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辩护新视角:劳东燕教授课程引发的再审视

崔壹然律师
2023-09-08


编者按: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作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侧重于金融犯罪的实务与研究。七位年轻律师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第三期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究班”,颇有感受,从今日起逐一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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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中旬,我有幸参加了清华大学主办的金融犯罪辩护研修班,课程中劳东燕教授精彩地探讨了《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辩护》。虽然我不是第一次听劳老师的课,但她的教学风格和知识的深度又带来了一次非凡的学习体验,同时也提供了独特的视角,让我更好地理解和探索金融领域犯罪的法律挑战。劳教授的主要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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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法益说的缺陷分析与法益界定研究


首先,关于金融犯罪法律问题,我们缺乏来自外部视角的观察,这导致了法律的保护对象与金融领域的实际保护目标存在错位。其次,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刑事法律的实质性解释方法缺乏明确的限制和法律边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领域,强调穿透性监管,但在实务中,监管机构往往无视金融系统中不同概念和业务之间的差异。例如,将信贷产品和理财产品混为一谈,或将信贷资金和理财资金等同对待。最后,对于金融犯罪罪名体系,我们需要明确其法益保护的本质。劳老师提出第一类法益首先是为维护金融系统自主运作所必需的构成性机制,其中包括节点机制:上市公司的特殊管控与保护等;信任机制:金融诈骗犯罪;信息机制:内幕信息犯罪。第二类法益是为防止金融系统膨胀引发的外部性风险。第三类法益是确保国家对金融行业的垄断地位,但需要注意不应过度保护这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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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犯罪的规则破坏与量刑标准之辩析


劳老师强调了金融犯罪的本质不仅仅是一种财产犯罪,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如说是金融流程中的“游戏规则”。她指出,当行为人突破或破坏这些规则,导致资金额外风险时,才属于金融犯罪的首要规则。其次,需要理解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财产犯罪不同。如果将其简单理解为金融领域中的财产问题,那么我们可能会有一个问题:既然金融诈骗罪侵犯了金融秩序和财产安全两者,为何其定罪和量刑标准要高于一般的诈骗罪呢?理论上,金融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或法定刑应该更低,因为它侵害了双重法益。然而,为什么实际情况却相反呢?这实际上反映了我们不能将金融诈骗罪简单地视为一种财产犯罪。金融诈骗罪牵涉到更复杂的法律和金融规则,它的性质超越了普通的财产犯罪。因此,将其仅仅视为财产犯罪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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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诈骗罪与一般民事欺诈的界分必要


劳老师还引发了一个重要观点:不能因为当事人涉及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就轻易将其归类为金融诈骗罪。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不应被简单地等同于财产犯罪中的欺诈行为,金融诈骗罪要求更为严格的法律要件。换言之,金融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区分。否则,在金融领域,一般的民事欺诈的存在就会变得毫无必要。我深刻感受到这一点。实务中,一些被指控骗取贷款罪的案件,往往是因为行为人最终无力偿还贷款或者在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资金,办案机关便倒推其行为为骗取贷款,进而采取刑事手段予以打击。然而,若深入审视行为人的贷款过程,可能会发现一定程度的不完善之处,例如借款者的信用证明、还款能力等材料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符。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类案件中金融机构并非因为行为人提供的虚假材料而陷入认识错误。相关行为其实并不符合骗取贷款罪所要求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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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教授的课程为刑辩律师提供了重要的思维工具,帮助我们更专业地为金融犯罪案件做辩护工作。这些新的视角不仅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感谢劳教授。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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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崔壹然


教育背景:

山西大学法律硕士;2016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2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工作经历: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习;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3年7月至今,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拥有金融与法律学位背景的律师,通过处理金融业务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逐渐积累丰富经验,研究水平不断提升。


参与案例:

协助钱列阳律师办理湖南省某市国资委主任受贿案、贵州省某市农商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案、辽宁省某公司董事长贷款诈骗案、新疆自治区某银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案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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