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前沿问题高级研修班(第四期)开讲啦 l《金融诈骗罪的辩护要点》课程有感

张百成律师
2024-08-29

- 讲者简介 -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业务咨询专家,

曾获第三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清华大学新百年教学成就奖等,

发表论文总数400余篇,出版多本专著。



2024年8月21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四期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前沿问题高级研修班的第七讲,是张明楷教授以《金融诈骗罪的辩护要点》为题的讲座。

张明楷教授本次课程不仅从理论层面分析了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与辩护要点,还就现场同学们在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析,从而更加直观地展现了办理相关案件如何准确切入,并把握案件核心的思维逻辑。

课程的第一环节,张明楷教授从案件事实的判断、主观与客观的逻辑关系、金融诈骗罪的实质三大方面对办理相关案件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张明楷教授指出,在案件事实面前,我们要保持客观的态度。不可被庞杂的信息所干扰,要从实际、客观的角度出发,特别是在如今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更应该具有甄别信息真实的能力,不可人云亦云。很多事实都是常识性的,不能将其放在了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中,就忽略了其本身的逻辑关系。如果对事实一开始就发生认识偏差,可能接下来的一些判断就会失去基本方向。

对于案件的分析应从客观到主观,这是符合逻辑规律的。特别是在诈骗这种财产类犯罪案件当中,不可一开始就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在没有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之前,对于主观要素的判定是不准确的,也是不符合逻辑规律的。随着对案件客观事实的分析,自然就会得出主观要素的答案。

金融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其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只是主体、对象有所差异,但是其犯罪构成的核心并没有不同。在金融诈骗犯罪中,尤其要注意欺诈内容的关键核心性,不是所有的欺骗行为都受到刑法规制,只有对重要事项欺骗才可能会构成犯罪;要善于发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知道真相的能力,不能以材料有假就入罪,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材料造假情况,就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课程第二环节,张明楷教授采用互动提问的方式,就现场同学们在实务办案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解答,直观地展示了在实务中如何分析案情,找到案件的痛点。张明楷教授分别从“借款纠纷行为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发票的区别”、“私募基金中何种情况构成三角诈骗”等问题进行了一一解析。

最后,张明楷教授总结道,对事实的客观分析是准确把握案件性质的关键,对案件的分析不是简单的公式罗列,其分析顺序要符合逻辑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