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2017-10-13

一、某涉嫌职务侵占

【案情简介】

某,曾任某证券公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当地公安机关接上级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对某公司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立案侦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梁某涉案。钱列阳律师受某家属某本人委托某提供辩护。

公安机关指控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指控的事实为:

2007年下半年,某公司总经理艾某与时任A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结算代理交易员的张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商议开设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丙类账户进行非法债券交易。2008年,艾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国际贸易公司在A银行开设丙类账户,后又注册成立某投资管理公司等公司,分别在B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丙类账户。开设丙类账户后,艾某伙同张某,勾结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债券交易员职务上的便利,在证券公司进行自营债券交易时,故意在证券公司和市场买家之间增设某国际贸易公司或某投资管理公司等丙类户账户这个交易环节,由上述丙类账户沉淀、谋取证券公司债券卖出价格和市场价格的价差利润,侵占证券公司利益600多万元,并按事先约定分配比例予以瓜分。

本案尚在审查起诉阶段。

杜某涉嫌职务侵占

【案情简介】

杜某,曾任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公安部和某省公安厅部署某地公安局办理。钱列阳律师受杜某家属及杜某本人委托,为杜某提供辩护。

公安机关指控杜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指控的事实为:

2010年10月,某证券公司为某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担任投资顾问,至2012年6月产品运营期间,杜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证券公司规定操作,使产品设立后的自有资金与投资顾问两类业务违反人员、岗位、决策相对分离的规定控制证券公司和产品之前的关联交易,突破“隔离墙”,利用产品作为平台,通过“低卖”和“高买”债券,使用“过券”等看似合法合规的业务方式,将证券公司的利益输送到产品,通过控制产品的一般级的分配,将输送的利益占为已有,非法获利180余万元。

本案尚在审查起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