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实务|钱列阳主任应邀为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授课

2022-05-19


2022年5月18日晚18点,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律师应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邀请,作为“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课程的讲师,以《证券犯罪实务》为题在线上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六十多位硕士研究生授课。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新教授主持本次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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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钱列阳律师从政策层面出发,向大家分析了当前国家对于证券犯罪的刑事政策导向,以及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态势下,司法机关对证券犯罪管辖的规定及机构设置的变化。钱律师认为,对证券犯罪的集中化、专业化管辖为当前的主要趋势,这也体现了证券犯罪高度专业化、知识复合化的特点。


其次,钱列阳律师分别从制度及实务两个层面,向大家分享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条更迭及在司法实务中自己遇到的争议问题;编造虚假信息行为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别以及实务当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边界;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认定方法及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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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律师提出,第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只对犯罪主刑的定性和量刑进行审理,而附加刑部分,由于《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实务中控辩双方通常也不会对附加刑发表意见。但在证券犯罪中,由于当事人的犯罪数额往往非常巨大,导致对其财产刑的处罚也经常是天文数字,因此在证券犯罪的审理当中,法庭应当给出空间由控辩双方针对附加刑部分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第二、当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等证券犯罪入罪的数额标准过低。在实践中,通常只要行为符合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数额几乎必然达到犯罪的标准,这使得证券犯罪与普通的财产犯罪在数额上没有实质的区别。


第三、在当前证券犯罪审理的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依据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对“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等重要的构成要件直接定性,且在“《认定函》”中证监会通常不会阐述认定的理由及依据,也不会派员出庭接受询问,这使得案件的被告人及辩护人实质上丧失了对“认定函”进行质证的权利。在新《证券法》的修改中,已将证监会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权”修改为了“规定权”,这在立法上给予了辩护律师更多的空间。


随后,钱列阳律师总结了自己多年来办理金融犯罪的经验,并向同学们建议,在金融犯罪这个更加专业的战场上,我们作为专业的刑事法律人应当对金融行业有足够多的了解,无论是证券、银行,还是信托、保险、基金等等领域均存在着大量刑法和金融法律法规的不衔接处、立法的空白点和司法实践中的空缺点都等待着大家的研究。同时也要通过我们的研究不断发现立法中的漏洞、执法中的扭曲,这也是我们作为法律人的责任。



最后,钱列阳律师以木雕为喻,告诫同学们自我觉知,找到自己人生的“木纹”,在有限的时间里降低“试错成本”,成就“个人之器”。钱主任鼓励同学们,“走一维的路、读二维的书、做三维的事、思四维的变化”,找到最适合的职业,成为独一无二的自己。


钱律师以犹太经典中的一句名言作为结束语与同学们共勉:


有勇气改变我们可以改变的事情,有耐心容忍我们不能改变的事情,有智慧区分前两者。”——《塔木德》(Talm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