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阔视野 夯实专业——做能被法官所认同的刑事辩护

韩文莉律师
2023-09-01

编者按: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作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侧重于金融犯罪的实务与研究。七位年轻律师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第三期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究班”,颇有感受,从今日起逐一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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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三期“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正式开班。本人很荣幸能在律所的安排下参加本期培训,受益匪浅。四天的课程之首,是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例为我们讲授了经济犯罪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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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企内部腐败治理,加大行贿类犯罪的惩治力度。伴随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于是,围绕该次刑修案(草案)的内容,周院长便首先以经济犯罪立法的最新动向为主题,向我们讲授了刑修十二(草案)聚焦的两大问题,并以《公司法》第147条内容为例,让我们认识到了刑法最新立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协调与联动,也再一次强化了我们在实务中处理刑民(行)交叉案件的过程中,势必要始终坚持不同部门法背后的法秩序统一性思维。

入罪时需重视前置法,出罪时需独立判断刑事违法性。根据周教授在课程第二部分的讲解,经济犯罪往往都是刑民交叉案件,于是在实务中,就需要我们把其他部门法知识的学习与案件的处理做到有机结合,遵循一定的司法逻辑,来增强说理能力。但是,他也再次提醒我们要认识到的一点是,某些前置法无法为犯罪认定提供“质”的根据,前置法的违法性判断不能替代刑法上的判断,因为前置法和刑法是“烟”与“火”的关系,违反前置法可能只是“冒烟”,烟雾之下到底有无“真火”,则需要我们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刑法条文,进一步去展开实质的、相对独立的判断。

经济犯罪辩护的切入点,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例。在课程的第三部分,周老师则进一步深入到具体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实务认定疑虑,在为我们介绍本罪主要辩护策略的基础上,还讲解到律师需要克服不善于运用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与共犯(从犯)理论的两大误区,以及要重视程序辩护的有效性。此外,周老师还指出,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只是按照“前置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逻辑,会让有罪结论的得出显得过于宽泛。于是其提到,应当明确一点的就是,经营性传销活动不是刑法规制本罪的处罚对象,不再对传销组织有层级、外观上有“拉人头”之嫌,但上一级成员的提成主要以下一级的商品销售额作为计酬依据的情形,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个小时的课程精彩至极,丰富了专业知识,开阔了辩护视野。在结束之际,周光权老师不仅再次总结了经济犯罪的辩护要点,还提到了“理想的刑事辩护,尽可能去理解司法实务做法,但又能够对不合理的做法进行反思,其主张又能够被法官所认同,才是最值得期待的辩护”,让我深受启迪,铭记在心。


本文作者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银行刑事业务部 律师

韩文莉


教育背景: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具有刑法学硕士学位。


专业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工作经历: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第八批法律实习生;

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2年3月至今,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第一专业领域为金融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主要涉及银行贷款、票证业务领域;第二专业领域为企业家涉嫌各类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


参办案例:

目前已协助主办律师办理了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诈骗案,证券交易市场职务侵占案、境外抢劫筹码案,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案、违法发放贷款与挪用资金案、以及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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