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6日上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应邀走进中国人民大学,为“第十三期刑事辩护法律业务高级研修班——涉企犯罪法律实务与刑辩实战技能”专题课程授课。他以《刑事案件法庭冲突的应对与处理》为题,结合三十余年执业经验,围绕法庭冲突的成因、类型与破解路径展开系统讲授,为现场律师呈现了一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智慧的专业分享。

一、法庭冲突的根源:“专业惯性”与“诉求分化”
钱列阳律师以“专业惯性”为切入点,剖析了法律职业背景如何塑造律师的思维路径。“辩护律师往往习惯从辩方视角切入,而公诉人出身的律师则更倾向于强化指控逻辑。这种职业惯性思维在庭审中形成视角差异,成为律师方(辩护与代理)优势互补的原点。”

他以一起职务侵占案为例,指出程序性拖延有时并非源于案件复杂,而是控辩双方在程序环节中的隐性博弈。“律师需清醒认识到自身在程序博弈中的角色定位,避免陷入为拖延而拖延的误区。”

钱列阳律师进一步将被告人诉求归纳为三类:追求法律上无罪、意图借助舆论影响审判,或仅为情感宣泄。“律师必须精准识别当事人的真实目标,”他强调,“若当事人追求结果,律师应主导辩护,收敛情绪;若当事人重在表达,律师需厘清职责边界,做好风险告知。”
二、破局路径:在动态庭审中寻找“细节突破口”
谈及应对法庭冲突的具体方法,钱列阳律师强调“随机应变”与“细节突破”是律师的核心能力。他批评了部分律师固守书面辩护词、忽视庭审动态的做法,指出“辩护词是写给法官看的,但观点是讲给法官听的”,律师应在法庭调查阶段灵活调整表达策略,将复杂事实提炼为清晰的逻辑主线。

在证据审查方面,他以价格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为例,揭示常见的方法论缺陷。“《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要求‘市场法’须参照三个以上样本,但实践中常被简化;而司法会计鉴定中的‘特别事项说明’,有时实为责任规避条款。”钱列阳律师分享了通过质疑鉴定方法推动重新鉴定的案例,指出“律师的专业性,在于发现公诉人忽略的技术细节”。
他还呼吁律师“回归侦查本源”,通过现场复勘、证据链重构等方式寻找突破口。在一起强奸案中,他亲赴现场测量摄像头角度,最终推翻关键证据,推动案件发回重审。“律师的战场不仅在法庭,更在每一个被忽视的细节中。”
三、职业心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
针对青年律师普遍关注的职业伦理与心态问题,钱列阳律师指出,刑事辩护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走钢丝”。他坦言,当前司法环境中无罪判决率低、纠错机制不完善是客观现实,但律师应“有耐心容忍不可改变之事,有勇气改变可改变之事,有智慧区分二者”。

他强调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应保持清晰的职业边界:“律师是当事人的医生,不是家人。过度共情会影响专业判断,而全然理性又会丧失信任。”他以自己因当事人过度干预而选择退出的案例为例,提醒青年律师既要坚守专业主导,也要学会“适时放手”,避免陷入情感与职业的双重消耗。

在互动环节,钱列阳律师用一个小时回应了十余名律师的提问,以下是部分精彩问答节选:
提问一(来自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办案中,律师主动提交证据的尺度应如何把握?尤其是对纪委、公安已取证的证人证言,律师是否应主动接触?”
钱列阳律师:“对已被司法机关取证过的证人,律师原则上不应主动接触,避免被认定为干扰作证。律师的职责是指出证言中的不完整、不清晰之处,提出质证意见,而非代替侦查机关重新取证。如果确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必须确保取证过程合法、完整、可追溯,形成清晰的证据链条,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无效。”
提问二(来自湖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办理一起强制猥亵案时,我们发现公安机关未调取关键监控,二审法院却以‘白天实验’替代‘夜间案发环境’进行侦查实验,我们应如何应对?”
钱列阳律师:“侦查实验必须遵循‘同等条件’原则,时间、地点、环境都应尽可能还原案发实际情况。如果法院的实验条件与案发实际情况不符,其结论就不具备可比性。律师应坚决指出实验方法的硬伤,并推动法庭对关键证据的重新审查。对于已无法调取的监控,要重点论证其缺失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强调‘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提问三(来自贵州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面对明显是错案但法院坚持原判的情况,律师该如何调整心态?”
钱列阳律师:“我们要学会区分哪些是能力不足导致的遗憾,哪些是体制局限造成的无奈。对于前者,我们应反思提升;对于后者,则需理性接受。律师的成就感应来自专业尽到极致,而非结果符合预期。”

整场授课持续三小时,钱列阳律师以丰富的案例、犀利的观点和幽默的语言,赢得了在场律师的阵阵掌声。

本次课程是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涉企犯罪”系列高级研修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升律师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实战能力与专业素养。钱列阳律师的讲授,不仅为在场律师提供了方法论指引,也进一步推动了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深入讨论。他最后总结道:“刑事辩护不仅是一场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一场心理与策略的艺术。律师要在程序与实体、当事人意愿与法律理性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在法庭冲突中守住底线、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