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前沿问题高级研修班(第四期)开讲啦 l《金融逻辑与金融刑民交叉问题》课程有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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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者简介 -

宋晓燕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

荣获上海市第五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等荣誉。

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评论》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数十篇论文,

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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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8日下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四期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前沿问题高级研修班第二讲,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以《金融逻辑与金融刑民交叉问题》为题的讲座。

第二次在清华818培训班的课堂上听宋老师讲课,又有新的感悟。宋老师的两次授课,具有很强的连续性和延伸感。上次课程宋老师重构了学员们对金融监管和刑事司法的理解,本次课程聚焦私募基金领域,分析私募涉刑的原因及特点,使得学员在着眼底层逻辑的基础上,深入对私募规制的体系性思考。不敢妄图总结宋老师结构化、体系化的思想,只分享自己听课的感悟,期望能在课堂外跟法律和金融领域的同仁有更多交流。

一、资金供求催生基金市场

供求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基金市场的诞生和发育具有相同的逻辑。市场参与者的投融资需求具有个性化、差异化、非标准化的特征,因此需要有多样的金融产品匹配不同的市场需求。基金的诞生极大程度上满足了不同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因此这一市场逐步发展成熟。我国的基金同样具有相同的市场功能,公募基金提供较为标准化的产品,私募基金则更为灵活的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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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监管旨在防控风险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极强私域属性,只有具备较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负担能力的投资者被允许进入私募市场。私募基金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对风险的分担也在双方合意的范畴。因此,公权力对私募领域的介入,应当以市场失序为其合法性依据,并应遵守比例原则,以风险为自变量,防范系统性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的信义义务使得信息披露被提到更高地位,监管亦应顺应市场,重点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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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募涉刑并非行业原罪

近年来,私募基金频频暴雷,不仅有大量披着私募外衣行非法集资之实的“伪私募”,也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及商业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最高法、最高检2023年底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厘定了上述多发犯罪的争议和要点。纵观典型案例,该类涉刑行为均系行为人突破私募基金监管、违反私募底层逻辑、背离忠实信义义务的行为,不应因该行为发生在私募基金领域而认为私募行业监管失位导致犯罪滋生。任何领域、行业、市场的监管都不应要求“铁板一块”,更何况私域属性极强的私募基金投融资完全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在遵循金融逻辑的基础上尊重各方合意,避免监管的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环境、消解市场秩序。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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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思凡律师 /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基金刑事业务部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律师


教育背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东南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
专业领域:第一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专注于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及行政案件,尤其是基金行业相关刑事辩护与行政应诉业务;第二专业领域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
主办案例:北京某公募基金经理操纵证券市场案;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职务侵占案;上海某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违法运用资金案;杭州某基金管理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

联系方式:电话:15651972165、010-88450160;邮箱:yangsifan@purpleglor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