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民交叉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国政法大学商事犯罪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来到开班第二天。来自全国各地的刑辩骄子们经过第一天的学习,领略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和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的精彩授课(开班首日:罗翔&龙宗智奉献刑事一体化盛宴|第二届商事犯罪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以更加饱满的精神面貌投入到第二天火热的课程学习中。天公虽不作美,法大的知识热火却不停歇,各位刑辩学子的知识热情丝毫不减。商事犯罪刑辩大咖不辞辛苦“云集”法大,通过“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设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所长李小恺授课、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朱明勇主任授课、商事犯罪刑辩大咖亲教课、商事犯罪刑辩大咖沙龙、刑事司法学院执行院长王志远教授授课五大精彩环节,点燃“云知识”热火,为大家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的知识盛宴,以飨各位克服重重困难齐聚法大的刑辩律师。让我们一起感受在第二届法大刑辩班热情似火的一日!
一、商事犯罪中电子数据的技术型辩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所长李小恺副教授就“商事犯罪中电子数据的技术性辩护”主题进行专题授课。李小恺老师提出,电子数据在涉网络犯罪中发生技术性变化,进而产生实质性辩护空间。电子数据的特征在于:一是虚拟性,针对该特性,辩护律师需要明确电子数据可能在哪些方面被修改、如何发生修改,采取的保管措施如何不妥当。二是技术的高度依赖性,电子数据存在生成、获取、转化、呈现四个完整的生命周期,每一个环节都存在辩护空间。针对电子数据进行实质性辩护,重点在于让法官对案件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具体在于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对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形成连续的逻辑关系产生质疑。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和质证,体现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实质化质证,辩护人需要审查数据的来源与真实性、验证分析工具和方法的科学依据、实质分析鉴定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针对电子数据的质证,李小恺老师提出提高有效辩护水平的建议:一要消除知识壁垒,积极克服对技术的畏惧和逃避心理。二要科学解读电子数据,从电子数据本身形成证据链的过程中挖掘辩护空间。三是加强与技术专家的沟通,通过技术专家形成专业意见,以增强质证权威性。
二、理解刑辩——以法教义学的视角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以“理解刑辩——以法教义学的视角”为主题进行专题授课。朱明勇主任指出,刑事辩护的本质是通过法教义学的体系化思维,将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事实有机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一,刑事辩护的核心在于对法条的体系化解读。例如跨境销售老鼠药的行为,虽涉及毒鼠强成分,但本质属于合法农药经营范畴,应归入“未经许可经营危险物品”的轻罪,而非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第二,在行为定性上,朱明勇主任提出“居间行为”观点。当事人根据境外指令采购老鼠药的行为,本质是中介服务而非买卖,可通过《农药管理条例》确证行为的合法性。他进一步指出跨境电商属于国家鼓励业态,过度刑事化将破坏营商环境。第三,针对法学教育与实务脱节的问题,朱明勇主任提出“刑辩私塾”模式,主张培养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能力的刑辩律师,强调律师不是商人,而是法治信仰的捍卫者。朱明勇主任最后指出,刑事辩护不是技巧的堆砌,而是对法律体系的深刻理解和对当事人权利的悲悯追求,刑事辩护的终极使命是穷尽合法手段实现公平正义,呼吁律师通过体系化解释、历史沿革分析与政策引导,捍卫法治信仰。
三、商事犯罪刑辩大咖亲教课
(一)许兰亭:《职务犯罪辩护的疑难问题》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组织本组学员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科研楼B203会议室,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辩护经验,针对职务犯罪辩护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疑难情形给予解答:第一,关于收取借款利息是否构成受贿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借款方是否存在真正的资金需求、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第二,关于事后退还贿赂款是否属于受贿的问题,可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退还时间点是否属于“及时退还”、退还贿赂款的原因是否合理正当;退还贿赂款是否属于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区分礼尚往来和权钱交易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请托事项,明确区分违纪和受贿犯罪。第四,关于未找到赃款赃物是否能认定受贿的问题,在有证据证明已经收到赃款、赃物,且价值可以确定的前提下,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面对行受贿犯罪日益复杂的案情情况,许兰亭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一要精通实体法,即刑法的相关规定;二要掌握程序法,可以从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合法性审查等方面寻找辩护空间;三要熟悉证据法,要注意审查言词证据特点,不能盲信鉴定意见;四要合理发挥专家论证的优势;五要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所掌握的证据,确立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诉讼策略;六要熟悉立法、司法改革和学术动态;七要贯彻先进的司法理念,即秉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动态平衡的理念。
(二)钱列阳:《商事犯罪刑辩业务的专精特新》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钱列阳主任组织本组学员来到紫华律师事务所,以“商事犯罪刑辩业务的专精特新”为授课主题,为大家呈现了一场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思维革新课程。钱列阳主任开篇指出,刑辩律师需恪守职业操守,杜绝“两本律师”的功利定位。商事犯罪辩护正从单一辩护转向“系统化辩护”,律师需构建复合型知识体系,以应对复杂案件。刑辩思维的优势与局限并存,具有“四维特性”:原则性强但突破性弱、规则性强但变通性弱、逻辑性强但跳跃性弱、本位性强但换位性弱。授课中,钱列阳主任以“苹果树模型”重构刑辩内核,以案件为果实,以法律关系为枝干,以法律概念为枝叶,呼吁律师以“由内向外”的认知穿透力,打破思维定式,探索跨领域协同路径。课程尾声,钱列阳主任与在场的刑辩律师们就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应对、某虚开发票案的多重解决思路等问题展开充分讨论。
(三)王兆峰:《商事诈骗犯罪辩护》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兆峰主任组织学员围绕诈骗类案件无罪辩护的程序与实体两大核心维度展开深度研讨,为律师同仁提供前沿理论与实务指引。在程序问题环节,王兆峰主任系统梳理了无罪辩护的实务路径。具体包括无罪辩护策略、理由、要求、具体方向以及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实体问题探讨部分,王兆峰主任认为首先需要厘清法定无罪与酌定无罪的具体情形,深入剖析商事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对于构成要件缺失的无罪,应当细化拆解为欺骗行为实质判断、因果关系认定、不同情形下犯罪数额把握、主观故意及犯罪竞合等五大维度,以“拆解式辩护”为策略。课程最后设置了互动答疑环节,与会律师就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等实务难题展开讨论,为办理诈骗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辩护方法论。
(四)赵运恒:《财务造假类案件的辩护》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主任组织本组学员来到北邮锦江酒店会议室,就财务造假类案件常涉罪名以及辩护思路展开交流。赵运恒主任指出,财务造假案件主要涉及三类核心犯罪,一是欺诈发行证券、股票类犯罪,二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三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此外,财务造假通常呈现为产业化、系统化的犯罪链条。除了核心的造假行为外,还会衍生出其他相关罪名,例如虚开类犯罪等。面对这类犯罪,辩护律师需要根据具体罪名制定差异化的辩护策略。在选择辩护方案过程中,可以从以下角度切入:第一,通过行政合法来排除犯罪,对现有法律进行对照,如分析证券法与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之间的重大区别,如果刑法认定为犯罪,而证券法等相关行政规定却认为属于行政合法,则可以辩护排除犯罪。第二,就法律规范冲突而言,金融犯罪领域“法律打架”现象非常多,需要辩护律师仔细挖掘,寻找辩护空间。第三,针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没有办法质证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评估意见的问题,可以积极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形成专家意见等权威性意见,说服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五)徐宗新:《有效辩护的展开》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徐宗新主任以“有效辩护的展开”为题作主旨授课,从四个层次逐步递进地为学员教授刑辩律师应当如何展开有效辩护。首先,有效辩护应当以结果上取得实效和当事人满意为追求目标。其次,刑事辩护应当坚持辩护流程的标准化、辩护工作的精细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辩护过程完美化、辩护服务可视化等五点要求,此为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在此基础上,徐宗新主任进一步强调了有效辩护必须以辩护技能为保障和依托,刑辩律师不仅要精通法理和法律、了解司法实践,并且应当通过实操来实现会见、沟通、质证、辩论各项技能的熟练运用并在个案中制定周全辩护方案。最后,徐宗新主任通过思维导图同时列举实例,分15点详细解读了有效辩护如何在个案中展开。徐宗新主任总结指出,过程的完美化必然达到结果的最优化,辩护律师应当在标准化的辩护流程之上发挥自己的能动性,通过法律法理、逻辑、经验以及实务技巧,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六)刘立杰:《银行、证券领域犯罪辩护的战略与战术》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主管合伙人刘立杰律师以“银行、证券领域犯罪辩护的战略与战术”为题开展实务讲座,系统剖析行业犯罪案件办理难点及应对策略。刘立杰律师结合典型案例指出,银行、证券领域刑事案件因行政规范零散、专业壁垒高、主观故意推定倾向强,叠加法律适用争议及涉案财产处置混乱等问题,辩护难度较高。针对上述难点,刘立杰律师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方法论:第一,全局与局域策略,全局战略把控与局部细节攻防并重,避免单点突破失焦;第二,定性与定量的辩护,通过罪名性质转换实现辩护突围,如票据诈骗案中主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改变案件定性;第三,个罪与数罪的辩护,利用罪名吸收关系削减指控数量,破解数罪叠加困境;第四,定罪与量刑的辩护,精准激活投案途中、如实供述等细节,如在医保诈骗案中强化“在途投案”认定;第五,托底与上限的辩护,以内幕交易案为例,提出托底的辩护策略,扭转当事人处境。最后,刘立杰律师强调,金融犯罪辩护需深度融合行业认知与法律技术,律师需要继续关注法律和行业的变化,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提供有效辩护。
(七)谢通祥:《集资类犯罪的有效辩护》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创办人谢通祥律师以“集资类犯罪的有效辩护”为主题进行了分享。谢通祥律师提出,在办理集资类犯罪案件中,首先应该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包括此罪与彼罪之间界定,以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定。在此基础上,需要以有关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辩护参考,着重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涉案数额是否达到入罪要求、在案证据是否存在排除事由等。在集资类犯罪中,办案律师要充分掌握涉案钱款的来源、去向、用途,尽可能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最后,在充分掌握案情与证据的基础上,制定如资产清退、达成谅解等有效辩护方案。
(八)赵春雨:《涉企犯罪有效辩护》
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赵春雨主任分享了如何在涉企犯罪中实现有效辩护,提出刑辩律师需以“专业性”筑牢信任根基,以“及时性”提升服务效能,以“艺术性”沟通缓解客户焦虑。在程序辩护层面,可以用管辖异议之辩破除地方保护壁垒,以非法证据排除之辩瓦解瑕疵证据链,借并案管辖之辩优化辩护策略,用强制措施之辩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实体辩护层面,罪与非罪之辩需紧扣犯罪构成要件与法益,厘清合法经营与违法行为的界限;此罪彼罪之辩立足罪名辨析,降低量刑风险;一罪数罪之辩通过行为性质与法律评价的精细分析,避免重复追责;重罪轻罪之辩则依托证据质证与情节论证,实现量刑优化,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九)张保军:《常见金融证券犯罪的辩护要点》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张保军主任以“常见金融证券犯罪的辩护要点”为题作主题授课。首先,张保军主任梳理了内幕交易的定义及法律规制沿革,在此基础上提出正确选择内幕交易信息犯罪的辩护方案。其次,张保军主任通过五个方面论述了内幕交易的认定,包括内幕信息的范围及认定标准、内幕交易的主体界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及形成时间的认定、内幕交易的认定规则、证监会认定函的依据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接着,张保军主任强调内幕信息交易犯罪的辩护方案,要围绕核心构成要件展开,针对主体身份抗辩、事实抗辩、证明标准抗辩、执行既定交易计划抗辩四个要点,结合案例进行了生动详实的理论分享。最后,张保军主任和两位与会成员进行了专业讨论,并对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商事辩护律师提出中肯的建议。
四、商事犯罪刑辩大咖沙龙
当日晚间,商事犯罪刑辩大咖沙龙活动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礼堂成功举办。主办方积极采取方案最大化降低天气因素的不利影响,搭建刑辩大咖沙龙活动的线上直播平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执行院长王志远主持本场沙龙,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钱列阳、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兆峰、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春雨、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创办人谢通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主管合伙人刘立杰亲临现场分享执业经验,与学员们展开深入交流。
许兰亭律师回顾了自己三十年的执业生涯,强调了刑事案件对公民权利的重大影响,以及刑辩律师应具备的专业素养。他鼓励青年律师多向资深律师学习,善用媒体拓展案源。王兆峰律师分享了自己踏入刑辩行业的契机,强调刑辩律师在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并呼吁大家在艰难环境中也要坚守法治信仰。钱列阳律师则从职业选择的角度出发,指出刑辩律师面临着艰难的坏境,只有凭借内心的热爱才能不为外界声音所动摇,才能在刑辩道路上笃行不怠。赵春雨律师用“立稳人设、立稳专业、立稳心态”三个关键词总结了自己的执业经验,强调律师应明确自身定位,深耕专业领域,保持敬畏之心。谢通祥律师分享了自己办理大案要案的经验,指出办案经验对律师成长和案源拓展的重要性。他认为办理大案、难案对于修炼心态、锻炼能力以及提升社会知名度都有重要意义。刘立杰律师结合自身经历,从长期主义、精益求精、如我在诉、懂得放下等几个方面,分享了刑辩律师的执业感悟。
在随后的现场提问环节,学员们积极踊跃参与交流互动,围绕热点案件、律师合作、专业化发展等问题展开提问。针对学员提出的高管被审查起诉案件的代理策略,许兰亭律师、王兆峰律师、钱列阳律师等分别从常规程序、案件关系处理、政治与法律思维等角度给出了专业建议。对于律师专业化标签的问题,许兰亭律师建议青年律师多接触各类案件,逐步明确自身的职业定位和深入研究方向。针对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律师的工作,王兆峰律师、赵春雨律师、许兰亭律师等分享了执业实践经验,包括法律咨询、调查取证、书面意见提交等方面的具体做法。
五、刑法实质评价的具体路径
商事犯罪刑辩大咖沙龙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执行院长王志远教授以《刑法实质评价的具体路径》为题进行专题授课。王志远教授提出,在法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当下中国,实质评价的方法能够提高民众对法律的尊重与尊崇,增强刑法给民众的安定感和信赖感;相反,刑法适用的过度形式化则会损害公众的一般正义观念,损害法的权威。进而,王志远教授通过六个涉及商事犯罪领域的具体案例,形象阐释了过度形式化的刑法适用对一般正义观念的破坏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律的背离,进一步强调在商业领域犯罪中进行实质评价的必要性与正当性。随后,王志远教授从“规范目的分析、利益平衡分析、义务配置分析、社会治理考量、后果考量”5个角度讲授了在商事犯罪领域中展开实质评价的路径与方案。最后,王志远教授强调律师应秉持法律共同体的心态,与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届中国政法大学商事犯罪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课程仍在持续火热进行中,在接下来的三天中,主办方将凭借强大的师资团队和周到热情的管理服务,为各位刑事辩护学子搭建优质的刑辩学习与交流平台。敬请期待我们于4月13日推出的重磅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