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下,金融犯罪新特点-近期资本市场的两大特点|海峰科技创始人兼CEO 林虹女士讲话实录

2021-10-27

整理: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常笑


编者按:

由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和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第四届紫华金融犯罪研究论坛”于2021年10月19日在北京召开。海峰科技创始人兼CEO林虹女士应邀做主旨演讲。以下是记录整理的林虹女士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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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本次论坛。回顾我跟钱律师认识五年来,我们经常一起在证监会体系下面参与关于资管和私募制度的制定和讨论。我也曾从业于银行十年,在证券领域二十年,后来成立了金融监管的科技公司,做金融底层大数据技术,这些经历也使得我对金融这两个字有一些非常实实在在的理解,今天分享给大家。

一、我国金融市场现状及改革方向

首先,明确基本的概念,金融最基本的两大分类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其中银行是间接融资,属于以贷款为主的货币市场,而证券则是直接融资,属于以投资为主导的资本市场。

其次,从比较观察的角度来看直接融资市场发行主体的情况。可以看到,国外最赚钱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苹果、特斯拉、IBM等实体企业,而在中国则是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等的这些商业银行,这一现象从一个侧面可以表明我国银行机构从市场中切走了本属于实体企业的“蛋糕”。

最后,从金融体系的分布情况上可以看出,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在我国金融融资体系中的占比非常高,而融资成本较低的直接融资占比则比较低。再加之,银行间接融资的贷款发放基本上要求贷款对象必须存有抵押物。这使得真正有资金需求的企业的融资成本非常高,实体企业在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取得银行贷款只能通过信托渠道,资本使用成本层层累加,导致前几年市场中的平均无信用贷款利率非常高,达到了18%左右。

以上的问题正是中国金融要改革的地方,即大力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的比例,压低间接融资的占比,使银行的资金成为企业的资本。这也是当前私募基金、创业板、科创版、资管产业快速发展的原因所在。

二、注册制改革下,资本市场卖方市场的金融犯罪新特点

根据以上背景可知,资本市场是当前中国金融改革的主要发展方向,因此未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将会发生在资本市场领域。从主体上看,资本市场分为资本市场的卖方和资本市场的买方,在证监会的监管体系之中,也将资本市场业务分为卖方业务和买方业务。

首先,资本市场的卖方业务,简单来讲就是在资本市场上产品销售的业务,如股票的IPO、定向增发等。近年来,资本市场卖方业务发生了非常巨大的改变,从2019年8月份科创板的注册制开始,包括2020年3月1号实施的新证券法,都主要是针对资本市场卖方业务的改革。与改革相对应的,是对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强,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零容忍”的监管工作方针。紧随其后的是,中国证监会会同公安检察机关部署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集中部署查办19起重大典型案件。

其中,第一类是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案件。

资本市场卖方业务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就是造假,通过对发行主体的财务报表或其他重大事项的虚构或隐瞒,欺骗投资者的投资。其中主要的违法犯罪主体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还有作为中间服务方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果在他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中未如实陈述或未尽调查义务配合上市公司造假,可能会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这些都会对普通的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国家在新《证券法》中也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来保护处于弱势的普通投资者群体。

二是操纵市场案件。

其本质就是“抬轿子”,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伙同市场机构操纵本公司股票;有的股市“黑嘴”与操盘方合谋通过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方式非法牟利。

三是典型内幕交易案件。

即行为人利用其相对于其他市场参与者不公平的“权限”提前获得的“信息差”来“占便宜”。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除直接从事内幕交易外,还向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等其他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参与收益分成。

这三大类行为是这次处罚的主要方向。从理论上解释,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本质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及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信任及信心,使大家相信资本市场的运作,进而积极的参与到直接融资市场中来。

从以上的案例,我们也能看出:

第一,在信息披露的问题上新《证券法》实施之后越来越多的犯罪可能发生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或者定增的时候,此时发行人很容易产生通过虚假的信息披露来成倍的提升自己的市值进而获得巨大的收益的犯罪冲动。因此,这些地方就是未来信息披露犯罪会非常密集发生的地方。

第二,对于操纵市场犯罪,重点在于对取证制度上的了解。

从比较的角度看,相对于其他国家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取证往往困难且时间冗长,我国监管部门在调取相关证据时却非常迅速且难以反驳。其中的原因是,中国的金融的基础设施制度与其他国家存在不同。

从交易所来看,以美国为例,在美国交易所是汇总式的账户体系,即美国证券交易所的数据只能看到一个大的汇总的账户信息,对于个人的交易信息是无法搜集的。但在我国,每个人的账户全部处于交易监管之下,属于“看穿式”的账户体系。

从交易体系上看,美国的证券交易可以直接在券商内部的撮合下进行,不需要上报到证券交易所,而中国的每一笔交易都必须到证券交易所进行。即使使用他人的账户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网络IP地址、硬件MAC地址来锁定实际的账户控制者。

因此,从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制度看我国的账户体系、交易体系的建设,再加之互联网技术。可以看到对证监会来说,判断操纵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是非常容易的。

所以,办理金融案件必须要了解金融行业运作的规则体系,如果对上述这些背景不了解,在辩护的过程中,会影响到对于整个案件的判断,知己知彼,方能有的放矢。

第三,关于内幕交易的问题,监管也在持续的跟进。证监会在今年2月3日专门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范围进行了扩张,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均可能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明确了对内幕信息从筹划到披露的各个时间点的登记要求。如果内幕信息敏感期期间,登记人进行了任何的买卖,都可能会触发内幕交易。这也可以看出,监管机构正在不断的更新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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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资管新规下,资本市场买方市场金融犯罪的新特点

资本市场中的买方即“买东西的人”,如证券公司的资管部门、银行的理财部门、资管部门。此类犯罪新特点即“内外勾结”。关于资本市场买方市场的金融犯罪,与采购文具多开点发票一样,在资本市场买方业务中,原本价值九千万的证券,行为人以一个亿的价格认购,这中间多出的一千万差价就是犯罪获利的空间。

从此类犯罪发生的领域上看,私募基金中此类犯罪发生特别少,原因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80%以上为个人,不会自己蒙骗自己。所以大部分买方市场犯罪都发生在金融机构的投资部门之中。

此类犯罪的另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其往往伴随着金融破产的发生而出现。比如,某大银行理财业务部门两名负责人被门头沟检察院调查,两人此前均在某行资管部从业多年,被查可能指向在资管部工作期间委外业务的腐败问题。上述案例的背景就是发生在海航申请破产的时候。再如之前包商银行破产事件以及现在的恒大事件,它们周边一定很容易发生此类犯罪。

从监管规定上看,在买方市场中最重要的法规就是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了统一的标准进行规制。强调买方市场要反空转、反通道、反嵌套,将钱尽快的从银行机构引流投入到实体产业之中,这也正是我们金融改革的方向。

演讲到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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