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铁道部部长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2017-10-13



一、原铁道部部长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某某,曾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2012年7月24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逮捕。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13年4月9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钱列阳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出庭为被告人刘某某辩护。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指控的事实为:

1986年至2011年,被告人某某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刘、刘某某、舒某某、尤某某等人在职务晋升、亲友就业、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运输计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

被告人某某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某某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某某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某某利用被有关机关调查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案发后赃款已大部分被迫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某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3年8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核准对被告人某某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