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2025年5月25日,作为“金融安全·法治护航”《2025年度金融领域犯罪报告》(紫皮书)发布会暨金融犯罪高端研讨会的重磅开场,专题一“新司法解释与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辩护”在紫皮书发布之后隆重举

2026-05-25

2025年5月25日,作为“金融安全·法治护航”《2025年度金融领域犯罪报告》(紫皮书)发布会暨金融犯罪高端研讨会的重磅开场,专题一“新司法解释与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辩护”在紫皮书发布之后隆重举行。本专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时方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执行院长王志远教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担任主题发言嘉宾。围绕2026年4月10日两高发布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展开了高水平对话与思想碰撞。

开宗明义:新司法解释的时代背景与研讨意义

时方教授在开场发言中指出,2026年4月10日两高发布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为当前涉及民营经济尤其是金融领域的职务类贪腐犯罪案件办理提供了最新的司法指引。本专题在上一单元金融犯罪、贪腐犯罪紫皮书发布的基础上,邀请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量级嘉宾进行深入研讨,旨在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辩护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与策略参考。

主题发言:权威解读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与实务适用

周光权教授:从严基调下的理性解读

周光权教授以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敏锐的实务洞察,率先展开精彩发言。他首先回应了律师界普遍关注的两大焦点问题。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量刑标准的拉平问题,周教授指出,新司法解释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标准执行,这确实体现了更加严厉的打击态势。但他同时安抚在场的刑辩律师:“各位如果办过贪污受贿案子会发现,职务侵占3万块钱的案子实务当中非常少,挪用资金几万的案子也很少。现在爆发的这些案子金额都很大,故此次调整影响其实有限。”周教授强调,司法解释使用的是“参照”而非“依照”或“按照”,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裁量权限,不能机械地1:1适用,而应当综合考量案件情节与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与备案审查问题,周教授明确回应:“这不涉及从旧兼从重轻,因为立法法本身赋予了‘两高’司法解释的权利,而‘两高’的司法解释没有创制新的法律制度。”本次司法解释完全符合法律授权范围,个别律师提出的备案审查要求并不成立。

随后,周教授就两个实务难点进行了深度剖析。关于约定型受贿的既未遂认定,他以金融领域常见的“约定退休后收受好处”为例,指出这种合意距离实际收受财物还有相当距离,危险性有限,认定为既遂或未遂均存在法理障碍,更倾向于认定为犯罪预备。关于收受原始股的犯罪数额计算,周教授指出现行“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并提出了“解禁时点认定说”作为更合理的替代方案。他幽默地感叹:“行贿受贿这些人智商比较高,金融家的智商远高于我们刑法学者,司法解释想要管住他们,怎么解释起来让各方接受,这是比较难的问题。”

钱列阳律师:律师视角下的“登山”艺术

钱列阳律师的发言充满实践智慧与人文关怀。他坦言,会务组原本给他安排了三个题目,但前两个已被周教授和紫华所律师“抢先”讲完,他便集中分享金融犯罪的辩护思路。

核心命题:如何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钱律师指出,金融人的最大特点是不走别人走过的路,他们有着本能的创新冲动。辩护律师的任务,是先像小学生一样拿着本和笔到看守所向被告人请教:“你当时这么操作是怎么想的?”只有吃透了行为人创新的动因、手法、目的,才能回过头来用刑法的尺子衡量——这是合法的金融创新,还是非法的金融犯罪。

每个案子都是一座山。钱律师生动比喻道:“常规的职务犯罪、暴力犯罪不需要做这项功课,但金融犯罪几乎每个案子都是一座山,有的高,有的陡。我们作为登山运动员,只有爬到山顶,才能充分理解何为吃透这个案子的本身。”他举例说,他们曾办理一起涉及远期期货对冲交易、高频交易程序化设置的案件,其专业深度远超刑法范畴,但辩护律师必须下苦功夫学习。

辩护的终极目标:让被告人信服,也推动法治进步。钱律师强调,如果经过研究,当事人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刑律,律师要说服他认罪认罚;如果他的高智商行为没有触犯现行法律,律师就要去说服法官,同时告知立法机关和学界——“我们立法中可能还有某些漏洞”,未来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可以亡羊补牢,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现在不能追究。他总结道:“金融犯罪辩护,就是一座一座地去攀登,每一座山爬完,都可以写一篇文章、一篇论文。”

王志远教授:系统梳理与独到质疑

王志远教授以严谨的学术风格,从三个方面对新司法解释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深度反思。

第一,新司法解释在哪些方面更严格?王教授概括为四点:终结了公司内部腐败治理的“双轨制”;从重情节的扩容与升格;受贿行为认定的扩张(如斡旋受贿不再要求实际转达请托事项);对新型隐性腐败打击力度的增强(如收受股票股权预期收益按实际获利认定)。

第二,争议条款的再思考。王教授明确支持“拉平”国企与民企惩处标准,他语出惊人:“民营企业出事的,永远都是经营者把自己的企业当成自己的马甲、提钱库,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这样的民营企业,它本身的样子就不值得保护。”他进而解释,这一制度的真正目的是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经营者与企业的有效分离,让民营经济真正独立、持续发展。但他同时对“明知请托事项收受财物即认定斡旋受贿”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打击过于提前,偏离了贿赂犯罪旨在保护“机会平等”的本质。

第三,有利于辩护的解读空间。王教授特别指出,司法解释第22条关于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的”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的规定,意味着共同犯罪人原则上只需退缴自己实际占有的部分,这对辩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互动交流:实务难题与理论智慧的火热碰撞

在时方教授的主持下,提问环节将研讨会推向又一个高潮。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获得优先提问权,随后现场开放自由提问,气氛热烈。

问题一:司法解释中的“参照”与其他“照”有何区别?

紫华所周致力律师敏锐地指出,刑法体系中存在“参照”“依照”“按照”“比照”等多个相似表述,询问它们在立法效力层面是否应有所差异。

周光权教授回应道,“参照”不同于“依照”或“按照”,它明确意味着不能1:1机械适用。“说国家工作人员3万就可以定罪了,非公人员受贿罪也是3万,好像不能这样说。”他强调,要结合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整体理解,在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综合考量情节和危害性后,数额可以比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稍微高一点”,但不再要求原来的5倍之差。

问题二:如何向私企当事人解释“拉平”带来的心理落差?

紫华所韩文莉律师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面对新司法解释,私企当事人容易产生“我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凭什么和国家工作人员拉平”的疑问,律师应当如何沟通?

钱列阳律师的回答充满智慧。他提出“情理法三层论”:法理是骨骼,道理是肌肉,情理是皮毛。当事人和家属常常用情理和道理的不公来指责法理的不公。律师的硬功夫,就是把这三个层次条分缕析地剥离开,把法理“翻译”成情理和道理,让当事人不仅“吃进去”,还能“消化吸收”。“这门课,法学院可能研究生院都不讲,但律师实务中每一个年轻律师都要通过办案,与客户的沟通摸索中学习。”他的发言赢得了全场掌声。

问题三:违法发放贷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如何拆解?

紫华所崔壹然律师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一个棘手的程序问题:监委常将银行工作人员同时指控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办案机关往往将贷款流程中的一般瑕疵(如抵押物评估不够充分)直接认定为“收钱后使用的职务便利”。在贷款经过正常审批流程、没有明显干预的情况下,辩护人如何拆解这种概括式的认定?

王志远教授首先指出,司法机关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滥用职权数罪并罚的规定直接套用到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上,在法理上值得商榷,“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回到有利于被告的做法上,按重罪处断”。至于具体拆解策略,他建议从多个角度审视行为:市场惯例、行业常规、银行通常的操作规则等。“如果说大家都这样处理就完了,不能因为出事了反倒提高标准,就说我是违法发放贷款。”

问题四:司法解释使用“犯罪分子”是否不规范?

北京大成(洛阳)律师事务所张松杰律师提出一个语言学角度的质疑:两高司法解释使用了“犯罪分子”这一非法律术语,而判决前应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决后应称“罪犯”,使用“犯罪分子”是否不够严肃、带有歧视?

王志远教授以轻松幽默的方式回应:“只要我们能按照一般语言习惯去理解就行了,不要想规则制定者到底出于什么心态,没有什么心态,就是表述清楚的问题。”周光权教授补充道,刑法第64条原文使用的就是“犯罪分子”这一表述,司法解释是依据刑法条文而来。他举例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社会救助法已将“流浪乞讨人员”改为更温和的表述,但“犯罪分子”与“罪犯”的差异“没有那么大”,而且“法律人才把这几个概念分那么清楚,老百姓谁都知道那是个罪犯”。

问题五:约定受贿未遂的赃款能否追缴?

现场另一位律师提出了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未遂的、尚未给付的赃款赃物也要追缴。如果只是约定“事成之后给1000万”,但尚未给付,甚至将来给不给也不确定,这1000万能否认定为赃款并予以追缴?律师担忧,这会诱使办案机关在笔录中故意让当事人夸大约定金额,以扩大追缴数额。

王志远教授坦言,他也不太赞成这种做法,实践中曾出现过“答应给2%的股权,值好几个亿,还没给就被收了”的案例。但他从刑事政策角度解读:打击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如果仍然刹不住,“可能就会拿着新加坡那种规定直接来——谁给你送钱,你不去司法机关举报,你就构成犯罪”。他强调,这是立法在多端利益之间做出的平衡与选择。

周光权教授则从“任何人不能从违法犯罪中得利”的原则出发,指出追缴也有其道理:双方合意送钱时,国家工作人员已经为企业谋取了利益,企业由此获得了非法利益,这笔“答应要送的钱”本质上属于非法财物。他客观地表示:“追有追的道理,不追有不追的道理,取决于刑事政策。”

时方教授最后补充了一个分析视角:这笔尚未给付的款项,或许不宜称为“赃款”而应称为“犯罪工具”,依据刑法第64条关于没收犯罪工具的规定予以处理,在逻辑上更为周延。钱列阳主任随即就“标的物”与“工具”的区分进行了简短回应,将讨论引向更深层次。

圆满收官:凝聚共识,展望未来

在热烈的掌声中,时方教授对本专题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认定与辩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无论是理论研究者还是实务工作者,都应当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深入理解金融创新的内在逻辑,准确界定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共同推动法律的正确适用与金融法治的完善。

本专题的成功举办,不仅为《2025年度金融领域犯罪报告》(紫皮书)的发布奠定了坚实的第一块基石,也为金融犯罪领域理论研究与辩护实践的深度融合提供了高水平的交流平台。与会嘉宾一致认为,随着金融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认定与辩护将面临更多新课题,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携手并进、持续探索。


扫二维码可领取《2025年度金融领域犯罪报告》(紫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