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8日下午,第二十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图书综合楼0111会议室成功举办,专题研讨“‘三化’(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背景下两法衔接与职务犯罪辩护”。

本次论坛由北京“刑辩十人”论坛、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联合主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协办。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赵春雨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
本次论坛还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艳红教授作开幕致辞,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奋飞及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房保国担任点评、主持。本次论坛受到法治网、中国网、律视微言等机构的支持,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七十余人现场参会。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司法机关与媒体朋友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九千人次。
✦开幕✦

程晓璐
下午14时30分论坛正式开始。论坛开幕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程晓璐律师主持。程晓璐律师指出,本届论坛以“‘三化’背景下两法衔接与职务犯罪辩护”为主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今年不仅是“三化”建设深化之年,也是新修订《监察法》正式施行之年。新法在强制措施、留置期限、权利救济等方面作出重要调整,同时亦确立了“权责对等”、“权利保障”以及“尽量减少调查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等原则。这标志着监察工作被纳入法治轨道,也对刑事辩护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在当前“三化”背景下,职务犯罪辩护面临哪些实体、程序与证据辩护的难题,律师又该如何在新法框架下拓展职能、有效履职?这是本届论坛探讨的话题及意义所在。

刘艳红
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艳红教授致辞。刘艳红教授对“刑辩十人论坛”的持续顺利举办和学术品牌建设给予热烈祝贺和高度评价,结合本期论坛的讨论主题,指出职务犯罪辩护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辩护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辩护律师的执业技巧和辩护智慧都提出了较大的考验,广大律师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方式、总结经验,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辩护策略,职务犯罪辩护的总体趋势是向好发展的。随着国家法治事业的持续推进,尤其在三化背景下,两法衔接机制愈发完善,职务犯罪辩护利好消息不断,本次论坛汇聚顶尖刑辩大律师和优秀学者,适时开展专业研讨,对于推进相关领域有效辩护具有深远意义。最后,刘艳红教授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上半场 ✦

房保国
论坛上半场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房保国担任主持人。

毛洪涛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律师围绕《“三化”背景下职务犯罪二审的有效辩护》,提出以下四点主张:一是以双向选择奠定委托基础。承接案件需审慎评估——先研判一审文书,有辩护空间则详阅全卷;与委托人达成一致目标,杜绝结果承诺。二是以绝对信任争取程序权利。当法院催促提交书面意见、意图书面审时,依托当事人明确授权,依法坚持“有新证据时应当开庭审理”的程序主张。三是以主动取证开辟事实战场。勇于并善于通过调取各类证据(尤其客观证据)质疑指控,并以两人在场、全程录音录像规范保障取证合规。四是以专业互动凝聚案件共识。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就新证据及法律意见等进行理性、持续、良好的沟通,促使检方认可辩护观点,为改判创造共识基础。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三化”要求下,上述实践正是以规范化审查程序、以法治化捍卫权利、以正规化开展作业,通过个案推动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生态向更公正、更注重权利保障的方向发展。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作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的标准和证据辩护》的主题发言。他认为“两法”衔接就是监委的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两个程序的衔接,在两个程序衔接中证据问题是关键。杨矿生律师具体谈了四个方面的看法。一是提出“两法”衔接的重心就是要坚持证据标准的统一。既然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证据标准是一致的,职务犯罪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也应一致;二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言词证据,应严格审查。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是在进入刑事诉讼之前取得的,且大量的案件中是以言辞证据为主,仅靠这些言词证据表面上的相互印证,证据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很难得到保证。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规定许可的手段进行严格审查,这也是律师开展有效证据辩护不可缺少的手段;三是应当高度重视职务犯罪案件言词证据审查手段的缺位,以及辩护律师证据辩护难以有效开展的现状。他认为,在很多案件中,律师和被告人对证据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提出了质疑,检察官和法官的审查手段却非常单一。他们仅根据证据是依法取得的,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得出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问题的结论。并且对于律师提出的多种申请不予许可;最后,杨矿生律师认为应加大审查证据的力度,推动律师的有效证据辩护,并从证人出庭、查阅同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律师调查取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许兰亭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的发言题目为《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辩护要点》。他通过解析自己办理的多起案件,详细阐述了放贷收息型案件的争议焦点与辩护难点。他指出,区分正常民间借贷与以借贷为名的受贿,核心在于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真实资金需求、双方地位是否平等、约定利息是否显著偏离市场正常水平以及是否存在职务制约关系等方面。“权钱交易”的本质是认定受贿罪的基石,若不具备此特征,则不宜简单定罪。针对此类案件证据往往呈现“一对一”、言词证据主导的辩护难点,许兰亭律师提出了三大辩护突破口:着力查明资金需求的真实性、细致挖掘与比对证据矛盾、论证收取利息的合理性。他认为,在这类案件的辩护中,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与疑罪从无的精神,以实现有效辩护。

钱列阳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作了题为《职务犯罪的证据质疑与法理分析》的发言。他指出,“三化背景下两法衔接”直击刑事辩护痛点,但其定位与适用尚需厘清。他提出关键疑问:“三化”究竟是纪检系统内部制约手段,还是对外监督的量化标准?他尤其关注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能否真正落实。他指出,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监督权力。但在面对监察机关时,这些机制能否同等发挥作用,仍是实践中持续探讨的问题。尤其要重视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之间的差异,这反映出检察机关是否真正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钱列阳律师分享了一起典型案例:传统行受贿案件中,“老板给官员打借条、名为借实为给”的惯性思维普遍存在。但在该案中,官员与商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为共同投资协议,且有房产抵押、收益分成等证据支持,客观事实显示属于商业合作而非权钱交易。然而即便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在回应时仍显无奈,难以深入法理审视案件。基于此,他强调三化建设与两法衔接的关键交叉点在检察院。检察机关需准确把握三化内涵、落实两法衔接要求,像对待公安侦查案件那样,对纪检委办理的案件依法改判、撤销、存疑不诉,真正实现法治化的权力制衡。

程晓璐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律师的发言题目为《监察法修改背景下刑事律师参与空间与职能拓展》。她指出,目前职务犯罪辩护存在突出问题:1.移送司法后的翻供情况时有发生;2.排非程序空转,程序性辩护形同虚设;3.委托辩护受干预、占坑式辩护突出;4.认罪与不认罪分案审理削弱质证。成因在于:调查程序封闭性和缺乏外部监督、请示汇报机制削弱了检法的独立判断、司法人员面临现实职业风险不敢制约等。新《监察法》的施行既带来了权力扩充的挑战,也提供了法治化的机遇。律师应主动运用新法中的权利保障条款,实现职能实质性拓展,在法治化进程中积极作为:一是事前防范:为公职人员及企业家提供法律培训,提示一定要对重要文件进行备份留存;二是调查阶段:虽不能会见,但可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指导家属审慎应对退赃要求、依法代理申诉,并可担任涉案财物处置代理人;三是进入司法程序后,坚持实体与程序全方位辩护,该提各类申请就积极提出,不要有所顾虑;运用控告、申诉等渠道维权,并尝试通过特约监察员制度寻求监督。

张中
上半场的点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中教授。他首先从接案技巧、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到业务拓展等多角度,概括总结了前五位发言人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宝贵经验。之后,他指出证据辩护已成为刑事辩护的新常态,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监察过程中的证据资格与证明能力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调查人出庭问题、证据的同一性问题、鉴定意见质证问题以及如何借助专家辅助人的问题。最后,张中教授总结,辩护律师不应停留于消极辩护,而应积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辩护体系,通过扎实的证据分析推动案件实质化审理,实现有效辩护。
✦下半场 ✦

王勃
论坛下半场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刑辩十人”论坛秘书王勃律师担任主持人。

刘卫东
论坛下半场首位发言人是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他的发言题目是《“约定型”贿赂的认定应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刘卫东主任围绕约定型贿赂案件从两大方面分享了此类案件辩护思路。第一是从事实和证据角度进行辩护。包括:1.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应予排除的情形;2.言词证据是否前后不一致;3.分案审理情形下,是否存在关联卷宗不完整、不全面的情形;4.约定是否明显不合常理、常情;5.辩方申请要求调取同录,佐证是否存在背好后照着读、照着写的情形;6.“忽悠领导型”约定,“谁也不当真型”约定应慎重作为定罪依据;7.与特定关系人的约定,不仅应从是否“知情”角度辩护,还应从是否“授意”角度辩护;8.从是否存在趋利性执法的合理怀疑角度辩护。
第二,从法律适用角度辩护。包括:1.在前述事实与证据均能认定的前提下,“约定型”贿赂的的犯罪形态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非未遂;2.应当纠正司法实践中将“保管型”贿赂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观点。
最后,他针对司法实践提出两条具体的建议。第一,对“约定型”贿赂的判处,法院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前就有证据表明不可能给付的,不应再予追诉。第二,办案人员应该摒弃有罪推定的思维,防止司法实践中约定型贿赂案件扩大化的趋势。

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的发言主题是《“三化”背景下的辩护意见表达》。他指出,纪检监察“三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既需要监察机关自律,也需要包括律师群体在内的他律。律师推动“三化”建设的前提是,律师在职务犯罪办理过程中,有机会充分表达辩护意见。现实的问题是:在监察调查阶段,律师无法介入,被调查人的程序权益和实体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一方面监察机关仍享有全流程全周期的监督职权,在案件走向和结果确定上。享有很大的话语;另一方面律师又不能直接向监察机关表达意见,影响案件处理公正性目标的实现。
为此,王兆峰律师建议:1.在监委调查阶段,允许律师以家属代理人的身份,向监察机关提交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提交回避、管辖权异议、强制措施变更等申请,提交初步法律意见。2.增设规定,根据需要,监察调查结束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不同情况,邀请监委办案人员参加证据开示、案件听证会。在审判阶段,规定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或律师做无罪辩护案件,监察机关应当派员旁听审理制度。3.规定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在向监察机关汇报或商讨案件时,应当将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一并提交监察机关。总之,应当把律师看做促进监察机关“三化”建设的积极力量,优化机制鼓励律师更多地参与到职务犯罪的办理过程中,推动“三化”建设目标的早日实现。

赵运恒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律师以《非公职人员被调查时的权利救济问题》为题,就非公职人员被调查时的权利救济问题谈了观点。赵运恒律师认为目前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家等非公职人员数量不断攀升,但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缺失,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解决。一是非公职人员有权获得完整辩护权,剥夺该权利缺乏法理上的正当性。因为非公职人员不是监察对象,不存在普通职务违法和党纪政纪处理问题。非公职人员只要被留置就意味着刑事追诉,而被刑事追诉的人当然具有完整辩护权。二是有权利就有救济,应当尽快建立过渡性机制,先从律师有限度辩护开始,帮助被调查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供实质辩护意见,维护合法财产。三是用好“三化”背景,加强被调查人辩护权的理论和制度设计研究,使人权保护在“两法”全面、有效衔接中取得更多进展。

毛立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作了题为《职务犯罪案件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和质证》的发言。他首先指出,“三化”既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也是对反腐败工作的要求,是一项长远任务。从证据审查上讲,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去伪存真,对于杜绝冤错案件意义重大。在刑事诉讼立法层面,他建议确立口供自愿性原则,对于非自愿供述一律排除;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凡控辩双方对证言笔录有异议的,证人应一律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在辩护技术层面,他分享了审查和质疑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方法:一是审查言词证据形成过程,通过核查讯问录音录像和笔录,看前后内容有无变化、有无人为诱供指供导致的“同步波动”;二是对“印证”进行辩驳,审查相互印证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是否系独立来源、是否有实质性差异;三是运用常识常理和经验逻辑进行检验,表面上相互印证的证据,如果不符合常识常理和经验逻辑,只能得出“同假”的结论,而非“同真”;四是借鉴“锚定叙事法”对全案事实进行整体分析,作为核心事实的行贿、受贿事实,是要“锚定”在一系列前提事实和基础事实之上的,包括行贿事由、资金来源、资金去向等,如果前提、基础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则核心事实就难以成立。

朱勇辉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就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能否取代讯问笔录作为证据的问题,提出了系统性反思与渐进式改革构想。他指出,当前刑事诉讼严重依赖讯问笔录,而这种证据实为“次生证据”,存在信息损耗与失真风险,难以全面客观反映讯问原貌,与司法活动追求“客观真实”的根本目标存在内在矛盾。相比之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能完整、直观、连续地固定讯问全过程,涵盖言语、语气、神态等所有细节,在保障陈述自愿性、防范非法取证及还原事实方面具有显著优越性,理应成为更可靠的证据形式。然而,其应用面临现实阻碍:法律上,其证据地位不明确,实践中常被拒绝作为独立证据进行调取与质证;实务中,也存在查阅耗时、存储成本较高等挑战。
对此,朱勇辉律师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解决问题:首先,应在立法层面明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独立证据资格,使其能够依法被调取并作为定案依据。其次,在过渡期确立 “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力优先于笔录”规则,即当其内容与笔录冲突时以同录为准,以此倒逼取证规范化。最终的长远目标,是推动修法与实践转型,逐步以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固定言词证据的主要形式,缩减乃至取代书面笔录,使庭审调查直接建立在更客观、完整的原始资料之上。这一构想旨在从证据源头提升司法公正,是推动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更严谨、更透明的重要探索。

赵春雨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赵春雨律师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扩张适用下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为题进行发言。赵春雨律师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1988年列入单行刑法、1997年纳入刑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最高法定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整体而言具备“案件数量少,时间跨度长,举证责任轻,说明义务重”四大特征。就立法而言,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入罪,实为以非法性具有盖然性的逻辑定罪,体现了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与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存在冲突。赵春雨律师以亲办的、从逮捕到开庭不足2个月的案件为例,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过程复杂,需要给予被告人家庭成员必要的核查收支时间,这是对辩护权的基本保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留必要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准备时间,才能体现出应有的审慎态度,是“看得见的正义”。就定罪标准而言,应当避免认识误区,厘清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非举证责任倒置罪名,资产与收入差额的客观性、准确性仍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底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由公诉机关承担指控的不利后果,而不能将说明来源责任转嫁给被告人。未来,应当加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调查的规范性,并严格坚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李奋飞
会议最后一个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奋飞对下半场发言嘉宾进行点评。李奋飞教授首先肯定了本次论坛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认为各位发言人结合办案实践提炼的一些突出问题较为中肯。他强调,监察工作“三化”建设的核心是法治化,而律师可以在此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一些对律师的误解也有待澄清。
在刑诉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李奋飞教授提出,刑诉法修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法法衔:第一,完善配合制约机制,将各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与制约落到实处,尤其是解决好办案实践中仍存在的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问题,或可考虑在刑诉法再修改时,对三机关互相配合与制约原则进行完善,如监察机关也能被囊括进来,将形成四机关互相配合与制约原则;第二,完善检察侦查制度,在明确提前介入条件、方式、时间节点、意见反馈机制等内容的基础上,让检察机关介入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使其能够动态地了解整个刑事调查过程,向监察机关提出意见;第三,完善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权侦查权;第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调查阶段的具体适用;第五,完善证据衔接机制,宜增设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
李奋飞教授最后总结,监察法和刑诉法的衔接问题是一个有待持续关注的重大课题。不过,造法的过程应当谨慎小心,以免提出激进的法律修改方案,或可考虑优先将那些有经验支撑的内容纳入修法范畴。
第二十届“刑辩十人”论坛历时四个小时,圆满落下帷幕。本次论坛汇聚实务界与学界力量,围绕职务犯罪辩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破解两法衔接困境、提升职务犯罪辩护水平提供了有益思路,对推动刑事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感谢所有专家学者的分享与解惑,期待“刑辩十人”论坛的下一次聚首!


“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证据辩护实务:原理与方法”“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三化’(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背景下两法衔接与职务犯罪辩护”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二十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