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上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宋晓燕教授带来一场主题为“金融公法与私法的保护利益”的深度培训。本次培训系统阐释了金融领域中公法与私法的保护利益差异、刑行民交叉案件的程序与实体的平衡难题,以及非法经营等金融犯罪中的实务争议问题,让学员们对金融刑事司法的底层逻辑与边界把握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一、管控与自治:金融公法与私法的价值分野

宋晓燕教授开宗明义指出,金融公法与私法的核心差异在于保护利益与价值逻辑的不同。金融公法以保护不特定多数主体的公共利益与金融市场整体秩序为核心,其价值体系以“管控”为逻辑起点;而金融私法则聚焦于平等交易主体的私人合法利益,以“自治”为核心价值。这一根本分野决定了金融刑民交叉案件不能简单适用“刑事犯罪必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的逻辑。刑事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公法否定,不能直接替代民事法律对合同效力的私法判断。正如最高法在相关判例中确立的规则,即便合同一方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要相对方属于善意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民事合同效力仍应独立评价,善意金融机构的交易信赖利益应予优先保护。这为我们办理金融借款、担保类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二、“同一事实”与程序边界:刑行民交叉的司法平衡
在刑行民程序衔接问题上,宋教授强调“同一事实”的精准界定是核心前提。通过“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维度区分“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直接决定案件应适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还是“先民后刑”。其中,对于民间借贷、P2P涉非吸、金融诈骗等涉众型案件,当案件经“三维度判断”后,完全属于同一事实,此时民事纠纷核心事实则完全依附于刑事侦查结果,就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先刑后民”原则;而对于股权确权、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合同效力认定等案件,当罪与非罪判断完全依赖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与权属认定,则必须将民事程序作为刑事程序的前置基础。此外,证券虚假陈述等特殊金融案件更应以“刑民并行”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民事救济权利。这些规则对于我们在实务中准确选择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困局与罪刑法定原则
宋教授课上还进一步剖析了金融领域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并重点指出两大核心矛盾:“非法性”认定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边界,直接关系到数字金融、金融衍生品等新业态的创新空间保障。
在“非法性”判断逻辑上,宋教授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场外衍生品及非持牌支付结算等案例,揭示了“实质危害性标准”与“形式合法性标准”的深层冲突。前者将监管政策导向直接等同于刑事违法性,容易导致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无限制扩张;后者虽恪守罪刑法定,但面对伪金融创新可能出现规制滞后。对此,宋老师提出这种冲突本质上也是金融市场治理中“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两大价值目标的冲突,尚难以通过单一规则完全消解。
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宋教授深入解读了刑法第96条的立法原意。该条文对“国家规定”采取完全封闭式列举,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文件及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明确排除了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作为刑事入罪直接依据的合法性。然而实践中,部分裁判直接依据央行部门规章、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甚至内部通知认定“违反国家规定”,实质上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例如,最高法第97号指导案例“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便明确了:对于新型市场经营行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禁止性规定,仅以部门规章作为入罪依据的,不得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该规则同样适用于金融领域的新型业态。以及在此问题上,还需要不断形成的共识则是,对于新型金融业态,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阶段,应优先适用行政监管手段,只有当国务院层面出台明确的行政法规类禁止性文件后,才能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既守住罪刑法定的底线,也避免金融监管真空。

结语
宋晓燕老师本次培训以大量典型案例为支撑,从公私法利益分野的宏观视角切入,深入金融刑事司法的实务痛点,为我们厘清了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复杂关系,兼具法理深度与实务指导价值,对提升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人员在金融风险防范与司法应对方面的专业能力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