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7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汤欣教授,为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前沿问题高级研修班(第五期)学员带来了题为《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认定与责任》的精彩课程。
课程伊始,汤欣教授从刑事辩护视角切入,指出证券犯罪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政犯”——其构成的基本前提是对行政法的违反。他进一步阐明,在当前实务中,行政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认定行政违法及犯罪行为标准时呈现联动与贯穿态势。因此,《证券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对刑事辩护具有重大影响。
基于此背景,汤欣教授首先概述了当前证券市场执法司法的整体态势。他介绍了监管与司法机构“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的执法司法立场,以及立法层面正在推进的“一项立法”、“四项条例”、“三个司法解释”与“一个司法文件”的制定工作。同时,结合最新的执法数据、司法裁判诉讼制度变化及裁判思路的转变,汤欣教授为学员深入解析了当前证券监管与司法领域的重点关切与发展趋势。
随后,汤欣教授聚焦内幕交易,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条文的演变、新《司法解释》的修订进展,并就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内幕信息等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的实践认定思路进行了系统阐述。他介绍了当前中国实践中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三个关键步骤:
1. 行为主体为内幕人;
2. 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
3. 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或泄露该信息。
汤欣教授针对上述三部分的认定标准及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
1. 主体认定(“知悉”与“利用”):汤欣教授指出,虽然规范未明确定义行为人对内幕信息的“知悉”,但监管执法实践中对此极为重视。即使行为人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监管机关仍需收集证据锁定其“知悉”状态。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当前实践主要采用“权力说”,即非基于正当职务原因获取信息者均属此类。为有效打击内幕交易,法律授权监管机关将在敏感期内与知情人联络接触且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者,“推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此外,汤欣教授强调,严格而言,构成内幕交易还需证明行为人“利用”了内幕信息带来的信息优势进行交易。这种主观“利用”意图深藏内心,故监管机关需依据客观行为进行“推断”。理论上,这种推断应可被反驳推翻,但在当前实务中操作难度极大。
2. 内幕信息认定(“重大性”、“敏感期”与“确定性”):汤欣教授阐释了内幕信息“重大性”与“敏感期”的基本概念,并针对信息“确定性”是否构成要件的争议指出:我国实践认为,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不必然要求信息已达基本确定程度;影响其形成的动议、筹划本身,即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3. 行为类型(泄露内幕信息):除利用信息交易外,汤欣教授重点分析了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与认定标准。他提出,学理上随着内幕信息的逐级扩散,其敏感性与传递行为的可责性应相应递减,这一现象在多级传递案件的责任划分中应有所体现。
最后,针对行政执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汤欣教授结合案例说明:行政监管的证明标准应达到“清楚而有说服力”,高于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但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他补充道,尽管法律赋予监管机关部分事实的推定权,但案件基础事实(如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仍需直接证据证明。关于内幕信息传递的“二次推定”,汤欣教授指出,行政层面虽允许,但在刑事层面仍存争议,多数学者持反对态度。
本次课程系由清华大学主办、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前沿问题高级研究班(第五期)”系列课程之一。期待未来有更多致力于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事业的金融与法律同仁相聚水木清华,共同学习,携手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