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8 如何跟警察、公诉人、法官“换位”

2017-10-17

问题8  如何跟警察、公诉人、法官“换位”



李秀平在钱律师执业20周年的座谈会上,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刑事辩护过程中,公检法都排斥律师的介入,他们会刁难律师。”想知道,钱律师执业这么多年,是否遇到过类似的问题。遇到话,是如何处理

钱列阳:当然,公检法会觉得律师“碍事儿碍事儿首先是公安侦查部分比如他们口供本来就拿不下来,被你律师和当事人一说,就更拿不下来了。所以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千方百计阻挠律师会见,最主要的原因是“嫌疑人不认罪”如果坦坦荡荡让你会见,那就是嫌疑人已经认罪了。所有笔录都已经锁定了,你再翻供也翻不了。这时,警察就不在乎你律师去会见了。如果这个嫌疑人死顶着——坚决不认罪,零口供,公安就会千方百计不让你见当事人。

这个时候,我们会见肯定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来很严正地和办案机关交涉,比如,向上级机关反映。这些都有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检察院阶段,公诉人对“起诉意见书把握不住的案件,其实很想和律师沟通。沟通结果是,对某些把握不牢靠的罪,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就把自己解放。对他来说,既减轻了工作量,保证了自己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他就会配合律师。

到了阶段,同样,如果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样泛泛地去讲,法官会从根儿上看不起你。法官会觉得,你就在“糊弄事儿你能不能出具体哪个证据不足?什么环节出了问题?你要说得具体一点

我们一方面法院判决不讲理”对律师的意见不采信;另一方面,我们的辩护意见得不到位,辩护意见不到位,法官就不会采信我们的意见。打个比方一个案子,被告人做建筑装修,说他受贿。装修公司向司法机关出了一个证明证明公司装修花了12万时候,如果律师对这张12万元的证明提出疑问。你尽可以这样说,但法官不会按照你说的来判。法官要你举证。如果你找一个建筑装修方面的鉴定机构对房间的地板、吊顶、墙壁打开进行破坏性检验,最后做出一个鉴定:这里面的木头用的什么木料,当时什么价格,木头的费用是多少工本费是多少,电线布线不是带封套、墙壁是不是刷了防火漆、地板是不是做了防水处理——所有这些工作如果你都做到了,最后让鉴定机构做了一个鉴定——鉴定部门的装修鉴定要写四五十页。如果你拿到的结论是,他只用6万元。你拿出厚厚一摞鉴定报告,说明装修实际成本是多少,放在法官面前;那边是公诉人提供的一张盖了图的纸,说我花了12万元装修。你说法官会采信谁的?

法官看到一摞子鉴定报告,他就有足够的理由采信你律师的意见而我们很多律师,没有做鉴定报告这项工作,而是直接针对12万元那份材料说“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那你说多少?你不给出一个具体的结论,让法官怎么说?

现在法院是“消极办案,法官不做调查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工作到位了,法官判起来就简单了。他会直截了当采信律师的意见。

陈海阳:要想得到法官的尊重,律师还是应该拿出真本事,用“干活使他们信服。


李秀平前面你介绍了警察公诉人和法官怎么想问题,接下来能介绍一下律师和他们沟通的切入点吗?

钱列阳:实际上,律师跟法官、跟检察警官进行沟通的切入点是“利益的共同点”

我们跟公诉人的“利益共同点在于减轻被告人的某些罪责。我们把疑问提出来,使得公诉人在写起诉书的时候,比起“起诉意见书,可能把“三个罪名、五个罪改成两个罪名、三个罪行”以至于到法庭上,律师的工作量会减少,公诉人的工作量也会减少。我们双方的利益共同点就出来了。这就是跟公诉人沟通的结果。

法官沟通,还是举刚才那个装修的例子。当我们把工作做到这个份儿上,法官案头放着的这个装修公司的出价证明和律师的鉴定报告,两样东西摆在一起的时候,法官自然会知道依据什么出判决。

这就是律师工作“到位不到位区别。

一个律师,不要简单地认为自己和公检法之间“一切都是对立的”。其实,“对立统一规律也存在于律师和法官之间。双方之间有对立,也有统一。我们作为律师不能只看到“对立一面,看不到“统一一面。统一一面是什么?是搞清事实、简单化、罪从减轻大家的工作量、节省诉讼资源。

当然,也包括在侦查阶段。如果律师得到某些嫌疑人“罪轻或者无罪证明,就可以直接去跟侦查人员沟通。

你不要抱着非要对抗的心态。你真正对抗不在侦查阶段,不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时候不要对抗。真正对抗,是到法庭上对抗。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大家要求同存异。律师公诉人沟通,更要求同存异。我们把有争议的放在一边,有共同点的提出来。大家想减轻工作量,疑罪从无。你把理由对他说出来。这种沟通是可以的。


陈海阳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运用不同的办案技巧,在不同的环境下采取不同的策略,这非常值得广大青年律师学习。

钱列阳我觉得律师和公检法之间不是简单的、对立的、死掐的这种状态。年轻律师在看这个问题,要学会换位思考。我们自己换成法官,我会怎么;换成检察官,我会怎么诉;换成警官,我会怎么侦查。

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