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案件哪些情况应当要开庭?如何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细化应当开庭的二审案件,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4月15日,钱列阳、许兰亭、杨矿生、毛立新等十位知名刑辩律师以及三位刑诉法实务专家、教授齐聚“刑辩十人”论坛,聚焦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关注的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问题,展开研讨,并提出意见建议。他们呼吁,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明晰二审刑事案件开庭的范围,提高二审开庭率。
研讨会上,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在发言时指出,“刑事二审程序承担着纠正错案的重要职能,开庭审理以其亲历性和对抗性在查明真相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出于诉讼效率及节约司法资源等考量,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刑事案件二审以不开庭为常态、开庭为特例的情况。”在这一点上,与会律师和专家都有共同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四种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其中包括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此外,还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关于后两类案件的规定,看起来就比较模糊,在理解的时候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旦出现分歧怎么办?法律也没有相应的处置机制。”杨矿生律师谈道。
钱列阳律师认为,应当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细化二审开庭的案件。“现在的制度设计过于简单,给执行法律的二审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候在二审阶段,律师连法官的面都见不着。”钱列阳强烈建议,对于一审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纳入二审必须开庭的范畴,“哪怕最后结果仍然是有罪,至少要给被告人面对不同的法官再一次当庭陈述的机会,法律制度设计应更加人性化。”
毛立新律师也赞成,对一审不认罪、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并进行实质化审理,以切实解决争议问题,做到案结事了。关于二审开庭可能带来的司法成本损耗问题,刘卫东律师则建议,可以采取技术手段,使用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庭审。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谈到,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新时代,对二审开庭问题要更加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好二审开庭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标准绝对不能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也提出,要牢固树立“庭审实质化”“以庭审为中心”“直接言辞证据原则”等现代司法理念,在刑诉法规定的“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概念的具体理解上,司法解释应当进一步细化。他同时认为,对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推进要循序渐进,对未来发展应持乐观态度。
据记者了解,此次会议的研讨成果将形成书面意见,呈报最高司法机关。
编辑: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