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辩护高端研讨暨金融犯罪年度报告发布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2024-04-30


系列报道之二

第一环节《金融犯罪年度报告》篇



金融犯罪辩护高端研讨暨金融犯罪年度报告发布会的第一环节是围绕《2023年金融犯罪年度报告》(紫皮书)展开讨论。该环节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丝敏教授主持。



首先由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证券刑事业务部主任、《2023年金融犯罪年度报告》(紫皮书)的副主编周致力律师做总体介绍。



周律师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到会的所有代表。他介绍紫皮书的两个核心点。


第一点,它确实是一份金融犯罪的年度报告,里面体现了我们可以收集到的非常详实的一些数据、一些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仅局限于刑法层面,还包括很多行政监管层面以及自律监管层面。原因很简单,金融犯罪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打砸抢,所以更多涉及到很多前置法的规范。甚至我们在编辑这份报告的时候,还仔细地找寻到交易所网站的答投资者问,看起来似乎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往往把有些问题结合实操,讲得是非常详实。所以,这是比较有意思的一个特点。


而从紫皮书今年的体例编排来看,相比较去年也有一个变动,把它分成了两个板块。区分为两个板块的考虑是,板块一主要是依据金融的领域来做了一个逻辑划分;板块二更多是侧重于从大金融犯罪的概念来讲,它有一些不同的法益侵害界定。从这两个角度,一个是它的领域,一个是它的法益侵害实质不同。


第二点,它又不仅仅只是一份报告。为什么这么讲?除了前面我简单为大家提到的有这么详实的数据案例之外,其实这本紫皮书还有非常强的学术延展性,大家也可以从学术延展和实践操作衍生出去,会发现很多有意思案例的辩护空间。


关于学术延展性,因为时间关系,我只简单列举两点:一是第44页基金篇,这里面提到比较有意思,也很有争议的一个案例是把私募基金,注意它是“代管”,把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的资金认定为单位的财务,那么是否经得起理论与实践双重检验呢?有待继续观察。二是第71页,在保险犯罪篇,这里面谈到了违法运用资金罪和挪用资金罪,这里面的一个是“运用”,一个是“挪用”,两者行为外观上看起来似乎都是对钱的挪用,但是这两个“用”在刑法判断领域里面,大家要深究进去,结合保险行业的特点,它的法律内涵差异是很大的。


回归到前面第一点,稍微展开。大家都知道,在挪用类和侵占类的犯罪里面非常重要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能不能够将这个财物评价为本单位财务。比如我们办理过一个债券交易背景下的职务侵占案件。职务侵占的逻辑是,对于争议的财物,控方被害人这一方说归它所有,被告人说不归公司所有,归我所有。两方在法庭上打得死去活来,结果我们突然在一个小角落,我发现一个发改委的文件,表达的逻辑是什么?说不好意思两位老兄,这个钱根本就轮不到你们控辩双方来争归谁所有,不是你们俩该谁所有,而是上游的第三方在支付的时候就不应该支付,那么当然也不能被评价为本单位财物。


从这个逻辑点延伸下来,我想说明的是,因为在金融领域,包括证券、基金、债券等等,金融属性有非常突出的三个特点:一是流程多;二是行为主体多;三是行为链条长。而这样的特征就会使得在金融犯罪案件评价过程中,财物究竟是不是确定的归属公司所有,以及它是不是合法的归属为公司所有,会出现非常大的争议。


周律师表示以上只是蜻蜓点水、抛砖引玉,希望《金融犯罪年度报告》(紫皮书)的数据分析报告对大家有帮助,也期待能带来更多学术研究和延展价值。



高丝敏教授表示自己作为金融法的老师,阅读《金融犯罪年度报告》(紫皮书),认为它对2023年中金融监管的规则做了非常全面的梳理,是非常好的参考。



随后由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银行业务部的主任陈莹律师介绍《2023金融犯罪年度报告》(紫皮书)银行篇的核心内容。陈律师首先阐述近年来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严峻的现实——银行业法律风险呈现上升的态势,银行工作人员的涉刑案件频频发生,这给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她表示通过深入分析2023年的案例,发现农村商业银行是银行工作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的高发区,这背后涉及到安全监管不足、法规执行不严等多方面原因。在银行业务中,贷款业务环节的犯罪概率最高,违法发放贷款罪仍然是高发罪名。此外,涉案人员主要集中于负责贷款审批的行长层级以及负责贷款准入的客户经理这两个关键岗位。


案例情况显示,大量的案件是职务犯罪与贷款犯罪常常呈现并发的情况,另外,非法集资和洗钱问题也不容忽视,尽管银行业加大了防范力度,但非法集资行为依然复杂多变,洗钱手段也是日趋隐蔽。


展望未来,围绕贷款业务引发的违法放贷及金融腐败的问题仍是银行工作人员涉刑的主要方面。我们预计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对银行信贷流程的监管,加大对审批环节的监督力度。同时,银行业反腐斗争和内部审查机制也将向基层机构延伸,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作为刑辨律师,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通过深入剖析犯罪行为,为银行提供风险防范策略,为监管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同时我们也与司法机构紧密沟通,为涉及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提供专业的辩护意见。刑辩律师只有更加深入和专业的投入和其他各方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止这一问题,保障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客户的权益。


高丝敏教授点评紫皮书银行犯罪篇,能结合银行业务特点,从犯罪行为人的特点到整个犯罪的类型和趋势都做了非常清晰的描述和介绍。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主任常笑主任介绍紫皮书中的证券篇。常律师指出从总体上看,2023年是证券领域的“大年”。随着2023年2月17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正式发布实施,我国对证券犯罪及违法行为的打击及监管的态势更加趋于严格,犯罪起诉人数以及监管处罚人数均较2022年有明显上升。


针对证券领域最重要的“信息”及“交易”两个要素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以“信息要素”分类,公司的并购重组、重大投资因保密性强、持续时间长以及对股价影响较大等原因,成为内幕交易行为所利用的最主要信息类型。在财务造假的问题上,由于财务信息的连续性,发行人在一次财务造假后连续造假的情形十分常见。重大诉讼或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发行人经营的“黑天鹅事件”,很多发行人会更倾向于延迟披露或提前进行内幕交易避损。以“交易要素”分类, 在对“内幕交易异常性”的判断上,对非法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只要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其中之一出现异常,且当事人无合理解释,即可能被认定为“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在对“操纵交易”的认定上,在行政监管中对连续买卖交易的认定是以具有“抬拉”行为作为重要判断标准。此外,对于虚假申报行为的认定,在行政监管实践中也有其自身的标准依据。上述监管实践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呈现递进式的关系,但由于在该《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的存在,只要操纵行为达到行政违法且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当前资本市场环境下,期货衍生品市场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情况仍未被重点关注,以及AI智能交易等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新的刑法挑战,也将是未来的热点问题。


高丝敏教授认为,常律师介绍了证券犯罪的基本状态,尤其是结合行政处罚的新趋势,对证券领域罪进行了非常详细的介绍,同时也提到像《期货衍生品法》通过之后,可能对期货领域犯罪带来一个影响。



随后由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基金刑事业务部主任杨思凡律师介绍紫皮书基金篇的内容。


她从编撰思路的角度,讲述2023年公募基金行业及私募基金行业均呈现稳健发展之势。“监管趋严、行业扬清”背景下,基金行业纪律处分数量略有下降,但行政处罚及刑事司法案件数量均有上升。


2023年,基金行业新规范、新变化体现在私募基金监管层面,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刑事司法均针对私募基金行业颁布新规范、制度或解释。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层面,国务院、中基协分别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刑事司法层面,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强监管框架既成,以往募集环节“伪私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数量得到遏制。此后,投资环节违规行为引发的案件数量或将势起。2024年,私募基金资金管理和投资运作环节或涌现大量犯罪,《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将在此后一段时期内对私募基金行业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适用提供指导。私募基金主体身份尚有争议,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在私募基金领域的适用将被持续讨论。



最后由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行政助理张百成律师介绍金融诈骗篇。


张律师介绍金融诈骗篇作为2023年《金融领域犯罪报告》(紫皮书)新增篇章之一,进一步完善了紫皮书体系和内容。以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为撰写依据,分析涉案行为,以求多维度展现金融和刑法二者的交叉关系,总结涉案行为类型,展现目前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新特点。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整体呈现出以下三大特点:1、犯罪手段与科技创新紧密相连;2、犯罪链条化特征明显,形成上下游黑灰产业链;3、犯罪行为呈现向新兴领域蔓延趋势。特别是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创新的科技技术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手段加以利用,不断破坏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智能化防范措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另,在贷款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将汽车贷款作为新的犯罪领域,通过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条,保证每个环节都有专人承揽,且分工明确,隐蔽性强,增加了打击治理犯罪的难度。


未来,应继续深化加强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完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减少因为信息差的问题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行为;加强对新兴领域金融和刑法两者之间的体系化建设,准确识别违法犯罪行为。



与谈环节由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主持。四位与谈嘉宾分别是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黄永维、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辩业务研究室主任、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国红律师。



黎宏教授表示:认真阅读了紫皮书,受益良多。他觉得一家律师事务所发布这么一本金融领域犯罪的紫皮书非常有特点。紫皮书内容详实,特别是把金融犯罪分为证券、基金、银行、保险、洗钱、金融、诈骗,最后总体有一个金融腐败,应该说是把金融犯罪的目前主要的类型全部都概括进来了,而且从内容上来看不仅涉及到2023年新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些犯罪的数据、一些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这对于每一个从事研究实务的同志来讲都是一个很好的参考和工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紫皮书做得非常好。


另外,从他自己授课的角度来看,金融犯罪也是非常难把握的一个部分。正如钱列阳律师在前言里面所说“金融犯罪和金融创新一直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一方面我们提倡金融创新,如小黄车投放出现的预付款资金池,而另一方面,这些钱是否会被拿去投资?有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成功就是金融创新,失败了就是金融犯罪。金融犯罪一直是非常具有研究的价值,因为金融不断在创新,金融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不断在变化。从长远来讲,金融犯罪可能是一个永久的研究问题。紫皮书的撰写是有价值的。他曾被检察院邀请去参加金融犯罪年度报告发布,检察院和律师处在矛盾攻防的双方,不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犯罪,对整个法律界研究金融犯罪有极大的帮助。建议把律师办理的金融犯罪领域成功的案例放入紫皮书,对法院、检察院和律师都会有借鉴作用。


王志远教授对黎宏教授的观点表示认同,认为紫皮书是有高度的新生事物,非常有价值。同时他也认为面向学生进行金融犯罪内容授课是很难的。过去三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与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合作,邀请钱列阳主任和麾下的律师团队参与授课,得到学生的极大认可。随后王教授对紫皮书的银行篇、证券篇和基金篇中涉及到的涉案人群高学历问题、基层的农村商业银行的作用与经营问题、行政机关执法移送问题逐一阐述,提出金融创新、金融发展与金融犯罪之间的界限需要进一步厘清。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是否可以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参与整改,减少移送案件数量,同时积极做好金融犯罪的防控工作,加强社会治理,特别是强化前端治理。


中国中小企业家协会黄永维监事长在盛赞紫皮书的编写和紫华律师事务所年轻律师们发言的专业表现后,详细地介绍了中国中小型企业目前的现状。首先,中小企业是金融犯罪的高发区。民营企业家容易触犯的罪名越来越多,比如金融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是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最容易触犯的罪名。


中国目前民营经济体有5200万家,其中中小企业是占92.3%,我国接近60%的税收、60%以上的GDP,部分发达省市到了70%,70%以上的创新,70%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80%的城镇就业岗位、90%的新增就业都是由民营企业创造或者解决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但在投融资等领域中小企业仍然面临不少的实际困难,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民营企业贷款要本人或者家属以家庭财产担保,仍然是个普遍通行的做法。所以我们经常会听到中小企业经常被刑事追诉,现在以刑抵债、以刑化债和提灯定损一样成了新的一个时髦的法律用语。


今年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一个数据令人瞩目,报告显示2023年各级检察机关起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万人,占金融犯罪领域全部犯罪的三分之二。还有两个罪名与此相关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近两年来某些省份两类的刑事案件剧增,一是骗取贷款罪,二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也就是说中小企业两个主要融资渠道,一个是通过民间借贷实现直接融资,一个是通过银行贷款实现间接融资。这两个融资渠道均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重灾区。


上述问题的出现,我们分析有三个原因,一是融资渠道窄;第二是融资的壁垒高;三是司法处置单一。制定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不得不深思熟虑。如果政策不切合实际,那么只能是口惠而实不至,中小企业望梅而不能止渴。如果初衷是为了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刑法中为中小企业经营设置更多的罪名,其结果必然是营商环境更加严酷。目的和手段南辕北辙、背向而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愿望必将是水中捞月。中小企业面临的两难问题,由此触及刑法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悬在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头顶上的一把利剑,希望金融犯罪的研究专家们予以高度的关注。正如刘艳红教授最近撰文指出的那样,刑事立法上泛刑化、重行化的趋势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读了周光权院长《担保真实足额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以及其他有关金融犯罪的系列文章很受启发,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呢?有三点建议:一是外力驱动,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央政策精神为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尤其中小企业发展助力。第二内部挖潜,中小企业提高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有效拓宽融资渠道。第三完善司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包容友好的环境。大到刑事政策法律制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小到刑事个案的处理,应当给予更多的包容,能够适用民法、行政法调整的不用刑法管辖,对于能通过民商事诉讼就能解决的矛盾纠纷,不动用刑事手段。除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予以惩罚之外,对于轻微的经济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进一步深化合规改革,包括合规不起诉,以挽救更多的中小企业和经营者。


与谈环节最后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辩业务研究室主任、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国红律师发言。她回顾了去年的5月13日在紫华国际学术报告厅举办的2022年度《金融领域犯罪报告》(紫皮书)发布情况以及会后钱律师带领紫华律师事务所团队讨论复盘的情况,指出今年的紫皮书无论从数据分析、案例举证、金融犯罪的领域分类都进行了全面改进,信息量大,指导性强,的确有长足进步,可喜可贺。反映了紫华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团队的专业化、精细化、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追求卓越精神。


她说:凡是听过谢杰教授和王新教授授课的,都知道金融犯罪的理论研究上达到了多么复杂的程度,但是在裁判观点,在公检法,也就是从专查、到起诉、到审判的处理上,是把特别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处理的,还有犯罪事实清不清、证据足不足,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最后定罪量刑。黎教授刚才提出把典型案件从辩护策略、辩护观点等可以写入紫皮书作为参考,实际上真正辩护成功的案例,可能做撤诉处理了,案件辩护观点是不出现在判决书中。那么也就很难在紫皮书中呈现了。但我相信紫皮书一直做下去,五年、十年,对律师做实务也好,对法学界做研究也好,都会有很多的借鉴和指导。


至此本次研讨会的第一环节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