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圈与解构——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宋晓燕教授课程有感

杨思凡
2023-08-31

编者按: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作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侧重于金融犯罪的实务与研究。七位年轻律师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第三期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究班”,颇有感受,从今日起逐一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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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能够请到宋晓燕老师,对我们这些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具有极大意义。宋老师的讲授不仅完整和充实了我们的知识体系,让我们能够跳出刑法逻辑,体系性的理解金融、金融产品和金融监管,也打破了我们长期局限于“出罪入罪”就这一思维定式带来的认知壁垒,为刑事辩护引入新的角度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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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老师的课程结合培训学员的特点进行设置,考虑到听众大多并无金融背景,也并未深入金融行业,宋老师深入浅出的讲解了金融基础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带领学员们思考“金融”产生的过程及背景,通过这种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引导学员们对金融本身的逻辑进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解构与重建学员们对于金融监管和刑事司法的理解。课程结束后,将课程内容进行回顾,仍能持续引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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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

随着法治的发展与进步,律师群体中法学院毕业生的比例大幅上升。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法学生加入律师队伍,在客观上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这一“青年律师”群体系统的接受了法学院的教育,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但作为一名法学院毕业生,我也深刻意识到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之间的巨大鸿沟。法学生,尤其是专门研究刑法学的法学生,确实需要警惕公法表征的公权力带来的学科“傲慢”,避免陷入知识和专业导致的“认知壁垒”。

二、法律规范与市民社会

普法教育中为民众讲解法律的定义时,常常描述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事实上我认为这一定义是不周延的,至少是存在歧义的。对于市民社会来说,为了保证社会运转,大家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范围内自发的遵循着某种规则。这些规则在人类从古至今的交往过程不断被矫正,并被社会大众普遍认同并自愿遵守。在并无国家及其表征的国家强制力的原始社会,人类也会依照一定秩序行动。政治学中我们往往研究政府与社会的平衡关系,试图实现在不同历史阶段、资源环境、地缘关系等条件下,既保证政府的基本职能,又发挥个人和民间组织的活力。法律作为一种治理工具不应试图在这一论证中“独善其身”,而应更积极的发挥自身功能。

三、金融市场与金融法律

宋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引导学员们以最朴素的想法猜测金融和金融市场诞生的原因及过程,大家却因对既有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的了解而无法抽离思考。这一现象很难不让人产生“监管禁锢思想”的联想。在国家、法律这些概念诞生之前,人类社会和社会交往早已有之。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滞后于市场发展是必然的。因此,法律对市场的任务就不是引领和预测,而是稳定和保障。对市场而言,监管的意义在于帮助和保障其构成性机制的实现,而不是机械的限制和规范。


本文作者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基金刑事业务部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律师

杨思凡

教育背景: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东南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资格:

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

专业领域:

第一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专注于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及行政案件,尤其是基金行业相关刑事辩护与行政应诉业务;第二专业领域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

主办案例:

北京某公募基金经理操纵证券市场案;

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职务侵占案;

上海某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违法运用资金案;

杭州某基金管理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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