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10分钟内一定讲完。
我觉得金融领域的合规,与我们法律人脑子里的概念有所不同。就是说合规、违规、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刑事犯罪,这些概念在法律人的脑子里是分得很清楚的概念,但是在金融行业却不是。我们发现,金融行业在违规以后,往往会直接走向违法犯罪,因为有获利。如果没有获利,他根本不会违规。就是这条逻辑中,沿着这条线我们打开,就会发现这是金融行业的特点。
那么在座各位法律人,我们绝大部分没有机会、也没有读过金融学院,更没有在金融行业里做过具体的工作。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金融行业中,大量的专业的东西是我们完全陌生的。无论是证券还是银行、保险、信托、基金,都有我们非常严重的一个专业壁垒。这个专业壁垒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学习新知识。
比如说多头啊,空头啊,还是对赌等等,这样的一些我们认为是违法的操作,或者是不道德的概念,其实在金融行业里面是非常正常的一种金融操作行为。所以这是需要我们法律人在观念上要走进金融圈。另外我们可能观念上要发生的第二个改变,就是不要用传统的社会的一些观念来看金融操作行为。如:对赌,在金融行业就是一个合法操作。投机,并不是一个贬义词,而是一个正常的金融行业的中性词汇。投资就是投资,投机就是投机,这里的做空、做多,这个多头、空头,这些都是金融手法。那么金融的本质的核心根本不是在玩钱,是在玩钱的使用权,是在玩时间,打的全是时间差。所谓的资金链断裂,实际上是资金使用的时间链断裂。接不上,给他3个月,钱一补上马上就OK了。所以这是金融行业里拿时间做维度,时间轴来操纵一个业务,和我们法律人实实在在地学法律然后做实体,是不一样的。这些观念都需要改变。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8个瓶子7个盖,杂技团变魔法,啪啪啪啪,最后,每个瓶子都要有盖,但是这个盖马上又要拿起来,然后再盖下一个盖。金融,如果8个瓶子8个盖,大家都不动了。正因为是8个瓶子7个盖,所以打了一个时间差,最后多出的那个盖就是金融利润。这是金融行业谋利、盈利的手法,这是我们需要学习的,这是法律人在法学院根本没有学过的一个全新观念。
也正因为这样,我觉得我们在了解了金融人的思维模式,进入了金融的专业,突破了金融行业的壁垒,了解了金融相关的法律以后,接下来我们看所谓的金融犯罪,实际上发生在根本,而不是在上层,就是在最底层,就是金融手段的实际操作人。他们大多是一线的交易员、部门经理、程序员。这个层面的人,他们在现行的规章制度下,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工作,熟能生巧,最后他产生了一套自己的规则。
这套规则本来是12345,他变成了135,省了24,然后多了67。为什么?利益驱动。他觉得可以在这期间,如:一笔钱在他手里能够停一个月,而这一个月中,他完全可以把这笔钱拿出来打一个时间差。因为我说过金融玩的是时间,他打一个时间差以后到29号的时候钱又回来了。这时候完完整整地送出去,而他中间把控了一个月钱的使用权,让他操作得到盈利。这就是他向时间要金钱,他得到了。这是他们的基本理念。所以所有的一些犯罪事实,是指在这个运转的过程中出了意外,钱回不来了,暴露了。资金口敞开了,这一下钱跟不上的,于是挪用资金啊、职务侵占啊,所有这些犯罪就发生了。所以我们要理解金融人、金融行业。如果作为金融犯罪的一个标的物,我们应该怎么去理解它、研究它?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我们法律人会觉得金融行业的部门规章太多太细,而且根本就看不过来,所以就会有忽略。但其实从金融合规的角度来讲,恰恰这才是我们真正要做的工作的核心。焦点一定打到最底层的那个点上去。比如说我和刘桂明,咱们俩啊,我借了你的钱,然后说,今天我要把钱还给你。桂明啊,我把钱得还给你。然后桂明说,行,我给你一个卡号,你把钱给我打到哪儿。对我来讲,无所谓,只要是你刘桂明的银行卡,你在招商银行开卡,我就还给你招商银行;你到建行开卡,我就还给你建行银行卡,天经地义的。至于说他原来是从农业银行的银行卡给我打来的钱,钱我还到招商银行或其他银行账号去无所谓。因为这是常理。
所以呢,这些在金融行业里常理,未必符合法律。为什么?因为涉及金融监管。而恰恰是这些小地方,犯罪嫌疑人钻空子,钻的就是常理和法理这两块木板之间的那个缝隙。这就是他犯罪的一个手法。比如说银行和银行之间的票据,贴现转贴现。我把票据给你,你把钱给我,给到哪一个户头?如果按照刚才我和刘桂明之间的金融关系,反正你们开个户,不管在哪个行开户,我把钱打给你就得了。但是国家法律不这么规定的。
2012年286号中国银监会的通知里面明确规定,如收到了票据,打出钱的时候,A银行把票据给了B银行。B银行要打钱给A银行,你只能打两个账户。要么你到A银行开个账户,你把该给A银行的钱打到你在那里的户头上。要么你打到A银行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账户上,我把钱打到你的准备金账户。OK,没问题,只能打这两个。你A银行不能在第三地、第四地、在其他的银行开户,然后我把钱打到那个地方去。所以就拿刚才我跟刘桂明的这个来比方,桂明,你给我了票据以后,我给你的钱只能打到你这个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账户。要不我就在你这儿开个户,我把钱打过来给你,打到你这儿来。我不能在其他行。
恰恰就是这样一条如此边边角角的2012年的286号文件其中的这条,没有人去关注它,成为票据诈骗罪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经济上获利得到赃款的手段。夹缝里。他违规违的是什么?违的就是这一条。这一条才造成了后面的犯罪结果,因为他把钱拿走了。然后这张票据一直往下转,等到转到人家发现这张票据有问题了再倒回来,钱已经没了。逃避金融监管。你给我票据,我给你钱,就是因为打到了其他行的账户,然后我把钱转走。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下了规定。可是,有多少人会理解和知道?所以我说小小的一个合规违规,最后带来的是什么?是巨大的犯罪收益。这就是金融犯罪的特点。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合规才是金融行业行稳致远的“压舱石”》,合规中的规,我就举这个案例。
总而言之一句话,只有合规才能使我们的金融行业行稳致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