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激发火花 开拓蓝色海疆

2018-09-12

跨界激发火花   开拓蓝色海疆----第二届紫华金融犯罪论坛”纪实


2018年9月9日上午第二届紫华金融犯罪论坛在北京建国国际会议中心拉开了帷幕。本届论坛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办、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协办,旨在探讨金融犯罪的界限、资本市场犯罪案件控辩实务与理论前沿、金融犯罪的发展态势打击对策以及检察官、法官眼中的金融犯罪证据标准等问题。


论坛参会代表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投行、基金和保险业的管理人员,近150人。到会的嘉宾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中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洪磊会长及法律部邓寰乐主任《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刘桂明总编辑《法律出版社》孙志华总编辑、中国银监会法规部张劲松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林维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子学教授、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负责人华列兵主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检委员会委员公诉部庄伟主任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谢杰副教授。论坛主席是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律师。紫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淼律师、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国红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陈宁律师、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葛鹏起律师参与论坛的主持、讨论和对话。嘉宾们在论坛开幕式及专题报告中,分别从不同视角和不同专业领域,在刑法人与金融人之间了一场激烈的思想碰撞与交流


                             

论坛开幕式由知名作家、节目主持人辛唐米娜女士主持。开幕式的嘉宾致辞中,周光权教授谈及从去年参与第一届紫华金融犯罪论坛暨紫华律师事务所成立大会以来,金融犯罪的研究和防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他充分肯定了钱列阳律师所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一年多时间里的努力,并对紫华金融犯罪论坛给予期望。也希望在今后他领导的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与紫华律师事务所可以共同合作,把金融犯罪的理论研究到实务结合起来,可以有更多的研究成果。洪磊会长针对当前金融风险的爆发,提出在处理受托者与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咨询义务关系时,行业自律组织可将信义义务引入证券投资咨询,使投资者秉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使信义文化融入基金业行业协会各个环节,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行业从业人员滥用权利,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法律界的文化名人、《民主与法制》刘桂明总编则以专业化发展和品牌定位为出发点,从“小所大事业”、“新所老话题”、“大所小专业”三个关键词,表达了对紫华律师事务所发展眼界及思维的认可。北京律协副会长刘卫东律师以同行和朋友的身份,表达了对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的“祝贺”与“祝福”---贺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专注的金融犯罪领域与当前国家防范金融风险的总体思路一致,实现了个人与国家的结合;祝福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与清华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的合作,实现了法律实践与科研的结合,并期待结出丰硕的学术成果。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论坛主席钱列阳律师在答谢词中说到:“举办这次论坛,我的角色就是一位媒人,即为刑法人与金融人‘拉郎配’,使刑事与金融实现思维上的互补,将法律人的严谨与金融人的灵活结合起来不忘初心,维护公平正义,打击犯罪,保护无辜”,并对参与论坛的各方来宾表示了感谢。


辛唐米娜主持开幕式


周光权教授致辞


洪磊会长致辞


刘桂明总编致辞


刘卫东副会长致辞


钱列阳律师致答谢词


在嘉宾致辞后,由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教授和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共同参与合作签约仪式。双方将共同研究金融领域违规、违法的界限问题共同探讨金融犯罪的疑难案件合作开展律师或金融界法务人员的培训共同举办年度“金融犯罪论坛”及“金融犯罪认定与处罚”等专题研讨会


周光权教授担任主任的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是依托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法专业成立的研究机构。中心致力于推进中国司法的法治化进程,积极促进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沟通与交流,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贡献理论与实践智慧。自成立以来,先后组织和承办了多个在刑事司法与理论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与论坛,也产出了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成果。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领衔创办侧重于金融犯罪辩护的一家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作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基金、证券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代理和研究工作,曾承办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e租宝案等多起金融领域犯罪案件。紫华律师事务所还拥有一批来自中国一流法律院校的法学专家、法医学专家、鉴定专家组成的专家顾问团,为紫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复杂、疑难案件进行专项咨询,提供专家意见。双方在未来的合作成果值得期待


签约仪式


随后开始紫华金融犯罪丛书创作出版启动仪式播放了一段视频,由《紫华金融犯罪法律丛书》主编之一钱列阳律师介绍即将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紫华金融犯罪法律丛书》的缘起和目的他指出因为紫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侧重于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服务,对金融犯罪案件,从法律上、规则上都有很多思考所以他将与谢杰教授等法学专家合作,出版《紫华金融犯罪法律丛书》,主要就理论上、实务中发现问题,无论是立法缺陷,还是执法扭曲,还是在现实中没有解决的困难,将从各个角度进行专业性的研究和探讨。为金融界、刑事司法界的同仁打开一扇窗户,供大家参考。作为该书的另一位主编,谢杰教授详细介绍该丛书的三个分册《证券期货犯罪二十讲》、《基金犯罪二十讲》、《银行犯罪二十讲》的主要内容,强调《紫华金融犯罪法律丛书》以法律与金融分析的跨专业视角,深度探索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管理路径,为金融实务和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服务与保障。视频播放结束,由法律出版社孙志华总编、洪磊会长、周光权教授、钱列阳律师、谢杰教授、刘卫东律师一起,触摸屏幕,启动《紫华金融犯罪法律丛书》的创作与出版。同时,钱列阳律师向各位嘉宾颁发紫华律师事务所第一届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书。至此,论坛开幕式圆满结束。


《紫华金融犯罪法律丛书》创作出版启动仪式

   

颁发紫华律师事务所第一届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书


合影留念


接下来的专题报告环节由林维教授和钱列阳律师主持。首先由周光权教授《金融违法的行政认定与金融犯罪》主题开始演讲。他保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书的性质认定为引子,谈及认定函的问题,并就认定函后律师辩护工作与空间谈了自己的看法。对保监会处罚认定书的性质,他认为:一、保监会有无处罚决定,不影响刑事犯罪认定;二、刑事司法机关应独立判断处罚决定的可采性;三、处罚决定书是为了进一步支撑与巩固司法机关的判断。就认定函后的律师辩护工作与空间,他认为:一、认定函应作为办案的参考,而非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二、关于“违反国家规定”,该规范的位阶比较高,而行政处罚引用的规范依据与位阶,相对比较低,故不可以直接运用;三、该认定函对律师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其在给予司法机关底气的同时,律师通过在辩护时查询认定函违反规范的位阶,认定函的认定可能会对律师有利;四、认定函系有限的参考,其有限性表现在决定是否采用该类函件时应考虑该认定函的内容是否客观中立、其依据的位阶规范高低如何、其所依据事实和证据情况等。


周光权教授演讲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邓寰乐主任以《惩防基金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为主题,从基金行业违法犯罪总体情况、基金行业违法犯罪的认定问题、基金行业违法犯罪的查处问题、基金行业违法犯罪的善后问题四个方面进行了发言。其一,就基金行业违法犯罪总体情况,从2015年至今,协会共收到司法机关的执法查询需求137起。其中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1起,合同诈骗23起,集资诈骗9起,诈骗4起,职务侵占4起,挪用资金3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3起,非法经营2起,背信运用受托财产1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起,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起,非法拘禁1起,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印章1起,洗钱1起。其强调,我国基金行业当前最突出的犯罪类型是庞氏骗局,属于涉众的金融犯罪,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的危害性都比较大。但是在行政违法,也就是《基金法》或者《证券法》中找不到对应的违法行为。其二,就基金行业违法犯罪的认定问题,其认为,界定合法业务是认定违法犯罪的基础,中国《证券法》、《基金法》对证券定义过于狭窄,而且存在机构监管相互分割的问题,对刑法的影响就是罪名适用犯罪范围受到限制。非法发行股票、市场操纵、虚假陈述都局限在公众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范围。中国的金融机构准入以行政审批为主,刑法罪行认定与行政审批制度对接,在认定犯罪上出现产生两个后果,一是特体犯罪行为主体需要认定资格,二是可能对一些合法机构的非法行为产生某种保护效果。其三,就基金行业违法犯罪的查处问题,其认为,在行政调查和刑事侦查的衔接方面,对于判断涉嫌犯罪的行为,不宜先行再刑。纪律处分要挺在前面,不应该落在刑罚之后。其四,就基金行业违法犯罪的善后问题,其表示,公安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在善后中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但是在成本和效果上并不是最有效的方式,并提出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可以对投资者进行有效保护。

       

邓寰乐主任演讲


林维教授主持


张劲松主任演讲


谢杰教授演讲


中国银监会法律部张劲松副主任以《金融秩序与刑事责任的边界》为主题,介绍了金融犯罪具有复杂性、智联性、国际化趋势、涉众性、严峻性、金融领域法律执行不严等几个方面的特点,结合自身工作的性质从金融监管的角度谈及了当前金融监管的成因:一是非法金融活动与城市化密不可分;二是非法金融活动未引起监管机关足够的重视,甚至出现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情况,金融犯罪的出现与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联;三是金融犯罪的增长也源于金融内部的职务犯罪;四是部门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内部控制的管理水平需要提高,制度设计本身有一定的缺陷,属于粗放式的管理。最后,其针对当前金融犯罪的成因,谈了几点思考:一是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使整个社会对金融违法犯罪有足够的认识;二是完善立法,金融机关应坚决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三是监管机关应加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敢于执法,敢于打击;四是金融机构要合法经营;五是应做好全社会的宣传和普法工作;六是正本清源,道德为先,金融犯罪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应注重教化人的素质。


论坛在上午最后一个专题报告是谢杰副教授以《互联网金融犯罪司法实务前沿问题》为主题,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理论与实务、法律与金融、地方性与国际化、现实与趋势四个方面情况,其将风险类型划分网贷市场风险(非法集资-间接融资犯罪问题)、资本市场风险(高频交易对市场操纵犯罪问题)、“去中心化”金融工具市场(冲击传统经济刑法规范框架)三种风险,并对此三种风险的内涵、刑事政策风险控制等做了简要叙述。


下午的嘉宾演讲:华列兵主任、庄伟主任、张子学教授


简短的午餐后,论坛开始下午的日程。首先由北京公安局法制总队负责人华列兵主任以《当前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的若干问题为主题,介绍了当前北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总体态势受案、立案上升,破案数下降,犯罪案件由实体产品转向金融产品并对该总体态势成因进行了分析。随后,他当前公安机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把握问题进行了总结:一是正确把握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主要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涉众型等特点;二是区分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的界限;三是证据量与够罪标准之间的关系,对涉案证据量大的案件证据取舍问题进行摸索,定罪时应充分考虑是否证据达到入罪标准与证明标准,是否掌握了关键证据,除了涉案人言词证据之外是否查明了其主观程度;四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应对单位内部职责分工进行区分;五是关于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审查问题,应主要把握电子证据的鉴定和转换程序;六是正确把握集资诈骗案件中认定的数额问题把握数额应剔除的情形;七是对涉案资产追查处置工作其介绍了公安机关对涉案资产进行追查处置时应坚守的四个原则,公安机关探索出对涉案资产成立专门部门管理该类资产、建立3+3+3管理框架,实现了数据化管理等现状,并从公安机关的视角对涉案资产境外处置、异地处理掌握等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检委会公诉部庄伟主任以《P2P雷后我们该有什么样的作为》为主题,从公、检、法、司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应采取哪些行动进行了发言。首先,其介绍了当前P2P案件相关态势和P2P案件呈现的几个特点:一是单个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和人数较多;二是北京案件区域分布较有特色,朝阳区成为非法集资类案件重灾区,海淀和东城区次之像远郊区县昌平和房山也出现了P2P爆雷的情况;三是近期办理的案件包括合同诈骗类的案件,基本上是主犯或实际控制人都已经逃跑或者跑路,资金去向不明,主要取证比较艰难;四是这类案件主要证据形式是电子证据,其取证比较复杂;五是司法鉴定的意见不及时不全面,影响案件的认定。对于辩护律师来讲,不应简单的看司法鉴定的结论,应对司法鉴定过程进行严格审查;六是法律定性、法律适用方面,对于P2P平台涉嫌犯罪,主要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两类在该类案件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对责任举证的认定在控辩双方均有不同的认识和观点;七是群众的维稳工作有赖于公安机关查封和扣押。对解决的措施,其表示:一是控方的角度,因为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希望建立一种检警提前介入的沟通方式,并欢迎律师也提前介入阶段,就侦查的方向、证据的种类特别是审计方面进行沟通,各方在办案效率和质量上都提高;二是希望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的机制,使得扣押冻结快速实现,有效防止金融犯罪案件导致的后果;三是加强控辩双方的沟通的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十八大的时候提出依法治国设想,其在注意保障辩护律师权益的过程中,对律师的意见都有回复;三是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有所作为,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电子证据的认定等都能发挥着作用;四是此类案件如何保障退赃退赔,需要对参与P2P案件各方如托管银行等进行全面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子学教授以《惩治证劵违法犯罪的态势与争点》为主题,介绍当今我国惩治证券违法犯罪现状为初步形成了以行政执法为主干,以刑事司法为后盾,以民事赔偿诉讼为补充的相互衔接、呼应、借助的惩治体系,但存在着重型化、轻型化与谦抑性,移送标准的设定与执行,平行调查,行政证据、刑事证据、民事证据的相互转化等问题。其强调,我国惩治证券违法呈现出特点:其一,我国惩治证券违法的“力”与“量”比肩美国,独树一帜,但国际的关注度与国际影响力尚比较微弱的情况其二,新市场、新机构、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层出不穷,案件种类层次不断拓展、丰富和深化,同时存在惩治结构失衡、标准单一、轻重倒挂等问题;其三,专业化、透明度、说理性、警示力越来越强,但是不少核心认定要素与举证责任存在较大的可争议空间,一些重要量罚尺度的把握不够清晰,一些国际通行的发现、缓冲机制与“安全港”条款尚未引入或者处在“休眠”状态其四,“挂钩”机制强化了证券执法的威慑力,同时也引发较为强烈的合理性质疑与执法阻力其五,调查力量的充实与监管科技手段的使用提升了办案效率和效能,但是执法效果的评估与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其六,司法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同时执法机关也面临应诉与可能败诉的新常态其七,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拓展与深化带来诸多新挑战等态势。其对我国惩治证券违法犯罪态势的分析,为证券违法犯罪的辩护提供了相应疑点与争点


对话与提问环节


下午主持人:谭淼、葛鹏起、陈宁


在论坛的专题报告结束后,由陈宁律师主持,邓寰乐主任、庄伟主任、张子学教授、刘卫东律师和王国红律师参与对话阶段。参会人员银行外汇方面的问题、基金行业监管方面的问题、公诉机关对案件设计的鉴定意见问题以及刑事审判过程中律师专业辩护等问题与主讲嘉宾进行了对话,论坛现场讨论气氛热烈。“第二届紫华金融犯罪论坛”主席钱列阳律师在总结时指出,举办本届论坛的目的在于为金融人与刑法人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实现各方思维的碰撞,共同解决金融犯罪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探讨惩治、预防金融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与风险防控措施。刑事法律人如何做好金融犯罪案件的刑事法律服务等等。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将每年举办一届金融犯罪论坛,在金融犯罪这个专业性非常强的窄门共同努力走上这样一条社会需要的完善金融法治的道路共同开拓金融犯罪领域的蓝色海疆。


钱列阳律师做论坛总


                        

          ▲会场花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