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兆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案件基本事实:
天津兆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委托他人绕越设关地的手段,走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共计重29.5.39吨;采取低报价格、委托他人绕越设关地等手段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国家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8061089.45元。
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上述行为违法,仍策划并指使公司员工实施; 被告人邵某某作为天津兆辉公司业务经理,听众朱某某指示,积极联系外商、商谈价格,参与策划并同公司其他业务人员实施上述走私行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在明知其公司在进口业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听从邵海荣指示,联系香港贷代公司、非法运输渠道、国内货主、修改单据等,协助完成走私行为。
被告人朱某某、邵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均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一审):
犯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30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十五年,罚金三十万元。
辩护律师:
钱列阳 吴晓云
辩护意见要点:
一、朱某某口供形成违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口供不应采纳。
二、朱某某不参与公司进口的相关业务,进口业务完全由邵某某控制。
三、证人黄某某对朱某某的有罪指证不可信,不应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四、证人王某某当庭否认证言中对朱泽斌的指证,证明朱某某没有说过让其购买走私牛肉。
五、邵某某对朱某某的指证系孤证,与朱某某在本案中有明显利益冲突,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综合以上证据,指控朱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策划并指使公司员工实施走私行为的证据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