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门决策|王迎龙:刑事辩护的正义逻辑

2023-12-13


编者按   2023年12月7日下午,蓟门决策论坛第129期“激战法庭: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践”,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知名学者、律师围绕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践展开了精彩讨论。现推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迎龙主题发言,全文共2900余字,阅读约需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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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龙:好,谢谢主持人。尊敬的何老师、易老师,还有两位大律师,非常荣幸参与此次蓟门决策论坛。因为我也是刑事诉讼法专业的,易延友老师是我的师兄,所以非常荣幸能过来与谈师兄的讲座。我也理论联系实践,教学科研之余做兼职律师。刚才易老师提到他不是特别开心,其实我最近也不是特别开心,因为我代理的一个刑事案件的二审刚出判决,相对于一审只减了两个月,我的辩护意见基本上没有被采纳。前段时间最高法出台了提高二审开庭率的一个专项工作,所以借着这个机会,我申请了二审开庭,觉得二审法院既然能开庭,对于这个案子可能会有些帮助,但是最后结果也不是特别的好,才减了两个月,所以我也不是特别的开心。刚才几位老师包括赵主任所提到的这个问题,现在法院程序上该保障都保障了,但是在实体上法院并不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出现了所谓“你辩你的,我判我的”问题现象,说明确实存在一些制度性的问题。但是,我觉得随着辩护制度的完善,这种问题会得到解决。所以,总体来说,我还是持一个乐观的态度。


今天易老师的题目是刑事辩护的理论和实践,因为我也在高校工作,所以就结合科研方面,提一个刑事辩护的理论问题,然后再结合实践经历,做一些实践方面的分享。关于刑事辩护的理论问题,我想首先抛出一个问题:即刑事辩护的作用,或者说是辩护律师的作用。辩护律师在所有的刑事案件当中都是起作用的吗?刚才何老师也提到有效辩护这一问题。其实有效辩护这一问题具有比较强的理论性,比如左卫民教授主张有效辩护是一个有效果的辩护,即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上都争取一些有利的、有效果的辩护。但是,陈瑞华教授认为有效辩护指的是律师尽职尽责辩护,即基于他的职业伦理过程性的提供了尽职尽责的辩护,实体结果上律师是决定不了的。如果将关于有效辩护的争议扩展开来,在我们所有刑事案件当中,假若律师没有为当事人在定罪量刑或者程序上争取到一种有利的结果,那么辩护是否有作用?上升到理论,就是刑事辩护的作用究竟是什么?或者说我刚才讲的,辩护律师是否必须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帮助被告人争取到一个有利的结果。举个例子,例如现在学界探讨比较热的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中,检察院找了一个值班律师过来见证,学界比较公认现在的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存在一个形式化的问题。但是,我想反问一下,这个值班律师是否必须在定罪量刑上,比如说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帮助被告人争取到一个实质性的利益。尤其是在目前的轻刑化背景下,很多比较轻微的犯罪案件可能在定罪量刑下是相对精确的,并没有什么辩护空间。值班律师在其中是否必须发挥一个实质性的作用,值得反思。基于这样一个思考,对刑事辩护的的价值和作用到底是什么,我把刑事辩护的价值或者说其正义逻辑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实体正义。刑事辩护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这是毋庸置疑的。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冤谤白,可以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刑事辩护如何促进实现实体公正,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通过刑事辩护可以促进证据的确实充分。公诉方作为指控方可能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更倾向于收集犯罪嫌疑、被告人的有罪、罪重的证据,对于罪轻和无罪的证据,可能在心理上不愿意去收集。而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有助于证据的全面收集;其次,刑事辩护有利于证据的合法收集。例如,大家都知道证据有三性,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真实性。刚才易老师也提到了,他在很多案件中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对于非法证据尤其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辩护律师申请予以排除,能够保证证据的合法性;最后,刑事辩护可以保证法官兼听则明。如果诉讼中仅仅有指控方,很容易产生刑讯逼供或者说有罪推定的问题,所以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在这种合理的诉讼结构中,保证法官在中立的情况下听到两方的声音从而做出正确裁判。


然而,刑事辩护对于实体正义也同时存在一定妨碍作用,比如说刚才提到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虽然手段非法但也有可能是真实的。我们申请将它排除,这对于实体上实现查明真相其实是有一定阻碍作用的。但我们宁愿放过有罪者,也不能冤枉无辜者。刑事辩护制度不要求律师基于职业伦理把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呈现在法官面前,而是只需要呈现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即可。所以从理论上,刑事辩护所欲实现的实体正因,应当是一种消极性的实体正义。这是刑事辩护的实体正义逻辑。


第二个层面是刑事辩护的客观程序正义逻辑,我将程序正义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客观程序正义,是指程序本身具有正义的价值属性,以及通过程序能够促进实体正义实现的能力。正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无知之幕”,就是说人们在制定一个规则或者程序的时候,假定所有人都处于一种原始状态,而不论你的阶级出身、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所设定的程序和规则才是符合正义标准的。刑事辩护制度要符合程序正义的标准,就要在“无知之幕”的状态下,为所有人设置的符合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因为我们不知道谁会涉嫌犯罪,今天坐在法庭上审判或者指控的公安司法机关人员,有一天也可能会涉嫌犯罪。所以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促进客观程序正义,是为所有人所提供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


此外,刑事辩护制度作为程序正义的要求,其制度完善还能够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例如刑事辩护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质性地参与到刑事审判过程当中;刑事辩护还能够制约监督权力,如律师应当会见却不让会见,可以通过辩护权的行使,对公检法进行监督和制约。所以,这种刑事辩护在程序正义层面可以促进实体正义,过程的公正更能够去实现一种实体正义。


第三个层面是主观程序正义。主观程序正义是域外的学者经过实证研究后提出的一项理论,涉及到一些心理学上的理论知识。其实刚才易老师也提到过,“程序的完善能够吸收不满”。换句话说,即使实体的结果不那么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但是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它可能更易于当事人去接受,这个其实就是主观程序正义的核心观点。那么为什么要把主观程序正义理论作为刑事辩护的正义价值的理论之一呢?因为比如刚才提到的值班律师,经过我在实践当中的调研,很多案件比说醉驾案件,定罪量刑本身没有太多的争议,刑事辩护的空空间并不大,很难在实体上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那么律师参与在这类案件的价值和意义即在于,通过尽职的法律帮助,让当事人感受到刑事司法的温度,从而更加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有必要将主观程序正义在如今犯罪轻刑化、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制度背景下,作为刑事辩护的一个价值理论基础。


接下来谈一谈实践的问题:


第一,我觉得基于上述刑事辩护的重要价值,一定要重视辩护制度和辩护律师的作用。在实践当中公检法他不重视律师意见。例如值班律师,其实刑诉法规定的很明确,值班律师就是在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去申请会见,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但是,据我了解,实践当中很少有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去申请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制度现在已经异化了,主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起到见证作用。其实。值班律师普遍都愿意发挥更大作用,很愿意去阅卷、会见,但是,检察院不给值班律师提供案卷和会见机会。所以办案机关需要去重视法律规定的执行,去重视律师的作用,这是第一个。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刚才易老师也提到很多人认罪认罚的目的就是想尽快回家,尽快结束诉讼。所以对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要值得重视。然而,实践中目前很少有认罪认罚案件翻案的,所以在实证角度,认罪认罚所产生的冤假错案问题还没有完全暴露,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只要是参与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律师,是很清醒地能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刚才提到的我所代理的二审案件,我确实很失望。但是,今天来学习听了各位老师包括赵主任的点评,我觉得当前刑事司法肯定不是这样的一个普遍现象。当前,随着中央主导推行的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我觉得刑事辩护制度也是在不断的向好发展。个案中的问题并不能够代表制度问题,当然制度性的问题也需要去解决。当刑事辩护制度受到更多的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受到更多地重视,实现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一个目标可能就不远了。


这是我的点评,谢谢大家。


编辑: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