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时代缓刑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探讨

钱列阳 崔壹然
2024-06-19

2024年6月16日下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律师参加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为题的第十七届“刑辩十人”论坛,并以《认罪认罚前提下缓刑与定罪免刑的刑罚适用》为题发言。今特将论文呈现给大家,以供参考。




轻罪时代缓刑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探讨


钱列阳 崔壹然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轻罪案件[1]中缓刑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特别是针对公职人员犯罪的情况。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关注自由刑而忽视缓刑与定罪免刑差异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适用缓刑与定罪免刑对公职人员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两者虽均在形式上避免了实际羁押,但对公职人员的党籍、公职以及未来生活的影响可能产生较大差异。其次,从被告人[2]、单位和辩护人三个维度出发,探讨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寻求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后,本文建议《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应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量刑听证程序”,以期增强缓刑和定罪免刑的适用明确性,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关键词:轻罪案件;缓刑;定罪免刑;量刑听证程序


01.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众多重要议题之时,本文拟就其中一个常被忽视但实则对被告人具有深远影响的问题,即关于公职人员涉及的轻罪案件缓刑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阐述一点看法。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从业者,往往高度关注自由刑的判决结果,即被告人是否会被羁押。这种关注自然有其合理性,因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剥夺自由无疑是对个人权益的严重影响。然而,在关注自由刑的同时,我们往往忽视了对于被告人,特别是公职人员而言,除了自由刑外,其他刑罚处罚措施及非刑罚处罚措施同样可能对其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以缓刑[3]和定罪免刑[4]为例,虽然这两种措施在形式上避免了被告人被实际羁押,但从公职人员的角度来看,它们却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被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的公职人员,虽然避免了立即被羁押的结果,但其在缓刑期间仍需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缓刑期间的表现将直接影响其刑罚的最终执行。对于被定罪免刑的公职人员,虽然其犯罪行为被认定,但由于情节轻微,最终未受到刑罚处罚。被宣告缓刑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被定罪免刑的被告人,一般可以在原工作单位留用供职。然而,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无论是被宣告缓刑还是被定罪免刑,都可能导致其丧失公职和遭受党纪处分,但两者适用的具体后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具有公职身份的被告人而言,判处缓刑还是定罪免刑,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乎其未来生活的重要问题。


02.公职人员适用缓刑与定罪免刑的法律后果


公职人员被宣告缓刑后的党政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5]第一款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6]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公职人员被定罪免刑后的党政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7]第一款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一,从被告人视角出发,一旦被宣告缓刑,其将面临党籍与公职的双重开除。然而,若判处定罪免刑,党内处分可能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具体视情况而定。政务处分通常为予以撤职,若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则可能面临开除公职的严厉处罚。若未造成不良影响,则开除公职的处分并非必然。


第二,从单位视角出发,我们不得不强调,公职人员通常是拥有深厚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的技术骨干。在面对刑事指控时,他们往往能够展现高度的责任感,勇于承认并接受相应的处罚。这样的员工对于单位而言,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然而,一旦这些公职人员因轻罪案件被宣告缓刑,他们往往不得不面临党籍和公职的双重丧失,这对单位的整体运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从辩护人视角出发,我们常关注被告人羁押与否,却很少考虑其职业前途的问题。实际上,被告人面临的处境远为复杂。被开除公职后,被告人将永远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也对其未来的就业、升学或其他需要背景调查的事项产生负面影响,且其还会失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待遇。如电影《第二十条》中检察官所言,“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辩护人争取到缓刑的结果即认为辩护责任已经完成,往往忽视如何通过努力为被告人争取定罪免刑的判决,从而为其争取保留公职的可能性。


根据现行法律,适用缓刑或定罪免刑均要求被告人犯罪情节轻,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区分缓刑和定罪免刑的适用,而是赋予了检察官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辩护人,我们需要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适用缓刑与定罪免刑之间的差异。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努力寻求定罪免刑的可能性。这样不仅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晚年生活,同时也能够确保单位的发展不因骨干流失而受较大影响。这样力求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的辩护策略,或能真正保障被告人利益。


03.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建议与思考


为了深入提升司法实践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本文提出对缓刑与定罪免刑的适用规定进行细致化和系统化的完善,并引入“量刑听证程序”作为重要环节。


首先,对缓刑与定罪免刑的细则进行明晰化,有助于消除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明确两者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将使得司法人员在具体操作时能够有章可循,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次,本文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在涉及公职人员轻罪案件的处理中,设立“量刑听证程序”。该程序应确保原工作单位、社区、律师等相关利益方的充分参与,以便全面听取各方的声音和意见。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为量刑建议提供更加全面、客观的依据。


量刑听证程序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在听证过程中,各方可以就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情节的轻重、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辩论,这将有助于确保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该程序还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如果缺乏这样的程序性设置,量刑建议将更多地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个体判断和经验,这可能导致量刑结果的偏差和不确定性。这不仅会影响司法公信力,还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因此,本文呼吁在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充分考虑这一建议,并探讨其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有望为司法实践带来更为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改革。


注释:

[1]本文提及的轻罪案件指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2]为全文指代的一致性、简洁性,对于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被追诉人,均以“被告人”指代。

[3]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4]定罪免刑即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不给予刑罚处罚。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