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 律师是法律市场“服务人员”
李秀平:你多次讲到,律师应该对自己准确定位,包括进行“市场定位”、“心理定位”、“社会定位”。如果一位年轻人已经选择做刑事辩护律师,他(她)对这个职业应有一个什么样的定位?
钱列阳:我认为律师业属于第三产业。在法律服务这个市场,律师首先应该在心理上把自己定位为一个“服务人员”。我们通过付出劳动来获得报酬。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是合同的甲方和乙方,这是最正常的一个概念。这个时候,我们收了当事人的钱,为人家的利益的最大化服务,这是基本的市场游戏规则。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服务的过程其实分为三个阶段。那就是“产品”的生产、“产品”的销售和“产品”的使用。
作为刑辩律师,第一个阶段是“产品”的生产,讲的是案与法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是有罪还是无罪、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条文、应该运用怎样的证据规则、最后应该怎样来做。这就是一个法律服务“产品”生产的过程。法学院教的就是这个。人大律师学院和我们经常在探讨的也是这个“产品”的生产问题。
接下来,第二个阶段,就是“产品”的销售。你提供了法律服务,人家不一定领这个情。比如说,你认为这个案子最终是有罪的,客户可能就不买账——客户要买的是那个无罪的“产品”,那你这个有罪的“产品”就没卖出去。
如何才能把这个“产品”卖出去?换一个律师可能就能说服委托人,让当事人明白“这个案子只能做轻罪辩护,无法做无罪辩护”的道理,从而使客户愿意花钱买你的法律服务。
这就涉及律师跟客户之间的沟通问题。你的客户可能有他自己固有的见解,也可能他对法律茫然不知,也可能他见到你以前已经被相关人员误导。这些情况,都可能影响到你这单买卖做得成还是做不成。这单买卖做得成做不成,那就要看甲乙双方能不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说,律师的工作是一个法律服务的过程。
等到客户决定买下你的“产品”以后,第三个阶段是“产品”的使用,让“产品”发挥出它的效力。
你的“产品”在这个时候如何使用?表现为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警察如何沟通、和检察官如何沟通、和法官如何沟通、和媒体如何沟通。也就是这个“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要具有多方面的功能,最终体现出它的价值。
所以,面对一个案件,律师仅有一个对该案件的是与非、有罪无罪的价值判断是不够的。作为律师,我们要跟社会上方方面面的人打交道——跟他们沟通,需要针对同一个案件和不同的人用完全不同的方式沟通。以当事人为例,他可能是个高级知识分子,是个海归派,是个没有文化的家庭妇女,也可能是个普通的草根阶层,还可能是个有犯罪前科的对社会憎恶的人……他们的背景是完全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