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致力律师应邀在“首届中国企业风险控制高端论坛”发表演讲

2025-10-29

2025年10月26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UIBE LAW SCH.企业风险控制中心、北京绿莓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首届“中国企业风险控制:理论与实务高端论坛”在京召开。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证券刑事业务部主任周致力律师受邀出席,并围绕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治理发表专题演讲,从外部与内部双重视角切入,揭示了当代企业风险控制的深层逻辑。

周律师指出,基于当前犯罪结构发生了整体性变化,即从自然犯时代迈向行政犯时代、从重罪时代进入轻罪治理时代、从以自由刑中心转向财产刑主导,当前企业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类型也在经历转变,财产刑风险(包括犯罪违法所得认定与罚金判处)成为更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换言之,行政犯与财产刑成为主导风险。

首先,周律师从法律外部视角指出,企业刑事风险防控需首先厘清“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关系。他强调,在面对刑事法律风险时,企业(家)往往会以“行业惯例”“经营合理性”等作为抗辩理由,但刑法判断则更关注“合法性”。二者如同两个交叉的=圆,会部分重叠,但多数情况下难以完全等同。就此而言,如何将经营合理性通过法律解释转化为合法性,是风险防控也是出罪的关键所在。

其次,从企业内部视角处罚,周律师着重提及“资金风险”问题。“资金”作为龙头性生产要素,“资金风险”也成为首要风险类型。资金风险又可以概括性分为资金运用风险(如挪用类、侵占类犯罪)、资金来源风险两种类型。

具体而言,第一,资金运用风险层面,周律师认为,我们应当充分理解企业经营中资金运用行为的合理性。尤其关于“资金运用”行为的边界,刑法领域与经济金融领域存在不同理解与认识。比如,刑法领域,对于“资金运用”所抱持的是法律人特有的规范性思维,注重的是类似于“专款专用”的逻辑概念;相应地,经济金融领域,对于“资金运用”所持有的是金融人惯常的流动性思维,注重的是类似于“资金的生命力在于随时流动与运用”的逻辑概念,资金的闲置或者配置不均衡,对于金融而言是极大的资源浪费。因此,在法律评价时应当更加审慎区分,不能简单以刑法思维一概而论。第二,资金来源风险层面,企业融资主要是三种途径与三种风险类型,即银行途径(如涉贷款类犯罪风险)、社会途径(如集资类犯罪风险)、证券市场途径(如证券类犯罪风险)。尤其,上市公司企业融资过程可能碰触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三大犯罪风险领域,需警惕“形式合法但实质非法”。比如“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看似符合信息披露规则,但实则可能成立信息控制型市场操纵犯罪。

最后,周律师总结,前述这种外部视角是一种“认识论”,企业需清醒识别刑法边界;内部视角则是“方法论”,要求企业构建以资金管控为核心的风控体系。唯有实现认知与方法的双重革新,方能在行政犯与财产刑主导的新风险时代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