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成功举办,聚焦研讨“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

2023-09-06

来源|刑辩十人谈



2023年9月2日下午,第十五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聚焦研讨“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



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


本次论坛还邀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专家作为特邀发言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作为点评嘉宾。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实务部门、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共计四十余人现场参会。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共分上下两场主题发言环节,每场结束后由嘉宾总结点评,共同就健全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进行探讨。



论坛上半场以《涉企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为主题,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担任主持人。


王珺


王珺主任表示,民营企业历经四十余年的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当前,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健康发展所需,也是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更成为了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尤其对涉企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问题,事关树立企业家经营信心、市场经济维稳发展,与法律权威、人权保障、司法公信、社会公平等皆紧密相连。本次论坛将聚焦于此,探讨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为营造优质司法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贡献专业智慧。


毛洪涛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首先指出三类屡有出现的乱象:第一,侦查机关违法滥用刑事立案权,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第二,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非涉案财产,常常导致“办一个案件,垮一个企业”。第三,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一封到底,不作审查,导致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受侵害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涉刑民营企业家对违法的财产性强制措施缺乏有效救济途径,从个案而言损害了民营企业家自身合法财产权益,从宏观上讲则会严重影响民生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违法犯罪。


毛洪涛律师对此提出四条建议:第一,坚守刑法的谦抑性,秉持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办案机关在正常执法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执法活动可能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益造成的影响。第二,进一步完善立法,从制度层面着手堵住漏洞。可考虑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涉案财物采取查扣冻及处置的监督权,减少侦查机关财政返还制度对正常办案的利益关联。第三,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救济程序与追责机制。可考虑出台专门针对涉案财产的法庭调查程序及规则,对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行为要启动追责程序,对合法财产权益被侵犯的民营企业家也要赋予明确的具有实操性的法律救济途径。第四,刑辩律师要重视并加强财产权辩护。对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等违法行为,辩护律师要敢于调查取证,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异议,敦请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及处置。


钱列阳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因事未现场参会,委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百成作书面发言。钱列阳律师针对性提出两点建议:


一、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有效监管。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对企业主体资格审查等方面执行不到位,甚至违规的情况。对企业主体审查不严,在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现状不了解或了解不透的情况下,极大的增加了该项目未来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应加强主体资格审查、科学明确制定扶持范围的监管工作,从源头上极大减少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的风险,从而降低由此带来的刑事风险,避免涉企冤错案件的发生。


二、增强涉企案件侦查的全面性,精准运用刑法穿透性思维。企业涉案法律关系复杂,侦查的全面性尤为重要,这也是刑法穿透性思维的体现。但刑法穿透性思维并不是一味地“击穿”,特别是在金融案件中,不能为了“穿透”而忽略金融管理秩序和前置法。因此,刑法穿透性思维需要精准运用,从而避免造成涉企冤错案的发生。


杨矿生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从《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需要把法律规定的每个程序和每个动作做到位》的角度进行了分享。


杨矿生律师指出,刑事案件的查处对个人及其家庭影响很大,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容易混淆,一定要严格把关,避免出现冤错案件。中央提出“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杨矿生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有很多做法并不规范,甚至可能违法。防范和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的冤错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走好每一步,把法律规定落实到位。


随后,杨矿生律师从发挥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功能作用、发挥刑事诉讼各个程序和诉讼制度的制约纠错作用、发挥律师辩护的防范纠正功能作用、慎重处理几类特殊案件、制定对办案人员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不随意扩张司法机关的权力、坚持好的改革措施等七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


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认为,切实防范和纠正涉企冤错案件,首先要找到导致案件冤错的成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在他看来,案件冤错的成因主要有:1.从立法到执法、司法还没有确立民营经济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和制度,导致实践中侵犯民营经济的乱象丛生;2.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办案,办案人员不敢担当,唯上是举是导致案件冤错的另一成因;3.刑事诉讼法落实不到位,诸如监视居住被滥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异化、三长会、提前介入以及内部请示制度屡禁不绝等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刑诉法空转和失灵。


针对上述成因,王兆峰律师认为,应该着力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以预防和纠正涉企冤错案件的发生:1.在包括宪法在内的立法上提高民营经济法律地位,大力弘扬和营造保护民营经济和私人财产的政经、社会氛围;2.抓住典型,尽快纠正一批冤错案件,深刻剖析,广为宣传,引以为戒;3.完善刑事诉讼法,尤其要检视一些现行做法,加强包括物的强制措施以及监视居住等措施的检察监督,试点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合理设置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正向评价机制,禁止案件未结就对侦查办案机关表彰的做法,畅通申诉渠道,调整申诉立案标准等等,通过综合运用一系列法律改革举措,坚决遏制涉企冤错案件高发的势头。


程晓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结合自身办案实践就涉企刑事申诉案件的特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了发言。她指出,涉企产权刑事申诉往往与时代背景、当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法律适用存在模糊地带,案外因素干扰较多,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给申诉带来极大阻力。


关于存在的问题:第一,涉企产权保护政策意见的强力度与实践办案的弱感受形成巨大反差,相关规定空转,落实效果不佳;第二,刑事申诉制度依法纠错功能发挥严重不足,不愿改、不敢改问题突出;第三,现行法律关于刑事申诉规定笼统,办案过程不透明,申诉后如何通过初查,何时获得反馈不明确,申诉审查均由法院单方完成,辩护权受到极大限制;第四,涉企冤错案件的申诉翻案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最后,她就如何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必须激活和用足相关已有的法律、政策规定;二是建议中央和地方成立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受理此类案件的申诉、再审,提振企业家信心;三是建立涉企刑事申诉案件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确保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有效参与以及诉讼权利保障;四是建立刑事申诉案件提级管辖和异地审理的常态化机制;五是建议对已经纠正的涉企再审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提炼裁判要旨,供实践办案参考。


郝春莉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因事未现场参会,委托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作书面发言。


关于如何看待并落实《意见》对民营企业发展的保障作用,郝春莉主任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举措更加具象。涉企冤错案件的形成,往往来自于外部因素。党中央和有关司法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政策和措施。如“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动检察”、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逐步纳入刑事审判阶段等等。


其次,涉企冤错案件防范与纠正需要刑事法律全流程保障。涉企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存在于刑事法律全流程当中。一是事前阶段:立足企业合规理念,防控经营违法风险。二是侦查阶段:规范侦查强制措施,防止扩大化超范围查扣冻财产,保障企业合法财产,不应办一个案件整垮一个企业。三是审判阶段:健全财物追缴机制,确保合理合法执行。四是审后阶段:坚守刑事司法防线,防范救济双管齐下。


最后,31条《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要把中央精神领会好,把务实举措落实好,推动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王唯宁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唯宁律师提出,实践中冤错案件往往因为制度落实的困难,律师需要通过全方位精细化辩护,对司法机关进行引导和制衡,减少甚至避免冤错案件的出现。这要求律师将辩护工作前置、加大精细化办理案件办理的颗粒度、在全流程中都要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与互动,从而最大程度地证明指控中的不实内容,为企业争取到更为公正合理的认定。


具体可以包括:(1)开展案件背景调查;(2)组建各领域专业律师的综合性团队;(3)初探与定向,即通过了解公安机关调查方向确定其办案思路,对案件发展及侦办节奏进行预判;(4)对情、理、法三个层面的证据进行固定;(5)通过举报对案件中其他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反制;(6)对案涉民事问题进行应对;(7)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8)阅卷后复盘信息,还原案件事实,对工作方案进行适当调整;(9)通过申请涉案企业合规等形式争取宽缓处遇;(10)庭审中的充分施展。庭审是前期精细化辩护成果的集中展示,通过有效的发问、质证、举证和辩论,进一步增加说服的力度。总之,有效的精细化辩护,让律师作用发挥到极致,以引起办案机关的足够重视,减少因权力失控导致冤错案件的可能。



公安部法制局特邀嘉宾从多个方面介绍了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所采取的举措。


一是不断健全执法制度体系。联合最高检进一步细化经济犯罪刑事立案标准,会同两高出台排除非法证据、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意见,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规范涉案财物查扣冻等方面出台多部执法指引,规范引导民警执法行为。今年8月,公安部发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26条措施,其中特别提出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深入推进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受立案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改革,有效防止违法立案、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提升涉企等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建设涉案财物专门管理场所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案件办理和财物管理分离机制,规范管理涉案财物;大力整治执法问题,健全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三是改革创新执法方式方法。深化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建成应用3055个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强化对办案活动的全程同步监督管理;全面推行网上办案,执法办案更加透明高效、执法监督更加精准高效;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制度,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四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深化“阳光警务”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申诉控告、刑事复议复核等制度作用,畅通12389“企业诉求平台”等信访投诉渠道,主动社会各方面监督,确保执法活动公开公正。


五是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执法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开展新法新规讲座、旁听庭审、公检同堂培训等多种方式的培训活动,深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不断提升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高景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主任首先对“刑辩十人”论坛的组织形式、历届讨论议题等予以高度认可和充分赞赏。他还建议通过“同堂培训”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交流与探讨。随后高主任围绕本次论坛议题,从立案监督、财务监督、清理“挂案”三方面畅谈看法和意见。


第一,关于立案监督问题。重点是解决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问题,加强源头防范。他提到未来对刑诉法修改中就该问题,可以共同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促进该制度的完善;


第二,关于涉案企业财物监督问题。针对办案机关违法对涉案财物查扣冻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先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然后再向检察院申诉,主要是考虑到案件在侦查阶段,很难确定财物哪些涉案、哪些不涉案,可能会随着侦查范围的扩大,涉案财物范围也随之扩大,当然这条规定在施行过程并没有执行好,原因到底是因为立法不完善,还是执行中的问题,这个需要继续研究。


第三,关于“挂案”问题。对于长期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案件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还有一个难点,就是“疑罪挂案“,有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期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又不撤案,这种情况其实对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十分负面的影响。对于长期“疑罪挂案”,如果客观上确实难以再获取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的,将来可否要求移送检察院不起诉,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同时我们要特别注意到底是客观不能还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防止确实有的企业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和办案机关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情况出现。在清理挂案过程当中,真正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有机结合统一。


罗智勇


会议上半场最后一个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罗智勇做线上总结发言。罗副庭长首先对各发言嘉宾的观点进行了概括总结。之后,针对涉企冤错案防范这一问题,罗副庭长提出了四项建议举措:第一,要坚决禁止以刑事的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与民事案件;第二,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落实罪刑法定,防止刑事追究扩大化:第三,要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坚持刑法谦抑、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第四,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针对涉企冤错案件纠正这一话题,罗副庭长着重谈了四点认识:第一,要深刻认识到涉企冤错案件纠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100-1=0”的道理;第二,涉企冤错案件纠正需要各部门统一认识,互相配合;第三,有关部门特别是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切实坚决纠正各种涉企冤错案件,以提振企业家信心,振奋企业家精神。部分错的部分纠,全部错的全部纠;第四,涉企冤错案件纠错过程中要有效发挥律师的作用。


赵春雨


论坛下半场以《涉企案件的申诉与再审》为主题,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春雨担任主持人。


赵春雨律师指出打击冤假错案一直都是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涉企案件的申诉和再审是纠正错误、改变局面、强化意识的有效手段,对拯救民营企业家,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企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提升涉案企业办案效率,切实解决涉企案件申诉、再审“难”的问题,则是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有效法治保障的重要体现。


刘卫东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围绕主题谈了五点认识。第一点,当前涉企案件申诉需求大,企业家申诉意愿强,申诉期望值也比较高。第二点,涉民企申诉案件产生的原因之一,可能在于刑事司法在对不同主体的平等保护不够。第三点,刑事申诉的定位与启动在立法上仍有改进空间。第四点,检察机关启动对申诉案件的法律监督程序也比较困难。第五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审制度的机制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刘卫东律师提出五点完善涉民企案件申诉再审工作的建议:第一,要树立平等保护意识。第二,明确刑事申诉制度的定位和再审的启动标准。第三,积极发挥检察监督在涉民企再审案件中的作用。第四,通过司法解释意见等形式,明确并细化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提审具体适用的情形。第五,加强专业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团队建设,提升涉民企案件申诉代理和辩护的法律服务质量。


朱勇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就如何完善涉企案件的申诉再审机制提出五个问题及相关建议:


第一,是再审立案的高标准导致申诉权难以行使。刑事终审案件基本只有“确有错误”才能进入再审,这导致再审“入门难”。朱勇辉律师建议降低涉企刑案再审的立案标准,只要有较大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即应纳入再审范围。


第二,是司法机关自我审查、自我纠错的机制存在极大困境。朱勇辉律师建议在涉企刑案申诉中加大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举措,比如存在“主客场”问题案件的再审由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等等。此外,将来有条件时可考虑设立专门的再审法院。


第三,是冤错案件原承办人终身追责对申诉带来的障碍。朱勇辉律师建议在追责中严格把关,区分情况,除非确凿的徇私枉法,对其他非故意原因造成的错案,只纠错,不追责。


第四,是国家赔偿对再审改判形成的压力。朱勇辉律师建议参照交通事故交强险的做法,设立“司法赔偿强制险”制度,从法院收取的民事案件诉讼费里拿出一部分资金强制投保,解决出现冤错案件时国家赔偿的资金来源问题。


第五,是目前刑事申诉未纳入国家法律援助范围导致的法律援助缺失。刑事案件终审后到再审立案前这一阶段的申诉未纳入法援范围。朱勇辉律师建议通过法律、法规或规章把刑事申诉纳入法援,并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考虑是否放开“刑事申诉案件不得进行风险代理”的现行规定,让律师更有积极性参与到涉企冤错案件的申诉再审工作之中。


许兰亭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认为,加强产权保护,尤其是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司法保护,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持续推行的重大举措。健全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的提法也早已有之,一开始的提法是“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后来提出“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民营经济31条》也强调“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体现出对涉企冤错案件防范与纠正并重的原则精神。


刑事案件申诉难问题由来已久,核心问题是启动再审程序难、再审改判难,究其原因,一方面,申诉案件之前已经经过多道司法程序审查,确有错误的毕竟是少数,另一方面,刑事案件申诉、再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许兰亭律师提出五点建议:第一,扩大涉企申诉刑事案件异地审查的适用范围。第二,扩大对涉企申诉刑事案件进行公开、透明、实质听证的适用范围。第三,畅通律师与司法人员实质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涉企申诉刑事案件审查中的作用。第四,完善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程序保障机制。第五,树立司法公正性优先于裁判确定性的理念。


总之,涉企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防范与纠正并重,能防范的及时有效防范,未能防范的也要常态化纠正和补救,司法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还要把政策法规落实、实施到位。


毛立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就涉企冤错案件的申诉、再审及防错、纠错机制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他认为,该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涉及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共性问题,核心是如何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的防错、纠错功能。


对于涉企冤错案件的申诉、再审,他建议,一是在各级法院设立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小组,相关司法机关、工商联等部门共同参与,尽快复查纠正一批涉企冤错案件,并公开发布;二是对涉企申诉案件原则上施行异地复查,再审亦指定异地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提级再审,避免地方干预;三是改革涉企案件申诉审查方式,实行听证式、诉讼化改造,充分听取申诉企业及企业家的意见,避免空转现象;四是全面推行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并纳入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对于防错、纠错机制的完善,他提出,我国公检法之间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实际上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错、纠错中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大多数冤错案件中,辩护律师都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但没有得到办案机关的重视和采纳,导致一错到底。侦查机关的结论、检察机关的起诉、一审法院的判决,首先要经得起辩护律师的检验,才谈得上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未来,要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纠错、防错功能,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


赵运恒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律师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出台振奋人心,但仍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来推动落实,其中应充分考虑涉企冤错案件形成的特点及难点,通过拨乱反正的方法,降低再审启动门槛,鼓励司法机关通过申诉再审的方式纠正一批涉企冤错案例,必要时可以下指标。对于哪些“确有错误“的涉企案件优先启动再审,赵运恒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一是涉案企业仍在经营中的;二是原审将单位犯罪作为个人犯罪错误指控的;三是案外人对于涉案财产处理提出异议的;四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早已审理终结,法院未作为刑案移送,却又被公安司法机关当作刑事案件判决有罪的;五是因政府主导或政府存在重大责任造成的,如非法占地等。最后,他建议,完善涉企申诉刑事案件再审的机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必要被动等待法院申诉程序走完再进行审查,而应以更加积极作为的方式提出再审抗诉。


田志鹏


特邀嘉宾北京市前资深检察官田志鹏结合其检察工作实践,就刑事申诉工作现状,申诉难、申诉效果不佳的原因,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抗诉的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发言。他首先对冤错案件定义进行了解读,并指出刑事申诉原因大多是基于对案件、对法律的不理解,抑或是因司法人员不当言行而质疑裁判的公正性,冤错案件是极少的一部分。


他介绍了现在司法机关申诉案件的办理模式,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分析了申诉难的原因,一是现在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法律监督的效果,在有些地方出现了申诉案件办理程序空转现象;二是错案责任追究标准、绩效考核指标设置存在一些不科学的地方;三是申诉案件办案量倒金字塔结构一直存在,人少案多的现实,办案人员重指控、轻监督的理念,办案人员知识架构等都是制约办理申诉案件效果的原因。此外他还对“确有错误”这一刑事抗诉的标准进行了解读。


最后,他强调相信只要坚定法治信念,不畏艰难,练好本领,坚持不懈,正确、充分运用现行法律赋予法律人的责任,一定能最大程度的为纠正冤错案件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严少敏


自由发言阶段,由星来律师事务所资深网络法合规专家严少敏发言。


程雷


下半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作总结发言。程雷教授结合自己在最高检和最高法做研究学者的经历,就涉企冤错案件的治理方式提出两点意见。一是针对涉企冤错案件的常态化治理问题,分析了当前涉企申诉案件启动难的原因在于标准不明确、规律不可循,案外因素对涉企申诉案件的启动具有重要影响,认为短期内运动化治理方式有其必要性,但最终应走向常态化治理和法制化治理方式。二是对涉企案件的再审机制建设要紧密关联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性。程雷教授认为,结合涉企案件中对财产与自由的保护同等重要、行政犯居多、具有刑民交叉共性的三个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将仅以人中心的理念,上升到人身与财产并重的理念,办案人员要随时掌握政策变化并坚持法律适用原则,持续关注、深入研究刑民交叉议题。通过以上方式,促进涉企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真正做好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利益。


第十五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历时五个小时,圆满落下帷幕。“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议题,道阻且长,行之将至,需要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及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持续耕耘。再次感谢所有嘉宾的慷慨分享,感谢法治日报、南方财经对本次论坛的支持,完美呈现了一场凝聚思想智慧和专业实践的饕餮盛宴,期待“刑辩十人”论坛的下一次聚首!





“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十五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