第十三届论坛回顾 | 钱列阳:“银行类”诈骗犯罪辩护

2022-11-11


文章来源|刑辩十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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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2年10月30日下午,第十三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聚焦研讨“诈骗犯罪辩护”。“刑辩十人”在论坛上先后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受邀作点评总结。论坛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和副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主持。研讨会受到法学界、律师界与法治时代杂志、人民法治、法制网等媒体界朋友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一万多人次,直播间热度超过二十五万。

以下是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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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银行类犯罪大家一提首先就是贷款诈骗罪,诈骗银行的贷款,这是首当其冲的。当然还有骗取贷款罪等等的。我们办理了这类案件以后发现一个通病,就是从银行把钱拿出来都要提供担保,然后发现,担保往往都是虚假的或是远没有达到担保额度,当然如果担保都达到了,银行损失没有了,也就没有犯罪可发生了。再看就会发现,贷款诈骗也好、骗取贷款也好、违法放贷也好,都有一个贷款的审批程序,就是最终在银行的审贷会上,行长一把手有一票否决制,前期的各种调查、各种审批以后,最后把材料凑齐到了银行审贷会上是最后一关,这过程中,对贷款风险,即担保物的价值问题是怎么审查的?成为事后复查的关键。复查发现担保物号称5亿、6亿,案发以后一查才值1亿、2亿,根本达不到担保数额。每次问题都出在担保物价值上。我们发现大量的担保的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不是规范的法律文件,是《预评估报告》或者《评估咨询意见书》,因为出具评估的单位实际上他要既想抓住这单生意,又要规避“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所以总是顺着客户的要求评估,规避方法是不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而只出《预评估报告》,甚至出具的是《评估咨询意见》。这样不规范的文件在我们律师看来是很不合格的,没有达到要式法律文件的标准。但是金融系统就往往不是很在意这个细节,反正找个评估单位,评估单位盖了章,出具了文书就可以了,不在乎这些要式法律文件的标准。而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关于贷款的风险的问题是由各行自己规定,国家没有做统一规定要求,国家立法层面更没有做统一要求。国家把这个权力下放给各商业银行自己。我们查各银行,银行有的说就得需要有正规的资产评估报告,有的就规定的很含糊,各行情况不一样,小行更加不规范。

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比较大的行写了需要评估报告,实际执行中不执行,还是拿预评估报告,评估咨询代替,仍然屡见不鲜,也没有人管。好像银行法务部也没有就此提出过停止贷款的阻却性意见。甚至最典型的有一个比较大的地方银行,审贷会上发现预评估报告,我就问行长当时你是有一票否决权的,为什么不否?这个预评估报告并没有达到要式法律文件的标准呀,他说:“我跟他们说了,等到放款的时候正式评估报告一定要到位”。事实是,到了放款也没有正式评估报告,以至于最后贷款回不来了,来查抵押资产价值的时候发现还是那份《预评估报告》,还是虚增的价值,根本就没有出具正式的抵押资产的《评估报告书》。所以中介机构就变相不承担担保评估的风险和责任。这种制度上的漏洞,使银行贷款风险损失就此出来了。

骗取贷款罪违法放贷罪贷款诈骗罪,凡是有贷款出去的,在担保环节往往是这个文件出问题。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司法实践中又抓了几个评估公司呢?没有。至于“咨询意见”则完全可以学术性地展望“某地块”虽然现在值2亿,但是将来开通高铁、建了机场,这块土地必将升值,至少七八个亿,以此这样的方式来变相评估过去,所以银行行长审贷会也开绿灯,一路把贷款放出去,实际上把这个资产抵押的担保只是走了个形式。所以,我觉得制度上和实际操作中的这个漏洞问题在我们刑事法律案件中发生的很普遍。


我最近刚刚学习了周光权教授对赌和诈骗的文章,我就着这个谈一下。

“对赌”在金融行业是一个非常合理、合法的常规操作行为,但是法律人一般不太接受。这个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平台性,比如我搞了平台,我告诉你们,我有能力在芝加哥大宗商品国际交易市场投资,你们每个人给我打来600多万人民币,我把它换成100万美元,然后我帮你投,你要投小麦就投小麦,你投石油我就投石油,所有由你定,然后我帮你投这些东西。那么你怎么知道盈亏呢?我给你一个MT4软件,这是正规国际通用的,俄罗斯生产的。随时通过这个软件可以看到芝加哥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K线,K线我左右不了,以这样的方式吸引大家把钱投过来。看你投的商品涨价了,你赚到钱了,赚的钱给你,亏了钱赔掉。你作为投资者看到是真实K线。但实际上我根本没有能力把你们的钱转成外币转到国外,我是把你们钱全押在桌子底下对赌,你赚了我亏了,我自己打掉牙自己咽,我掏钱给你。你亏了,亏损部分我扣下,算成我赚的钱。这样的一种对赌。此行为是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加民事欺诈,这个问题请教各位老师。

亏了的投资者说,你根本没有这个能力真实投资出去,是制造虚假平台把钱骗走了。那同样逻辑下,赚了钱的投资者又怎么解释呢?问题的关键是本案被告控制不了国际市场K线,芝加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K线是真实客观的,那这种情况下,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如果投资亏了的是诈骗罪受害人,投资赚了的也是诈骗罪受害人吗?投资者因为被骗赚了好多钱,能这么理解吗?同样一个逻辑,如果用非法经营是不是可以解释通呢?用经营的亏损解释这个逻辑。像这样一个问题,我没有答案,请教各位老师,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可以认定诈骗罪一定有作假,但是作假不一定都是诈骗罪。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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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十三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