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理论结合 传道答疑解惑|紫华所应邀参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犯罪与刑罚”系列课程授课

2022-09-05


2022年9月1日晚,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律师和主任助理张百成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犯罪与刑罚”系列课程邀请的校外专家,通过线上的方式为同学们带来2022学年秋季学期课程的第一期专题讲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时方副教授作为主持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院长戴蓬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环球律师事务所宋伟律师一同参加了本次专题讲解。

在时方副教授的主持下,钱列阳律师以《银行业务犯罪认定与刑罚规制》为题,向同学们讲解了银行类犯罪对经济的重大影响及银行类犯罪的特点。

钱列阳律师认为,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底板,银行是金融稳定的底板。如果银行业出现大面积犯罪将影响到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近来,银行领域犯罪数量出现上升趋势,出现了银行信用危机和威胁民众资金安全等问题,如果该类犯罪风险得不到进一步遏制,甚至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稳定。作为一名刑法人,应该不断提高金融知识储备,将其与刑法进行有效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挖掘银行类犯罪风险。

钱列阳律师以自己亲身承办的银行犯罪案件为例,以银行业务分类为纲,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三大业务板块向同学们介绍了实务中银行犯罪案件犯罪手段的复杂性、专业性及创新性,与此同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地讲解了银行类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

面对金融犯罪这片蓝海,钱律师进一步提出,刑法人要深入金融业务领域进行研究,不仅要研究金融事件,还要了解事件背后的金融人的特点与他们的思维方式。金融的本质不在金钱,而在于时间。即所有的金融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利益,实质都在于对时间的合理调配与充分使用。所以,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看待金融案件时,需要加入“时间”这一维度,才能真正理解其中的金融模式、金融思维。

随后,张百成律师以《浅析骗取贷款罪》为题,向同学们讲解了骗取贷款罪的规制目的及实务中对该罪名的认定情况。

张百成律师向同学们展示了骗取贷款罪的沿革,介绍了骗取贷款罪认定标准的变化。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出台,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标准发生了重大改变,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到“造成重大损失的”,在本罪的第一档刑中,没有了关于情节的规定,只在法条中列明了“造成重大损失”,即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这一客观后果。对于骗取贷款罪的修改也体现了适应社会转型中的变化,也更加符合金融信用风险的逻辑。

张百成律师认为,了解金融犯罪的核心,需要同时掌握刑法学知识和金融知识。在研究金融犯罪的过程中,不应将角度只限制在刑法的范围内,而是更多的时候应该站在金融的角度看刑法。

从刑法体系上来看,骗取贷款罪位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其保护的法益系金融管理秩序,但金融管理秩序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能将骗取贷款罪要保护的法益进行很好的具象化,与此同时,也就导致了对本罪规制目的的多重解读。但是如果从贷款业务本身出发就可以发现,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具体法益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金融的内在逻辑是允许贷款业务存在可控的信用风险,而这些信用风险会在缓释金融风险工具作用下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时从骗取贷款罪相关案例,让同学们进一步理解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标准和切入该罪的角度。

最后,同学们就自己对银行等金融类犯罪存在的疑惑和问题进行提问,钱列阳律师和张百成律师分别为同学们进行了一一解答,也同线上的各位老师和嘉宾进行了与谈。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202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