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实务|钱列阳律师应邀至北京大学法学院授课

崔壹然、赵小桐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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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日,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律师应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副院长车浩教授的邀请,参与《刑事辩护实务》课程的授课。该课程旨在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共同体内不同职业角色的思考方式,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从而培养对中国法治前景有责任感和建设感的一群人。本次课程共同授课的讲师按授课顺序依次为钱列阳律师、杜邈检察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方玉法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以及车浩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就课程设置而言,该课程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首先,由控辩双方同学代表上台发表控辩意见,并就本案争点进行辩论;随后,由钱列阳律师、杜邈检察官、方玉法官依次点评学生表现,并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讲解;最后,由车浩老师从学理层面对案件进行解析,并进行课程总结。



本次课程讨论的案件为滕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该案件被告人为某上市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秘书。公安机关指控二人发布虚假利好公告,操纵证券市场,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提起公诉。


在律师授课阶段,钱律师首先点评了控辩同学双方的辩论。一方面,他肯定了参与辩论的同学在思维上和口才上的表现。另一方面,钱律师指出,本案涉及的该起证券犯罪,专业性较强,而同学们在没有专业背景的条件下能够把握住案件要点并以此展开辩论,可见同学们的努力和认真。



接下来,钱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梳理并归纳了本案以及相关联的证券犯罪中,需要注意的三个要点


第一,钱律师指出,理解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首先要区分“虚信息”和“假信息”。“虚信息”主要是指不实的信息,“假信息”主要是指完全虚构的信息,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一般来说,刑法并不对发布“虚信息”的行为进行惩治,因为“虚信息”的产生往往是行为人基于过失,没有落实信息所传递的内容,导致产生了误导性的信息。而证券犯罪主要是故意犯罪,证券犯罪中主要惩治的是故意编造“假信息”的行为。换句话说,行为人往往是基于获取一定利益的目的,以故意的心态编造并传播“假信息”。因此,对于本案中的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首先要在事实上理清楚哪些是虚的信息,哪些是假的信息,随后对于过失的进行出罪,对于故意编造假信息的,再进一步作出判断和处理。


第二,钱律师指出:本罪的成立需要达到“扰乱证券市场,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虽然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往往不能控制其发布的信息会对市场造成什么样的结果。进一步说,如果对市场的波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扰乱证券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司法实践中的有些案件,一些小企业故意发布了假信息,却对二级交易市场没有造成什么波动,或者只造成了股票的轻微波动,没有达到“扰乱证券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求,这种情形下就不宜认定为犯罪。


第三,钱律师指出,如何区分操纵证券市场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涉及信息的“真、假、虚、实”的判断以及“信息发布的节奏怎么掌控”等问题。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成立,不仅需要具有虚假信息,还需要判断二级市场有没有关联交易,以及被告人有没有从中获利的行为。钱律师向同学们介绍道,本次课程讨论的案件,公安机关的最初意见是被告人可能成立操纵证券市场罪,而非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此时,辩护律师及时介入,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有效的交流与沟通,并向其指出本案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二级市场存在关联交易,也无法证明被告人从中获利,因此不能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本案成立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随后,钱律师引用了2016年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进一步向同学们说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罪特征。与此同时,钱律师通过本案的处理过程向同学们强调,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工作不仅是法庭上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还需要在庭审之前,不断地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沟通和交流。



最后,钱列阳律师对同学们的表现再次给予了高度评价。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例,控辩双方同学们能够紧抓案件要点,并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作为北大法律人,钱律师为学弟学妹们感到骄傲和自豪。他也感谢车浩副院长的邀请,能够有机会在北大控辩审实务课堂与大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