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新型腐败犯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突破

陈莹律师
2025-11-24

编者按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莹律师在2025年11月15日第五届金融犯罪研究高端论坛上第三板块:对话与共识——金融与刑法的合理互动发言,第三板块通过案例分享与互动对话,深入探讨金融创新与刑法规制的冲突与融合。本届论坛以“金融和刑法的边界:创新、风险和合规”为主题,由中国犯罪学学会金融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和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汇聚了法学界、金融界与实务界的众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风险防控与合规发展路径。以下是陈莹律师的案例分享。


当前金融领域的腐败犯罪已呈现出高度复杂化、专业化和隐蔽化的特征,传统的钱权交易模式已演变为多种新型腐败犯罪形态。

一、金融腐败犯罪的新型样态分析

(一)初级形态:

  • 包括离职后期权兑现、内幕信息交易等相对直接的腐败行为。

(二)高级形态:

  • 1.技术赋能型: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数字技术手段;

  • 2.金融工具型:通过多层股权架构、跨境支付等复杂金融操作;

  • 3.权利转化型:采用白手套干股代持、信托计划等权利转换方式。

上述金融腐败犯罪行为已经层层转化了最初腐败资金的形式和性质,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行为罪与非罪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金额的认定以及赃款的追缴,犯罪孳息和赃款孳息的认定,以及是否还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共同犯罪以及洗钱罪(自洗钱)数罪并罚等等认定都存在司法认定困境。同时现阶段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在这些复杂金融行为模式下,是滞后的。

二、案例分享

以一起干股受贿案为例,实务中在认定犯罪金额时,就存在法律滞后的问题。这起案件涉案的几名国家工作人员十几年前分别收受了公司的干股股权,股权价值几万元,公司当年已经给其中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派发了正式的出资证明书。后来由于公司增资扩股,给股东送股,并且在六、七年后上市(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协助上市),上市后股权转为了股票,股票价值从当初的几万元变为几百万元,再后来公司股票上涨,公司又多次向股民送股票,股票限售解禁后,案涉国家工作人员陆续抛售,获得了几百万元,同时涉案的两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抛售的金额相差又高达几百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本案检察机关没有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而以国家工作人员抛售的价格起诉至人民法院,最终导致对于本案怎么认定犯罪金额?孳息怎么认定?以哪个时间节点来认定犯罪金额?等等问题都出现了较大的争议。

在金融资本运作的动态背景下,当一份静态的、固定的权钱交易对价的金融产品,通过增资、送股、上市等一系列合法的金融操作,其价值发生巨变时,我们的刑事司法评价体系,究竟应该随行就市认定获取的所有金额都是犯罪金额?还是应该坚守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将超出初始合意的、由市场带来的巨额增值,剥离出犯罪金额?这背后,是刑法谦抑性原则与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而获利的基本法理,在金融创新场景下的一场深刻博弈。

三、金融领域复杂的新型、隐形腐败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主体问题。现在金融腐败多方参与,官员、金融机构人员多方共同构建了利益共同体,通过分工协作的方式获利,整个行为涉及金融业务和职务两个方面。这种情形下关于犯罪主体怎么认定?行为人有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等问题,虽可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但因整个过程隐蔽,参与人员存在证词和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在多方参与的腐败生态链中,对共同犯罪故意的证明标准在实务当中会出现较大的认定争议。

2.形式、手段上的问题。比如采用股权分红、期权兑现等方式,金融产品嵌入职务犯罪中,标的物从物质性转向非物质性,从即时变现转向期权化,规避了腐败行为的即时性和直接性。实务当中当腐败利益经过多次金融转化后,犯罪既遂时间节点的判定以及金额的认定也存在认定困境。这些新的行为装入原有的法律规定逻辑里,已经不能直接解决现在行为的认定。

3.腐败领域上的问题。现在的腐败逐渐发展到数字经济、科技创新、金融投资等新兴领域,这些领域的监管规则不完善,行为人设计交易结构复杂、业务模式嵌套的新型业务,以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类投资理财产品为载体,收取相关利益等。在这种情形下,贪腐类犯罪中的职权体现在哪里?利益的获得是合法、违纪还是犯罪?边界在哪里?目前法律上相关的规定都是滞后的。


结语

面对金融腐败犯罪的迭代升级,司法实践应当秉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理念,在坚守罪刑法定底线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解释技术的创新运用,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正如钱列阳老师所说的,面对金融领域犯罪手段的超前迭代,律师的应变之道首在认识突围。因此我们需要以更专业的金融知识争取来破解法律适用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