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政治站位 理解立法本意 研究典型案例——“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王新教授课程学习心得

杨东昊律师
2023-09-04


编者按: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作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侧重于金融犯罪的实务与研究。七位年轻律师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第三期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究班”,颇有感受,从今日起逐一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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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三期“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正式开班。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于8月19日以“金融犯罪的若干司法热点与辩护焦点问题”为题授课。

作为辩护律师,我分享以下三点学习心得:

一、提高政治站位,紧跟司法政策

王新教授从我国惩治金融犯罪的基本立场入手,为大家详细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金融犯罪的司法现状。他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惩治金融犯罪的基本立场。这主要表现为当严则严,当宽则宽。既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顶层设计下,充分发挥罪刑法定的法益保护机能,践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从属性,也要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以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规制机能来限制不当入罪,以“但书”及其涵摄罪量要素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间。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在办理案件时,不能仅将眼光聚焦于个案,也要立足于当下的政治背景和刑事政策,对于案件所涉的罪名、社会影响以及个案情况进行合理评判,进而找到行之有效的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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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解立法本意,限缩司法解释

王新教授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非法集资犯罪的修改为例,进一步向学员们介绍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的立法思路、立法本意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修改的原因。他指出,立法者之所以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同时加大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金刑数额由原先的最高50万元修改为无限额制,就是考虑到非法集资犯罪是金融犯罪中的重点高发类型,严重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

作为辩护律师,在开展实践工作的同时,也要充分学习、理解立法者立法时的考量和立法本意。当个案的现实情况与司法解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模糊不清的理解时,应当基于立法本意对相关司法解释内容进行限缩解释,从而合理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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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典型案例,分析司法实践

王新教授指出,案例指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要旨能够澄清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具有填补法律和司法解释“空白”的功能,对类案的司法裁判具有参照执行作用,具有“准司法解释”的作用,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

以洗钱罪为例,在2021年“自洗钱”入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布了11个典型案例。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多种典型形态的洗钱犯罪手段,亦明确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认定与竞合适用规则。辩护律师通过研究典型案例,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的办案思路和办案方式,进而拓展辩护思路,找到合理的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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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东昊


教育背景: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刑法学硕士学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全国计算机二级(Access数据库程序设计)资格证书等。


专业领域:

专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主要涉及证券、基金、银行、洗钱、互联网金融等领域。


著作:

参与编写《银行业务犯罪十二讲》(法律出版社)


曾承办、协办多起重大金融犯罪刑事案件:

申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P2P);

罗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私募基金);

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私募基金);

某银行支行行长陈某贪污、违法发放贷款案;

刘某某等人骗取贷款案;

张某某骗取贷款案;

张某某等人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

王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孟某某等人诈骗案;

刘某某等人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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