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十人谈
2024年12月7日下午,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
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律师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
本次论坛还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做主题发言,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黄永维,和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点评、与谈。本次论坛受到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律新社等机构的支持,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实务部门、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六十余人现场参会。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司法机关与媒体朋友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1.7万人次。
✦开幕✦
程晓璐
下午14时论坛正式开始,开场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律师主持。她指出,近年来,辩审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阻碍了司法公正。原本设计合理的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中,法院应居中裁判,律师应协助发现事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但现实中却常出现辩审对立的现象。本次论坛深入探讨了辩审冲突的表现形式、根源以及如何应对,旨在新时代背景下建立理性和谐的辩审关系,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张建伟
论坛首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张建伟做《对抗与和合——辩审关系的重新思考》的开场主题发言。张建伟教授首先指出,中国的传统司法是在“和合”的文化当中建构起来的权利压抑型的诉讼模式。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庭审方式的转型,律师被鼓励在法庭上进行更多的诉讼攻防,进行法秩序下的和平抗争。当前的审辩冲突,有司法自身原因,司法弊端中最容易引发审辩冲突的是就是司法专横和机械僵化的适用法律,起初律师之所以能跟法院进行激烈对抗,往往是抓住了法院在程序方面存在的一些违法问题,否则是不敢做激烈对抗的。随着审辩冲突加剧,也不乏有些律师滥用申请回避、管辖异议等,以不服从方式挑起冲突,以把控庭审、制造舆情,试图以此影响诉讼进程和司法结果。律师能利用舆论媒体获得支持,而法官和检察官被“禁言”,这鼓励了一些律师借助自媒体造势跟法官不断起冲突。审辩冲突背后,也有经济动因。审辩冲突可以借助媒体的放大作用,对律师产生广告效应,这也是审辩冲突和一些律师以抗争为主题制作视频发布到网络的原因。
张建伟教授认为解决审辩冲突有以下几条路径:第一,根本问题在于要进一步强化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从根本上消除审辩冲突的根源。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一个基本道理是,保障自由越多,司法越受尊重。第二,重塑司法精神,建立司法的公平竞赛理念,不可用不合伦理的手段去干扰诉讼,以牛二式撒泼打滚的方式不符合律师职业纪律和道德。第三,要重视辩审协同关系的价值,协同还是死磕是一个辩护策略选择,辩护律师选择什么策略,要看哪一种方式最有利于当事人,死磕只是一种极端情况下的激烈抗争,不应成为辩护的常态。第四,要倡导同侪尊重原则,律师和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律师同行之间,都应相互尊重,才能减少诉讼中的脱序现象。第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高尚职业者,要满足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的正义的期待,法官和律师都应当树立精英意识和专业精神。最后,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调整审辩关系,避免陷入“贱民司法”的形态。
✦上半场✦
赵春雨
论坛上半场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担任主持人。
朱勇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做了题为《刑辩视角下的良性辩审关系构建》的发言,他回顾了辩审关系发展的三个阶段,认为辩审之间本不应该产生冲突,现实中发生辩审冲突的原因从根本上看是被告方对案件的公正需求与被告方对法官的失望之间的矛盾导致,这之中既有法官不够中立的原因,也有辩护人方式方法不当的问题。构建良性的辩审关系,需要辩、审双方共同努力。为此,朱勇辉律师从辩护角度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找准定位,是良性辩审关系的基础;二是相互尊重,是良性辩审关系的前提;三是加强自律,规范行使辩护权利,是良性辩审关系的驱动力;四是提升辩护能力,当好法官审案助手,是良性辩审关系的内核;五是完善监督机制,让辩审冲突有解决的出口,使冲突解决走向规范化,是良性辩审关系的保障。
毛洪涛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律师的发言题目是《影响辩审关系的几个实务问题及解决建议》。他结合办案实践,提出影响辩审关系的几个实务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方面,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难。他提出在其办理的一起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诈骗案件以及一起监委办理的贪污受贿案件中,辩护人均在核实证据后向法院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与线索,然而侦查机关、调查机关都仅提供一纸情况说明来说明讯问过程完全依法合规,却未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对于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难的司法乱象,他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讯问没有依法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提供却拒不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情形未做惩罚性规定;(二)部分地区法院未能真正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对于侦查机关、调查机关拒不配合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行为视若无睹。针对此种情况,他建议在立法上要完善立法规定,增加法律后果要件,在司法中法院要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依法宣告有关的违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另一方面,合理的管辖权异议难获支持。他提出在其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被告人与当地某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法院在以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又起诉到认为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法院。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在刑事审判中保持中立性与公正性,应当将该案移送到其他异地法院管辖,但法院却以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为由不予支持。针对此问题,毛洪涛律师认为立法上有必要对于《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修改:(一)将《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其他原因”包括的情形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二)将《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中的“可以请求”改为“应当请求”。
最后,毛洪涛律师总结提出,良性的辩审关系关涉着庭审实质化的进程以及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也关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消解辩审冲突既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规制,也有赖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的积极沟通与共同努力。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发表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是消融辩审冲突的良方》的主题发言。杨矿生律师认为在刑事诉讼架构中,控辩审三足鼎立,控辩双方属于对抗关系,法官属于居中裁决的一方。控辩双方对抗是符合刑事诉讼的,也是制度设计的要求,目的是要通过这种冲突全面展现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使得法官能居中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但是现在却出现了辩审冲突现象,偏离了辩审关系的正常轨道,这是违背刑事诉讼规律的,也和辩审双方的职责定位不符。
关于辩审冲突的现状,杨矿生律师认为,辩审冲突主要表现在有关程序问题、证据问题、辩方诉讼权利三大方面。辩护律师随着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对自己的主张和权利的行使不愿妥协让步,与法官追求审判进度、强调书面审判的态度有很大差距,为此,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以致发生正面冲突,禁止发言、抗议、控告、休庭就成了冲突的特色。而且辩审冲突还有蔓延之势,也从庭审中发展到了庭外。
杨矿生律师认为造成辩审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律师方面的也有法官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法援律师与委托律师谁优先、二审不开庭等问题的冲突来看,基本上都有这方面的原因。
杨矿生律师进一步认为,解决辩审冲突,使辩审关系回归理性,需要采取综合措施,但立法的修改完善则是根本之举。在刑诉法修改之机,要对发生辩审冲突有关的问题及相关联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对这些法条作出进一步明确性规定,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彰显辩方诉讼权利,并对有关违反规定的诉讼行为作出无效认定的制裁性规定。
许兰亭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发言主题为《程序辩护中的辩审关系——构建管辖权异议制度》。他指出,在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下,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辩审之间本不应产生冲突。然而,法官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却日渐紧张,许多热点事件都显示出辩审关系的偏离。许兰亭律师强调,律师辩护要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化解辩审冲突,律师与法官应当相互尊重。
许兰亭律师认为,卷宗中心主义是导致辩审紧张关系的原因之一。一方面,当案卷预先影响法官心证,被告人翻供、律师做无罪辩护可能使法官产生抵触心理;另一方面,为避免成本增加和庭审失控,法官倾向于驳回辩护人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当辩护人继续坚持时就容易产生辩审冲突。
许兰亭律师指出,辩审冲突在程序问题上尤为凸显,其中又在管辖方面比较突出。作为诉讼的起始,构建管辖异议制度对于化解辩审冲突具有迫切的必要性。其一,应当从法典高度赋予被追诉人管辖异议权,并参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规定,明确法院驳回管辖异议后,被告人可以上诉。其二,应当规范指定管辖的适用,要求法院说明指定管辖的具体理由,促进指定管辖过程的诉讼化。
程晓璐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律师的发言题目为《辩审冲突之表现及根源》。她认为,从控辩审诉讼构造理论上讲,双方是不应冲突的,辩护方做的工作都是为了让法官兼听则明,防范冤错案件,宁愿相信当前辩审冲突是暂时的、可控的、局部的。在特殊案件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滥用和不受有效制约,某种程度纵容了远洋捕捞式执法,亟待进行规制。接下来,她从自己代理的实际案例出发,列举了辩审冲突的十大表现形式,包括法官对律师申请提级管辖、召开专门排非程序、调取证据、证人出庭、并案处理、复制庭审笔录等合法诉求的不予回应或拒绝,动辄对律师警告、训诫等,以及律师庭外辩护的边界该如何把握。上述冲突表现为程序问题、证据问题、诉讼行为、庭外辩护引发的冲突四种类型。
她认为,冲突的原因复杂,表现在:1.司法人员未能适应辩方诉讼权利扩大,表现出反感和不适应;2.司法改革的强话语却难以撬动司法行政化惯性,重大案件内请制度,法官不敢依法独立审判;3.法官受控诉机关压力及考评制度影响,难以接受无罪结果;4.检察机关既是公诉又承担法律监督,无法对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5.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自身的漏洞;6.程序性制裁的缺失;7.中国缺乏法律职业梯级制,导致法官与律师之间缺乏相互尊重和认同;8.律师自身的言行偏激也会加剧冲突。
程晓璐强调,应辩证看待辩审冲突,实际也体现了权利意识的觉醒,具有秩序再造功能。她期待能形成一个控辩审三方都真正重视正当程序和权利保障的新秩序,并热切盼望这一天能够早日到来。
高贵君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对上半场嘉宾发言进行点评。高庭长认为,辩审冲突背后的原因既涉及法官能否居中公正裁判,也涉及律师是否采用现行法律所允许的制度进行辩护。但辩审冲突应该是一个暂时的、阶段性的现象,通过努力,这个问题应该能得到解决。出现辩审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五点:第一,司法的地方化与行政化倾向,使得部分法官不能独立审判。第二,当前刑诉法与证据规则出现了缺陷,比如重视保护公权力的行使,但对律师的辩护权保障不充分,在程序上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第三,法院内部请示制度的存在,使得法官无法利用审级制度获得上级机关的帮助。第四,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容易导致辩审冲突。第五,部分法官没有牢固树立公正审判的意识。出现辩审冲突,双方都有责任,应相互尊重。在辩审关系中,法官处于强势地位,律师处于弱势地位。法官更宽容、包容一点,就可能使问题及时化解。
高庭长就辩审关系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推动立法,对刑诉法相关问题进行修改。第二,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让法官能够真正独立审判,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第三,法官和律师都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修养和素质,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共同构建良好的法律共同体和法治环境。
✦下半场✦
王珺
论坛下半场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担任主持人。
钱列阳
论坛下半场首位发言人是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他的发言的题目是《程序正义是辩审关系的底线》。钱列阳律师认为当前法院无罪判决率低,法官名为中立裁判人,实为定罪的追诉人。辩审冲突的核心实际上是无罪辩护与无罪判决能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的问题。法院试图以各种理由来阻止无罪,而辩护律师需要拿出各种证据使法官无法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双方的冲突点。因此,建议完善独立审判规则,用“程序正义”的健全制度帮助法官减轻作出无罪判决的困难。保护法官独立自主裁判的空间、维护审判正义的真正实现。
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的发言主题是《申诉视野里的辩审冲突》。他认为申诉过程中的辩审冲突比较特殊,由于不开庭,不见面,不是正面冲突,这种冲突常让律师有种无力感。具体分四个层面。一、申诉中辩审冲突的表现有:1.提交申诉材料不给回执,不告诉具体承办人及建联系方式,具体的审查进度和审查情况也不告诉申诉人和律师,申诉人和律师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2.审查过程中,不当面听取意见,基本上是书面审查,司法的亲历性得不到保障,申诉人和律师无法充分表达意见;3.审查结果简单粗疏,对申诉人和律师提出的申诉理由不回应,对新证据不评价,不讲道理,难以服人;4.制度层面,现有规定申诉从生效判决做出法院开始值得反思,基于多种原因,自我纠错几乎不可能,除了拖延时间,基本无用。而且原裁判经过审委会讨论做出的情况下,也有违反回避制度之嫌。二、现有申诉制度运行的结果是不理想的:1.冤错案件得不到及时纠正;2.积累民怨,伤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三、追根溯源:1.观念上不重视申诉,走过场,案结事不了;2.制度上规定粗疏,操作上有漏洞,缺乏救济机制。四、建议:1.取消向原生效裁决法院申诉的规定,直接规定向上级法院申诉;2.细化申诉反馈机制,有条件推行申诉听证制度;3.增强申诉审查结果说理性;4.建立科学的申诉纠错奖惩机制,激发办案人员纠错积极性。
毛立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以《庭审实质化视野下的辩审冲突》为题,阐述了他对辩审冲突成因及解决途径的看法。他首先指出,辩审冲突发生的场域主要是不认罪案件的庭审及庭前会议,涉及的事项主要与庭审相关的程序性事项,包括:管辖,回避,排除非法证据,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公开审理,举证及质证方式,讯问及发问被告人、鉴定人、证人方式,更换辩护人,庭审时间安排等。因此,从根本上说,辩审冲突是法官享有的诉讼指挥权、程序性事项决定权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之间的冲突,如果前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就会侵害到后者。
他认为,辩审冲突主要围绕不认罪案件以及与庭审相关的程序性事项发生,根源在于我国庭审实质化严重不足。在90%的案件已经走了认罪认罚从宽、80%以上的案件通过简易、速裁程序快速处理的情况下,对剩下的10%不认罪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案件,本来就应该“繁案精审”,给被告人提供实质性的公正审判,这也是中央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率极低,举证、质证仍然围绕侦查阶段形成的各种笔录进行,没有保障被告人与对其不利证人当庭对质及通知对其有利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被告人及其亲属没有从庭审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未来,随着不认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庭审实质化的诉求愈加强烈,如果法院和法官的思想观念跟不上,辩审冲突还会愈演愈烈。
他提出,解决辩审冲突的前提,是法官职业群体和律师职业群体要形成一些基本共识:其一,对于不认罪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庭审本来就应该精细化、实质化,充分保障被告人享有的公平审判权;其二,对于这些案件,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不能一味地追求快速推进庭审;其三,庭审资源是最为珍贵和稀缺的司法资源,控辩审三方都不能故意妨碍庭审、拖延诉讼,除非有法定理由;其四,辩审冲突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和机制来解决,不应发展成个人或者职业群体之间的相互伤害。
他建议,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辩审冲突,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考虑完善相关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机制和对程序性争议的裁判机制。首先,法院和法官在决定相关程序性事项前,应当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单方面直接决定。其次,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相关程序性事项的决定不服时,应全面允许复议一次,由法院其他部门或者院长作出复议决定;再次,对于利害攸关的特别重大程序性事项的决定,例如是否改变管辖、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等,应建立“审中之审”的上诉机制,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上级法院单独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裁定定谳。
赵运恒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律师的发言题目为《辩审中的刚与柔》。赵运恒律师认为,司法的最终目标是查明事实真相,取得公正的裁决。为实现目标,律师要尊重审判权,遇到冲突时灵活应对,处理好刚与柔的关系,斗而不破。刚性的内容是辩审双方都必须坚持的原则性事项,比如对争议事实的关键证据一证一质,不论证人是否出庭法官都应当尽到通知义务,以及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等。柔性的内容是双方可以灵活磋商的事项,比如有些证人由于恐惧害怕等原因不愿意出庭,可以协商庭外核证。监察委的调查录像不移送,律师可以提供详细线索,让法院去自行核实。还有开庭时间的协商问题、律师助理能否上庭的问题、以及阅卷时法院能否提供电子卷宗等问题,这些非原则性的问题都可以灵活处理。赵运恒律师还指出,当其他部门对案件进行干预时,睿智公正的法官要学会有效向上传导压力,对律师合理合法的要求以书面留痕的方式传导到始作俑者处,不要主动做出枉法裁判的事情。这是对法官的解放,也是司法公正的希望。
赵春雨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做了题为《二审程序的辩审关系》的发言,从辩审冲突与辩审和合两个方面展开,并落脚到构建思路。她指出,二审辩审冲突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审理方式开庭与否。辩审双方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理解不一,法律未赋予辩方对不开庭审理决定的异议权。第二,听取意见会面与否。以电话听取、书面听取代替会面听取,以书记员听取、法官助理听取代替法官听取,有违听取意见的亲历性。第三,审理期限延长与否。实践中,“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被严重滥用,审理期限形同虚设。第四,裁判内容说理与否。二审判决、裁定释法说理不足,导致当事人无法息讼服判。随后,赵律师列举了三个亲办案例,指出辩审关系动态变化,律师可以通过有效工作,促进法官从机械到能动,从轻慢到倾听,从认同到引导。最后,赵律师提出,应当以理念和规范双管齐下的方式,推动良性二审程序辩审关系的构建。一方面牢固树立“听审”和“及时”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细化法律规范和管理规范,增强刚性约束,限缩自由裁量。具体而言,第一,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就“不影响定罪量刑”书面说明理由;第二,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对开庭审理申请的答复期限以及对不开庭审理决定的异议程序。第三,明确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形。第四,明确规定二审法官听取律师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律师签字确认附卷。
王亚林
在与谈环节,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认为,辩审冲突的原因是公权扩张,抗争反弹;解决辩审冲突的良方是良法善治,理解沟通。
公权扩张表现为顶层设计不断强化公权力。新的一轮辩审冲突都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之后出现的新问题,这个司法解释的最大特点是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如法院以一个审判程序辩护人更换超过两次为由禁止律师辩护引发冲突。另外,在司法层面,加大打击力度,维稳压力、舆情控制、指标考核导致程序不公,引起律师的抗争也不断出现。
解决辩审冲突需要顺应潮流、良法善治;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希望刑诉法的修订利于解决辩审冲突;最高法院、司法部应发布把维护律师执业权益落到实处的文件;落实党中央建立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同时,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即将召开的第三次“四方会商”会议上讨论解决当前新的辩审冲突问题。
黄永维
在嘉宾点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行政审判庭原庭长黄永维针对下半场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点评。他在点评中强调:要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高度来考虑问题。辩审冲突在国外没有,我们有;过去少,现在多;由个案呈现逐渐蔓延开来的趋势,现如今已经到了令人难以容忍的程度。法官和律师都要换位思考,分析出现这种现象背后的动因。要充分认识二审程序和再审申诉程序空转、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难以实现、律师无法有效辩护、无法充分辩护等问题对司法公信力的危害。针对这些问题,要反思刑事诉讼法哪些规定未能落实、不能落实的原因,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刚性的、可操作性强的修法建议。
针对辩审关系的改善,他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律师永远是刑事诉讼进步的先锋队,解决辩审冲突、庭审实质化等问题必须要依赖律师的力量。第二,修改《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第三,以樊崇义老师为代表的刑诉法学者是推动刑事诉讼制度进步的旗帜和方向,要以坚定的意志、乐观的心境、积极的行动、理性态度参与推动辩审关系的改善和相关制度的完善。
樊崇义
论坛最后一个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做会议总结。樊崇义教授就辩审关系谈了四点看法:第一,分析辩审关系要注意三个关键点:它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控辩审都是平等的主体;诉讼的价值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第二,辩审冲突的出现,法官和律师都有责任,但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双方都要意识到辩护制度是一项进步的制度,一项体现“科学、民主、文明”的制度。历史演进的定律是不可逆转的。第三,解决辩审冲突的核心是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辩护体系与审判体系,有了统一的体系和标准,矛盾自然会解决。第四,解决辩审冲突的关键是互相尊重,双方是平等的主体,法官要特别尊重律师,律师也要服从法官的指挥。
最后,樊崇义教授认为解决辩审冲突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法律的完善。他呼吁大家利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法的契机,突破难点,守正创新,努力实现中国司法现代化的目标。
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历时四个半小时,圆满落下帷幕。本次论坛贡献了专家智慧与律师方案,为辩审关系的完善提出了大量宝贵意见与建议。完善辩审关系,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需要理念、制度、机制、人员全方面的改进。只要我们心怀信念,持续发声,个案推动,就一定能够推动辩审关系的不断优化和良性发展。法治之路道阻且长,展望未来,我们满怀期待。再次感谢所有专家学者的分享与解惑,期待“刑辩十人”论坛的下一次聚首!
“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证据辩护实务:原理与方法”“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十九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