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犯罪的边界|金融科技专家、英国伦敦教育集团创始人、北京优品三悦科技董事长、剑桥反经济犯罪国际论坛全球发展主任、中国论坛主席赖崎先生主旨演讲记录

2021-10-27

整理: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韩文莉

编者按

由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和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第四届紫华金融犯罪研究论坛”于2021年10月19日在北京召开。金融科技专家、英国伦敦教育集团创始人、北京优品三悦科技董事长、剑桥反经济犯罪国际论坛全球发展主任、中国论坛主席赖崎先生应邀做主旨演讲。以下是记录整理的赖崎先生的发言。

20211021

各位专家、各位学者、钱律师,大家上午好!

非常荣幸能够参加第四届紫华金融犯罪研究论坛。

首先,我虽然曾是一个法学院的学生,有法学位,但是不太成器,没有从事法律研究工作,所以不算一位法律专家。另外,我虽然拥有一家金融科技企业,应该说也算不上一位金融专家,律师我有个评价是金融界里面比较有刑法意识的人,法律界里面比较懂得金融逻辑的人。这个说好听了叫复合型人才,说不好听则是什么也会。不过有一点,金融犯罪的研究论坛肯定不能仅是我们法律界人士的一个交流平台,作为当事人金融界人士应该更多、更好地参与其中。法律人士也只有了解了金融人的思维方法和思维逻辑,才能更好地开展立法监管工作。

到今年,我参加的剑桥反经济犯罪国际论坛有39年的历史了。历经38届,每次都有近百个国家、数千顶尖的专家学者参与其中,中国最高检、司法部每年也都有人参加,但是我看到的中国金融界从业人士屈指可数,基本上是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的专家。今天我注意到紫华金融犯罪研究论坛,特意定位为金融人和法律人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我感到非常的恰当。因为无论法律界还是金融界,我们都需要相互交流,以便更好的理解金融创新金融犯罪两者之间的关系。

今年8月份,我主持了北京主办的“全球数字经济大会”,里面有一个数字金融应用论坛。在这个论坛上我也跟前证监会主席肖钢主席交流 “这种论坛以后不能光是金融界的,还应该有更多的法学界人士参与,这样大家才能够交流起来,能更好地相互理解,相互的交流。另外,我是工科出身,不太喜欢讲概念,讲的逻辑多一点,比较肤浅,仅供各位专家来指正。

现在金融犯罪体现的特点就是高智商、国际化、高科技应用以及隐蔽性,特点非常鲜明。但是没有人天生想犯罪,金融人利用高科技进行犯罪需要土壤应该说中国现在就有金融犯罪最好的土壤。在参加剑桥反经济犯罪国际论坛的时候,论坛主席跟我说为什么要邀请我这位金融界的人士来作为中国的代表?因为现在全世界十个最典型的、最大规模的,隐蔽性最强的金融犯罪中,有八个都跟中国有关,另外两个多半也跟中国有关。所以说中国有金融犯罪最好的土壤,而这正是因为我们在科技领域的应用以及在数据领域的利用,已经远远的超过国外。金融创新对中国非常重要,因为这是中国超越欧美国家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数字金融便是将来我们能够跟美国相抗衡的一个重要的手段。

当然,要明确的是这个土壤必须几个特点:

  • 一个就是利益够大;

  • 第二个成本够低;

  • 第三个代价够小。

实际上作为金融科技的从业者,判断一个市场的时候我们也是用这三个原则。这个市场够不够?中小微企业融资大不大?消费金融它有多大的市场?这个市场怎么去获取?获取它的手段,用科技获取它的手段,成本能降到多低?最后为此得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这个代价,由于金融创新远远的领先于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所以很多时候是不知道这个代价是有多大的。

从犯罪的角度来说,金融从业者的犯罪往往体现三个特点为:

第一个主观故意的犯罪。

这类犯罪分子非常的高智商,基本上很难抓到,追踪半天过去其实是一台电脑。我认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犯罪分子就是中本,因为到现在我们也不知道他是谁,也不知道他到底有多大的财富,但他用金融科技的手段实现了一个让全世界都没有办法绕过去的比特币。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主观犯罪小,但危害极大。高智商、高科技、跨国性等又使得很难去追究他。

第二点是更多的金融犯罪,其实是忍不住诱惑的犯罪

就像P2P,没有人刚搞的时候就是犯罪,只是资金池大了,不住诱惑了,忽略了金融的本质是什么。金融的定义很简单,从存款到投资的过程。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存款从何而来?投资是不是定向的?这个过程合不合法?有没有挪用?金融从业者有的时候忽略了这个金融本质的定义,忽略了自己最基础的职业操守是什么,所以忍不住犯罪了。

第三类就是无知者的犯罪。

因为无知,都不知道自己在犯罪。像山东前段时间有一个案子,董事长被关起来收押了,他到现在还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包括钱律师办的一些案子,如“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子,从法条的角度,很难界定行为人操纵了市场,但是他用个人在证券市场中的权威地位,依然是可以影响这个证券市场的。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它其实更多的是一种无知而不是主动的一种犯罪行为。因为我是一个金融科技创业者,接下来想更多的讲一讲从金融科技创新的历程和方向的角度来看待这样的老鼠会在什么地方出现?你们能不能逮到也即,数字金融科技的创新与金融犯罪的边界。

市场在哪里,金融创新才会在哪里,金融犯罪也就会潜伏在哪里。

高端的论坛更应该探讨一些真正根源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于立法的监管非常有意义和价值。市场在哪里?数据科技加速融合,我们从90年代的信息化开始,到了2004年支付宝的出现,开始发现收单业务原来可以这么赚钱。到了2015年FinTech的概念才正式的引入中国,这个时候数据科技和金融已经融合非常的紧密了。我把金融科技的发展称之为对金融机构的重塑,尤其是对银行的重塑。

FinTech1.0,重构资产负债表右边,即重构负债端,通过互联网获取长尾客户;Fintech2.0,我们开始重塑资产负债表的左端,也就是资产端。我们加入了对资产端的争夺,以科技更容易掌握资产,把银行的收益率进行了降低,银行再不介入科技,他就会变成简单的资金提供方。科技肚子小和容量小,银行肚子大,金融机构肚子大,但是科技灵活,抓取资产的能力强,获客能力强。互联网企业最大的就是获客能力,它一旦获得客以后,但是的肚子又很小,它撑到一定程度怎么办呢?ABS,资产证券化,来卖给银行不断的获取资产,打包资产证券化卖给银行,这就是金融科技在的事情,也就是蚂蚁金服在干的事情。Fintech 3.0,科技赋能,底层革新,如区块链、人工智能。这个时候我们开始探讨,突然发现数据资产原来是最大的资产,是我们所有犯罪的根源,跟我们的土地是一样的;Fintech 4.0,监管科技。基于金融的不断创新而不断进化和发展,科技开始来对抗科技,这就是我们现在展现的一个时代。

详述之:

FINTECH 1.0: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高效的获客能力和较低的获客成本,归集长尾客户的资金进行理财和投资。

很简单,原来我们的存款资产负债表中,这个存款我们是直接存到银行,某某宝和P2P成功的做了一个中间商,把B2C的银行存款业务成功的变成了B2B2C的业务,变成了协议性存款业务。然后通过这个B对接资产能力强,来让存款客户得到更高的收益,这就是它的本质。P2P没有原罪,这只是一个金融工具,我们要探讨的是这个金融工具为什么掌握在科技公司手里,他就会成为一场灾难?这个科技工具为什么被引入?它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吸引力,能够吸引大家不惜一切代价要扎进去?简言之的背景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刚才林老师说到了一个问题,银行的业务市场。国家的经济到底是怎么样?我认为中国的经济,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是我们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最大的障碍,所以这里面最大的背景是中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中国有1.4亿的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还有4000万左右的不注册,就是从事实际上小微企业业务或者个体工商户业务的这样的自然人。但是我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的企业只有3800万家,这3800万家只有16%的获得了无担保融资,这16%的获得无担保融资的平均融资额不足100万。就可以想象这是一个多么饥渴需要融资的市场。市场巨大驱动了我们所有人,所以本质上P2P的引入是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内在动力来做小微企业贷款而引入的一个金融工具,由科技企业更好的利用他们的科技能力来对接资产,然后让公众的钱能够获得更高的利益。

因此,从逻辑的角度来说它是存在的,但是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它就是一场灾难,因为我们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最大的资金池面前,我们很难去抵住诱惑。然而它又不是真正的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意识各方面的意识都不如银行那么规范,所以没有想到能够形成那么大的危害。

里会再次让我们看到的是:第一,它的意义是足够大的;第二,利用科技的效益成本非常低,获得了巨额的资金和巨额的财富;第三个代价,从当时来说P2P也是持牌没有看到代价,谁也不知道自己做这个事情将来自己的结果会是什么。就是因为我们监管不利,我们立法这块也没有约束,这是我们的金融科技1.0。

FINTECH 2.0:消费金融、信用贷款,我们开始重构资产负债表的左边。

资产负债表的右端,我们称之为企业融资。股权融资更适合资产负债表的右端融资,资产负债表的左边只有三个实际科目:现金,固定资产和交易。比如说动产,那么现在做的2.0实际上就是与传统银行进行资产端的竞争。科技能够比银行更快的获得到资产,以便对他进行融资,特别典型的就是消费金融,利用互联网的能力,利用科技交易平台,利用跟客户更高频次的交易,科技能够掌握的数据更多,能够获得的优质客户更快,比银行有更高的效率,所以把消费功能都能够做出去。

FinTech2.0主要是消费金融,如果说1.0的P2P产生了巨大的危害性的结果,2.0依然产生了巨大的危害结果。这个结果包括对数据的垄断性开发、经营的垄断性服务,也包括过高的消费金融的成本和代价。消费金融的逻辑很简单,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复杂,利用各种算法应用。其实它的模型并不复杂,因为它做了一个很好的假设,人是永续经营的,不怕你不还钱,只要你没有违法犯罪,只要你有一个正当的收益,你有个正当的工作,你有正常的工资表,原则上把50万带给你就没有问题。一年后你不还我钱怎么办?没关系,你是永续经营的,你终究是会还钱,你不还钱付利息就好了,所以消费金融的本质在于这个地方。消费金融市场有多大呢?目前大概有两亿的消费金融用户。按照现在平安银行和蚂蚁金服的这个放款额大部分的集中在50万以内,封顶值到75万,平安银行封顶值做到75万。那这是一个多大的市场,不用我说了,用科技互联网公司的获客能力,迅速的获得了客户给他们50万的贷款,不怕他不还。用科技的力量来进行放款成本极低,代价不知道,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第二个总要完成任务,要把自己包装成国家需要的,国家需要的不是消费金融,国家需要的是中小微企业贷款。那我们用消费金融的办法来做这个中小微企业贷款。我们对人物的画像转移到对企业的画像,对企业进行画像,建立白名单为其提供贷款。但是这个可能吗?不可能,因为中小微企业不满足第一个假设,企业不是永续经营的。中国的企业的生存周期平均只有五个月,其实不到五个月,所以你怎么能够把钱给到一个生命周期只有五个月的人呢?而且你控制不了资金的去向,这就是我们的银行没有动力来做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最重要的风险不可控生存周期太短。再一点就是中小微企业整个的管理水平及其他各方面的水平,以及核实这笔贷款的贷款的总成本跟核实一三亿贷款的成本没有多大的差别,所以银行没有内部动力便需要利用金融科技的力量来去改造它和实现。但这种改造和实现,从法律和监管的角度来说必须得把科技跟金融掰开,科技可以为金融服务,但是科技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否则的话,就是下一个P2P。

因此,用这种人物画像的方法来做中小微企业融资,事实证明非常失败,而且前段时间人民银行联手对一些大型国有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户进行核实,这个核实的背景就是我们的房地产的资金从何而来。举个简单的例子,过去两年某企业按照纳税从不违法,按照条件进入银行的名单,但要这个行长给该企业批300万贷款的时候,他就会犹豫了。犹豫的原因也很简单,风险太高、资金可控,企业又没有什么资产。银行把这300万给到你,五个月以后企业倒闭了的话银行该找谁要去?换一个角度完成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任务,你注册一家公司不要做业务,你按我的要求去做操作,我把300万给你告诉你去买房子、买我的理财产品、买我的股票,一年到期以后还给我。我完成贷款任务谁都没有损害,唯一损害是金融系统,所以我们要探讨的是系统性金融安全,国家真正要考虑的也是系统性金融安全会不会出现。而且中小微企业长期融不到资,对我们经济产生灾难。

另一方面而言,如果我们不加以监管对中小微企业采用P2P,包括这种消费金融模式对它进行放款,可能是另外一场灾难,要把这个灾难给控制住,这个是不可行的。既然对企业画像进行融资实际上是不可行的,那么要换一个思路,比如从行为数据转移到交易数据,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中国已有20年,但造成传统供应链金融一个现象是什么?就是只有中国企业在放贷的现象。刚才林总说到银行在头部,科技公司在头部,中国的头部企业基本上在放贷。但美国的头部企业却没见过谁在放贷,苹果两万亿美金的存款见过它放贷了吗?但中国连个杀毒软件都在放贷。

中国,当银行不愿意对中小微做融资放款的时候,我们总要找到放贷的主体,于是我们找到核心企业来做放款主体,所以核心企业都在放贷款。但这出现了两个系统风险:

是高利转贷,利用在交易中的核心地位获得银行更低成本的融资,然后把这个融资放到我的上下里面去获取收益。高转贷还是判断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规模够不够大?第二个标准成本够不够低?第三有没有风险?

另一个系统风险更大,因为金融贸易涉及刑事犯罪。

既然这个钱这么好拿,便主动做贸易,编造供应链融资进度,以融资目的贸易行为开始出现做大规模的资金扩张,把这一部分资金套利转给上下流进行放款,一部分投入房市股市参与并购获得巨额回报,还有一部分利用内保外贷其他方式在海外展开并购,进行资产收购。这个结果都看到了,那几年爆出来的,没有爆出来的,正在的路上全部都是这样,他们都设计当年的金融贸易行为。因此,围绕核心企业来进行放贷依然不可行。以说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是中小微企业有巨大的融资需求和巨大的融资市场。科技可以帮我们去解决一些问题,但是科技和它的主体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会不会造成我刚才所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才是国家目前在深入探讨的一些话题。

接着我们进入FINTECH3.0数据资产。2019年总书记开始喊话数据资产,要求2020看到数据资产交易,2020年北京的第一个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成立,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开始正式登上舞台。也自此,数据、科技和金融成为了三要素的关系。

看这个图,是我们给国家做的两个系统金融工程的逻辑。第一个数据从何而来?何为数据?数据和信息有什么差别?如何做到数字来形成数据资产?第二个对数据资产进行有效的挖掘,第三个跟金融相关,金融数据相互的进行了隔离,这就是金融科技的3.0。我们开始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的技术开始来解构交易市场。原来的金融利用信息不对称建立壁垒来获得利润,但新的数字金融时代是利用信息对称的数字孪生技术。原来是在交易之前提供金融服务,现在是在交易之中提供金融服务,这就是未来数据金融一些核心理念。但是,依然要看到这里面金融犯罪会潜伏在什么地方。

第一,数据端。数据将成为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还更加值钱的一资产,数据资产。国家未来所有资产集中在这个领域里面体现,数据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立法已经远远的滞后了,所以现在数据从挖掘到使用基本上属于滥用一个状态。前段时间一个基金管理员找到我,拿出他的报表给我看,说去年二级市场的收益率百分之二百零几。我说我相信你这个数据是真实的,你确实赚了这么多钱,但我想问你一个问题,你的数据从何而来?就是你挖掘的数据是什么?他说他用这个大大数据凝聚AI算法,机器人来选股收益率非常高。然而我们要追寻的是你的数据所有权在谁手里,对它的开发是不是垄断性的开发,对它的开发是不是定向的开发?作为数据所有权人,可不可以对这个数据进行随意开发?

第二,建立科技平台,这个科技平台我们称之为非金融的科技平台。也就是说为金融服务,但它本质上不能从事金融业务。科技回归科技,金融回归金融这才是关键。那么,科技企业和数据方银行之间形成了什么样的链条关系就能保证我们相对的合规?这就在于科技公司是否存储,以及科技公司是否参与金融,科技不存储数据,不参与金融,那么它就是合规的。将来如果科技参与存储数据,很有可能就是不合规的,如果参与金融服务,那本质上就必须持牌,必须接受金融监管。这就是数字科技和金融在加速融合的数字金融时代,我们如何来看待合规的问题。那么,又是怎么解决数据资产的融资问题,因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不是我们今天探讨的重点,大家如果有兴趣,我可以给大家再解读一下

数字供应链金融3.0如何解决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问题?当然个直接融资可能跟林老师的这个直接融资的概念不同,我这里的直接融资是直接获得银行投资,核心企业不再作为融资主体,中小微企业直接作为融资主体。那核心企业作为数据开放的主体,他在这个这个角色中承担什么样的定位?所以总结一下市场的驱动力在哪里?银行本身主要三大业务存贷汇,负债、资产、还有基于支付结算的中间业务。根源在于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所以造成了目前两大系统性金融风险。

要解决这两大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开始意识到数据、科技和金融是三要素,这三要素必须建立相对的防火墙。政府认为普惠金融和供应链金融必须解决,传统银行不想沦为资金提供方失去市场定价权。其他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优势疯狂争夺获取资产和客户的能力,科技企业渗透在政策、交易市场和金融机构之间,走在金融监管和立法的前面,这个是关键。

另外在这三个要素里面数据,我们更多的是判断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我认为这将来个立法问题。科技渗透在金融服务和这个数据之间,那就要判断这个科技是什么的科技,为谁提供服务?如果是为数据提供服务的,肯定不能做金融的中间科技,不能对对数据进行挖掘,不能再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应该更多的关注如何为数据方提供隐私计算,如何为数据方提供安全服务。金融企业的科技更多的在自身的安全风控,而不应该去争夺场景端。

前段时间央行的易行长说数据科技金融的三要素,金融的三点:

  • 第一个是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

  • 第二个是要建立适当的防火墙,以避免金融跨部门、跨行业进行;

  • 第三点就是要断开金融信息和商业信息之间的不当连接,防止数据+网络效应+金融业务的闭环效应而产生的垄断。

蚂蚁金服就是典型案例,他们自己对数据进行垄断性开发,然后提供金融服务,这样混装在一起从监管的角度看不清楚。所以,必须把数据、科技、金融相对的隔离起来,金融科技和金融服务之间必须相互建立一定的防火墙。这也是前段时间工行的董事长说们要强调智能金融平台与非金融的科技平台携手来服务于产业场景。在这个数字金融时代,金融将变得无处不在,但是所有的金融服务都不会在银行网点上,也就是银行网点更多的只是一个服务和象征性的意义,更多的需要跟科技结合、跟产业场景结合,形成稳定的产融服务。

金融犯罪的趋势是披着科技的伪装。

首先,创新金融犯罪的基础来源于两个,一个是数据,一个是渠道。

其次,核心是金融产品设计,将它包装成一个科技的外壳。

再者,金融科技的特点就是样本研发智能裂变,就是只要研发出一个好的样本案例,就可以让他在特定的渠道里面进行自然的裂变,这就是金融科技如果从事金融服务的话,它会带来的巨大的危害的原因

所以现在要问金融科技到底是科技还是金融?如果是科技,就不能从事任何金融服务,科技的作用就是研究样品,由持牌机构把这个样品撒到这个市场中去提供具体的金融服务,受金融监管。

最后,前面也提到的金融犯罪的特点高智商、高科技、隐蔽性和国际化。所以,金融犯罪的预防其实主要就是要做到数据科技和金融的相对隔离,要把三者的逻辑关系彻底理顺。现在国家正在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法》,我认为这是一部可以跟中华人民共和当年的《土地法》相提并论的法律,而且这部法律最重要的是数据的所有权、开发权使用权具体界定。我记得是在2020年的11月已经发布了深圳特区的数据法,在这个数据法里面对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开发权的界定写得非常模糊。

发展监管科技,我们叫做以科技制约科技。

金融科技的目的是为了让金融业让数据资产产生价值,让金融服务产生收益,并且降低成本,科技的本质是降低成本,然后为两者来进行赚钱。监管这个科技到底正确还是不正确?中国的监管科技的发展比较落后在于什么呢?第一,金融创新一直走在金融监管的前面,监管看不清楚这个金融创新的原理到底是么?第二个金融犯罪一旦产生以后,后果就非常严重,危害极大。

我们的金融监管利用金融科技的基础比较薄弱,仍需要大力发展的原因主要就是“监”本身是两个字。”是对数据的掌握和预测,”强调及时和精确。我认为这点做的都不好,一方面是我们没有掌握数据,所以无从预测它的危害到底有多大。第二个我们不及时、不精确,往往呈现在面前的时候,这个裂变已经开始。科技是讲究裂变的,在这个渠道中产生裂变的。数据和渠道,这两者都失控的话,那么整个就失控了。当然,监管科技也参与了证监会的监管,监管沙盒的发展帮助看清楚金融产品的逻辑以及实施样本在一定范围内裂变以后,它会预测它到底会产生多大的伤害,所以它是监管的范畴。另外,就是监管链的发展。把我们的监管链和交易链进行打通,数字孪生技术不仅要用于我们的金融科技的发展,还要用我们的监管科技,判断交易链条中金融服务的合规性。

以上关于数字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犯罪的边界(跟金融科技相关的犯罪),我认为就在于数据所有权和开发权的明晰,在于非金融科技平台与金融服务平台的分离。越界非法的开采的数据,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数据,非法的挖掘都会成为将来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以及是不是从事金融服务,承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是跟金融相关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判断数据来源是金融合规的基础,数据用法非常关键。监管链的发展上,也要将监管作为节点布局到交易链中,利用数字孪生技术来判断交易链中金融,实时对数据进行预测,实时的掌握一些数据判断交易链条中金融服务的合规性。而且,金融归根结底是为交易服务的。交易的底层是法律文本(代码),金融的底层也是法律文本(代码),交易合约与金融合约的匹配是数字金融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我当年做这个研究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把交易当成一本法律文本,金融也是一个法律文本,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便拿金融的法律文本去匹配我们交易的法律文本,来判断数据流、资金流和物流它是不是统一的,以便来对它们实施监管。当然,从监管的角度是对实施监管,从我们金融服务的角度是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和实时性。

我就说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