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如潮水般奔涌,而法律规范似堤坝般守护。在这潮水与堤坝的交界处,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模糊难辨,创新与违法的边界更需慎思明辨。《边界》一书正是诞生于这一充满张力的领域。作为中国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律师先行者——钱列阳律师以其三十年在金融刑法领域的实务经验,将金融人与法律人的思维碰撞、行业壁垒的突破尝试,以及自己对“合法创新”与“越界犯罪”的理解,融于一册。通过对谈的形式,对金融犯罪领域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智识进行展析,以期助力大家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下述小艾结合钱列阳律师的新书及其个人相关访谈,整理汇览了下述干货,欢迎馆内师友参阅、转需和分享之。
受访人=钱列阳
采访=杨大康 周致力 赖 崎
文源=边界:金融创新、犯罪的认与知
钱列阳,资深刑事律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公安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2020年、2021年海淀司法局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2021年获得“第一届海淀区领军律师”荣誉;2024年荣获钱伯斯大中华地区中国(中资所)律师榜证券:诉讼“业界贤达”称号。
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金融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校外导师。
曾办理“中国私募D一人”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原铁道部部长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知名影星刘某涉税案;e租宝张某集资诈骗案等。
出版专著:《大律师之精彩刑辩系列:道与术》《三思而行:钱律师与青年刑辩律师的交谈》《市场滥用犯罪与刑事合规》《证券期货犯罪十六讲》《银行业务犯罪十二讲》《金融犯罪辩护逻辑》等。
杨大康,法律自媒体“大康会客厅”主理人。
周致力,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券刑事业务部主任。
赖 崎,磐融资本创始人,北京优品三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下述内容精要择摘自钱列阳律师全新付梓的《边界:金融创新、犯罪的认与知》(限量签章版),碍于微信篇幅局限和阅读好恶,未尽周延处,万望馆内师友补正。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敬请以钱律师所著新书为准。
金融用时间编织利润,法律用边界丈量是非。
1.金融犯罪是一座大山,我们要钻到山里头去,只有真正了解他们操作的缘起和手法,才能用刑法的罪与非罪作出最后评价(金融+刑法=金融犯罪辩护)。只有这样,才能用刑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判断这是不是犯罪,委托人也才能听得进去。
2.金融领域最新的生产力不在学术圈,而在实务中,它的千变万化都在实务一线,而金融人对于变化往往是秘而不宣的。换句话说,新生产力的代表,第一一直在发展,第二我们却看不到。当他们实施犯罪时,所采用的手法往往超出常规认知——若非亲眼所见或亲身了解,常人难以想象犯罪行为竟能以如此离奇的方式呈现,而这正是其犯罪活动的最大特点。所以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犯罪。
3.金融的本质是时间,具体来说在于对时间的精妙运用,核心在于时间差。这个本质在杂技团的“8个瓶子7个盖”的技艺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4.犯罪一定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般来说,金融犯罪的受害人一个是交易对手,另一个是社会公共秩序。
5.常见金融犯罪有38个罪名,其中8个是以金融诈骗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受害人是被骗的交易对手;其余30个是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受破坏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金融规则。
6.一旦被认定为金融犯罪,第一点,要找到是“谁受伤”了。第二点,如果是个人受伤,还要区分这是商业上的正常亏损,还是行为人利用非法手段进行的损害。
7.金融犯罪辩护的难点在于我们要深入透彻地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要点则在于对这个行为作出准确的刑法评价,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
8.(电脑会计算,人脑会算计)作为辩护律师,如果要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就需要深入剖析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考察它对第三方是否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是否破坏了市场规则。
9.(内部信息与内幕信息)我认为内部信息的范围较为宽泛,属于行政范畴;而内幕信息的范围则相对狭窄,属于刑法范畴。就像鸡蛋一样,蛋黄可以比作内幕信息,而蛋清则是内部信息,虽然都是鸡蛋的一部分,但蛋黄(内幕信息)的标准更为严格。
10.金融界和刑法界的一个核心差异在于,金融人认为投资决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刑法界则可能更侧重于单一因素导致的结果。金融人认为自己更多的是基于综合判断作出的决策,他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做或不做。他们可能并不知道,某些行为是犯罪,某些行为不是犯罪。
11.(用金融逻辑解构刑法逻辑)挪用资金罪中的“专款专用”概念,从刑法和行政法上看是天经地义的,但金融人难以接受。他们需要的是资金池,要的是资金的使用时间。
12.法律是要为金融服务的,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他们是通过规则实现收益,我们是通过规则建立秩序。我们铺铁轨就是为走火车用的。
13.我们就是要从实务出发探究立法本意,依据立法本意考量社会需求,再结合社会需求重新审视立法本意,最终将其贯彻于司法实践,三级要来回跳跃。
14.好坏的标准一直在变化中。但从根本上说,好坏和是非是有交集的,即“合理”。
15.刑法人普遍来讲比较保守,从本质上讲,这种保守源于一种权力本位,法律人有一种自己是公平正义代表的“权力感”。其实还有一种认为自己是刑法公权力的本位代表,这种居高临下的态度,我觉得恰恰是我们走出去时需要放下的。
16.谁是高手,就看谁能够与实务结合得多;谁拥有的常识多,谁就能在本行业里胜出。
17.公共规则有没有被我破坏?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有没有被我损害?在我得获利的时候有没有破坏规则?如果这三个都没有,那就是一种正常的商业竞争了。
18.金融犯罪案件的最大问题在于,客观事实很清晰,法律事实却模糊不清,这主要是因为客观留痕太少。
19.(进步在于降低纠错成本)犯错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犯错后能否迅速改正。比的不是谁犯的错误少,而是谁的纠错机制更健全,让所有人都敢于犯错,这才是良性循环。
20.金融领域需要具有规范意识,而不仅仅是创新意识。金融需要法治化规则的约束。
21.边界的一种作用是约束,另一种作用是协调。当各方发生碰撞时,得各让一步。金融领域不能简单地认为刑法的约束性太强,如果其不爱踩刹车,开到200码也可以,但至少得绑个安全带。
22.是非和好坏有一个交叉点,过程和结果也有一个交叉点。引入这两者的交叉点,那个交叉点就是: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金融人要的是看得见的形式。
23.金融刑辩需要两次握手,第一次是与具体的人握手,第二次是与人的思维认知握手。
24.一个人如果太过聪明,往往就缺乏智慧。如果他一直沉浸在“我比别人聪明”的赞誉中,他怎么可能沉下心来孕育智慧呢?
25.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句话告诉我们,法律是三维的,不是二维的。逻辑是二维的,而经验是三维的,它多了一个实务的立体维度。在象牙塔里的学生时代,我们谈的是二维的逻辑,但符合逻辑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追问,它符合实务的真实场景吗?
26.比较源于经验(因为经验给人自信),选择源于自信(选择源于经验之后的比较),判断源于性格。
27.在个案中,即使车被墙挡住了,我也不认为我应该是站在真理的一方。我们要突破这一条,即使在这场较量中你赢了,不等于你下一场一定赢。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
28.金融犯罪的情况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职务犯罪是截然不同的。我们所面对的是思维结构、专业鸿沟巨大的问题,这是与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或其他犯罪案件不一样的。
29.学,然后知不足。所以,学习是支撑我最核心的要素。
30.金融人的时间概念,实际上就是三维基础上的思维,三维立体加一维时间。所以,吸引我的不是金融的“金”字,而是金融的“融”字,是流动、是融合、是融汇,是个动词。这个动词“流动”,不就是时间嘛。所以,“融”的流动意味着它的生存空间是四维的,实体行业是三维的,大学里教书是二维的。
博弈的难点,不在纸面的字里行间,而在实务操作思维。
31.金融必须法治化,法治万不可金融化,要协调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
32.刑事司法很难清晰界定主观动机是恶意还是善意。所以,“恶意”“善意”在刑法中更多的是一种用于宣传的道德评判用语。在刑法领域,我们始终以证据为依据。
33.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我们不能只看刑法本身,金融逻辑很多时候能够为我们提供新的视角,穿透或解构刑法的传统逻辑。
34.双方都是这个行业里的高手,所以瞟一眼就足够了。这在刑法上并没有被解构,刑法上的处理是完全一样的。这叫共谋,我们之间不是非要局限在语言上,共谋有多种形式和方式。高手之间、同行之间一个眼神就能达成一致意见,这只是一种手段而已。
35.挣大钱的行为往往都被刑法禁止,而刑事诉讼法则是授权性的,主要约束公权力。有些行为你不做就可能犯罪,有些行为你做了也可能犯罪。就像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披露与否并不在于信息本身,而在于你什么时候说、该不该说。该说的时候你必须说,不能不说;不该说的时候你绝对不能说。
36.法律人的职责并非创新,其社会责任和职业责任是维护稳定。
37.我认为立法需要科学。我们要了解金融行业的特性,尊重其特点,不能限制金融发展的活力和生命力。这是金融行业的本质属性。有活力的人往往讨厌边界,这是一对矛盾。相反,一些人就喜欢待在边界内,边界本身也可能成为滋养懒惰的“温床”。
38.金融法律与经济实践互动紧密,它必须不断地变化,以适应金融行业本身的不断变化。每次都是先出现像庞氏骗局这样的“亡羊”事件,然后我们再“补牢”,将这一类行为认定为犯罪,明确以后不能再做。这就是金融行业与法治规则之间的冲突。这是一个现在和未来都需要不断解决的矛盾,可能永远都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
39.金融人要的是施展拳脚的空间,而不是被束缚的边界,他们最讲究的是自由裁量的余地。金融追求的是空间,而刑法则强调的是边界,是底线。
40.“金融必须法治化,法治万不可金融化”,这就是边界。金融是创新、是发展,法治是规范。法治的规范和金融的创新相辅相成,就像一个人的左腿和右腿的迈步,不能一条腿走在前,另一条腿也不能走在前面,且步伐还不能太大了,否则会摔倒。
41.不是说金融人要去“看到”刑法的更多方面,他们只需要知晓刑法的边界,知道不能跨越这条红线,就足够了。
42.留证据对金融人来说是一种“踩刹车”行为,他们是习惯于“踩油门”的,油门踩得深一点或浅一点,他们是可以把握的,但他们不能容忍“踩刹车”。留证据实际上是一种自我保护性思维,这违反了他们的思维模式。但这恰恰是我们法律人的一种思维模式。
金融人追求“利益结果”(好坏),法律人坚守“程序正义”(是非)。
43.金融犯罪侵害的法益有财产性利益和秩序性利益,不能因追求利益而突破法律底线。
44.从金融角度来看,挪用财产这种行为是违规的;但从刑法角度来看,只有水烧到100℃才是开水,90℃的只是热水。
45.金融犯罪侵害的法益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财产性利益,另一部分是秩序性利益。
46.(附随性结果并不能对冲消解行为的危害性)客观附随结果并不是行为人事前所设想或期待的任何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层面既有做好事的目的也有做坏事的目的,那么这种主观上好的一面可能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这种想法,那么刑法层面根本不能考虑这种好的附随效果。
47.(交易求好坏,是非求辨别)交易只涉及好坏、利益的大小问题,而是非则是辨别问题,是黑色还是白色的问题。
48.(机会的对等性)不能说因为隔壁那家公司是我家的公司,我现在任职这家公司,但我告诉客户,隔壁那家公司更好,不是这个概念。这种操作当然是违规,甚至是犯罪的。
49.金融主要包含三大要素:数据、科技和资本(钱)。金融的定义很简单,就是存款转化为投资的过程。
50.金融界应该实行三足鼎立。科技是能力,数据是土壤,牌照是天。
51.金融就是从吸收存款到投资的过程。金,代表“存款”;融,代表“投资”。
52.金融领域的违规行为不能单纯以量化标准来界定,而应以潜在的伤害来区分。就像金融工具一样,虽然尚未扩大规模,造成的损失较小,但一旦规模扩大,行为被复制,对金融产生的风险可能是巨大的。
53.科技就像枪支,数据就像弹药。所以,枪支和弹药分别存放在保险柜里,不能把弹药和枪支放在同一个保险柜里,否则一打开保险柜就具备开枪的能力。
54.金融犯罪的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存款,你骗钱,诈骗或吸收公众存款;第二个维度是支付结算、清算、清分,支付宝获得高额回报主要是在支付领域;第三个维度是融资(贷款)业务。投行业务本质上就是融资业务。
55.在金融领域里,“让证据说话”这句话经常是无效的。因为证据说不出话来。
56.(金融的法治化)法治化不仅是一个简单的严防死守的堵漏过程,而是从源头上杜绝问题,将滔滔洪水转化为涓涓细流。
57.我们必须在金融人利益至上的观点中融入法治化元素,即合法利益至上。我并不打算改变金融行业利益至上的特性,只是要告诉金融从业者们,你们必须追求合法利益,合法才是至上的。
毫厘之失,千里之谬。
58.刑法是底线思维,在治理金融犯罪时,要遵循谦抑原则,宁纵勿枉,保护金融行业人们创新的积极性。
59.金融从业者们往往不关注刑法,像五道口金融学院这样的学府,至今在其课程设置中都没有金融刑法。因此,绝大多数金融从业者的认识观念中,只有违规被罚的概念。他们无知无畏,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法。在他们看来,如果干了某件事就能赢得一大笔钱,败了也只是面临罚款,那他们会愿意一试;但如果告诉他们,干了就可能触犯刑法,赢了钱也可能要进监狱,那他们是绝对不会去做的。
60.我一直期待,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这种团伙型犯罪,可以考虑“抓大放小”,参考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的处罚逻辑,区分出共同犯罪的不同层次。
61.刑法是行为刑法,要根据行为进行评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是一网打尽。
62.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不同行为人明知范围的时候,应当差异化区分,不能简单地推定明知及其范围。
63.(金融刑法的扩张)这种被动的刑法扩张,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也是边界理论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你不能只强调创新而忽视规则。换句话说,亡羊补牢,如果羊已经丢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只羊就只能让它丢了。但接下来我们必须补牢,不能继续让羊丢。这就是刑法的作用。
64.山不过来,我向山走去。实际上,刑法的传统是非常保守的,刑法审判本身也是个消极的过程。在今天金融犯罪的形势中,我们是要主动出击的。
65.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需要从金融人理性的金融思维中提炼出合理的成分,并探讨这些合理成分是否在合理性之上还具备合法性,这就是我们的辩护点。
66.第一,我要了解金融人的金融思维;第二,在金融思维中找到它的合理性;第三,探讨这种合理性有无可能为刑法合法性,从而形成辩护要点。
67.专业壁垒越高,越可能为法律判断留出更大的空间。相反,如果专业壁垒较低,案件就可能更接近于全民公决。
68.谁生来就懂刑法呢?所以当一个人知识不足时,如果用合理性弥补合法性知识的缺失,那将是危险的。作为审判长,如果你应该具备五个方面的知识,但你只掌握了三个方面的知识,那么你不清楚或者理解得不深的另外两个方面的知识(如刑法的规定),就可能会本能地用合理性取代合法性。
69.我认为,金融的合理性,应更多地交由监管机构进行评判;而合法性,则应由法院进行裁决。金融机构的监管,无须过分拘泥于刑法的具体规定,而应更多地将金融法规及金融本身的合理性作为衡量标准。一旦案件进入金融刑事法庭,刑法便成为最终的裁断依据。无论前期的合理性如何,最终的收尾必须依据刑法。
70.始于合法,终于合法,这便是法治。起点和终点必须保持在同一个原点上,那就是必须合法,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有合理性的起伏及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博弈,包括法律漏洞被金融利用的情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绕了一圈,最终合法性仍然是我们的落脚点、归结点。
71.法治社会越成熟,就越追求合理性;法治社会越幼稚,就越追求合法性。合法性是骨架子,合理性是骨架子上的皮肉。所以,瘦骨嶙峋的人只有一副骨架和一张皮,而健壮的人骨架子上有发达的肌肉。你喜欢哪种人?
72.我们作为法律人一直在努力追求的是法律规则,所以我们将法条作为武器,希望永远不要用到“丛林法则”。
73.就像立法简单了,执法就会复杂;立法复杂了,执法就会简单。公诉复杂了,审判就会简单;公诉简单了,审判就会复杂。司法公正只是手段,让社会平稳发展才是目的。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我们要超越司法看司法,要从社会角度看我们的社会责任是什么,那就是解决社会矛盾。
74.刑法在尊重金融发展规律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打击金融犯罪,同时保护金融创新。在创新和犯罪之间要画出一道横线,这永远是我们要面对的挑战,而不是把创新发展“一刀切”地切掉。只要保住金融的活力,保住积极性,社会整体就一定会向前发展。
75.客观事实的基础是合理,如果不合理,客观事实也不会存在,因为没有人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法律事实的基础是合法。如果没有合理性,客观事实也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存在。
76.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打击金融犯罪只是手段,保护金融创新才是目的。法律永远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因此,我们的法律在规制金融行为的同时,也需要保护金融创新的积极性,使他们的试错成本降到最低,而不是动不动就面临牢狱之灾。我认为,这才是我们立法的宗旨,也是我们执法的目标。
77.律师职业场景中,行为边界是用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不是用一切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更不是用一切手段维护权益。这个事项先得拆分好,边界是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不能去对抗侦查机关,辩护律师的功能是制衡,而不是对抗、限制。这是一个辩护的本质问题。有句话是,“用前半生学会说话,用后半生学会闭嘴,可以不知道做什么是对的,但是至少要知道做什么是错的”。
金融用时间编织利润,法律用边界丈量是非。
本书得以顺利成书出版,首先感谢杨大康先生和我夫人任阳女士的精心筹划和访谈安排,这为本书基本框架奠定了基础。其次衷心感谢本所周致力律师与我进行的深入专业交流,以及在思想碰撞中产生的独特见解。同时,也感谢常笑律师在案例提炼与整理过程中给予的宝贵支持。最后感谢金融界老朋友赖崎先生与我交流中给我的启迪、点拨。这一切,为本书从想法到说法再到做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再次深深感谢。就本书内容而言,是我30年律师职业回顾中提炼出的点滴感悟运用到金融犯罪领域的一点尝试和体会,不完善、不周密之处,恳请读者特别是金融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边 界
金融创新、犯罪的认与知
法律出版社2025年6月
钱列阳律师限量签章版
数量有限 售罄即止
知名刑事律师钱列阳重磅作品
创新与犯罪,是硬币的正反面
而法律,则是平衡两者的支点
本书分为“思维边界”“规则边界”“利益边界”“责任边界”四个部分,七个典型实例,五十一篇对话。从金融创新角度来看,金融人在追求资金流动与创新突破的过程中,需始终恪守“始于合法、终于合法”的底线,这是法治社会对金融活动的基本要求。从金融犯罪辩护角度来看,本书超越个案技巧层面,深度解构金融人与法律人的思维分野,借由金融逻辑内核为法律人开辟辩护新视角。
周光权 王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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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说,金融创新和金融犯罪之间的界限应该是清晰的,否则金融从业者就无所适从,更没有创新的动力。但是,从实务现状看,二者之间未必有“楚河汉界”,个中原因既有司法打击的偏差,也有金融从业者对刑法的曲解和误解。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厘清边界,增进法律人和金融人的相互沟通和理解,以刑法的精准打击护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相信钱列阳大律师的《边界》一书能够促进法律和金融的互动、双赢。
驱动金融进步的动力是创新,为不同时代、不同场景和不同人士提供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法律自然有创新需求,但更为要紧的是构筑规则与安全底线。创新与法律的博弈是持续的,互相促进的,也是文明进化的主旋律。钱列阳律师这本著作划出了一个有趣的“边界”,而且这个边界还在不断分化与升华,成为金融圈和法律圈如影随形的纽带,须臾不可忽视。
独特视角 x 跨界对话 x 实战凝练
集于一册
金融从业者 x 法律工作者
企业管理者 x 投资人士
案头心水必藏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 ━ ━ ━ ━
第一部分 思维边界
金融+刑法=金融犯罪辩护?
金融的本质:时间
电脑会计算,人脑会算计
【实例1】依某操纵期货市场案
内部信息与内幕信息
【实例2】汪某内幕交易案
用金融逻辑解构刑法逻辑
法律的三级跳跃:实务、立法本意、社会 需求
规范与发展的交集是“合理”
重新发现常识:知识是力量,但常识才是方向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进步在于降低纠错成本
比结果更重要的是结果产生的过程
“三维法律”——从逻辑到经验再到实践
比较源于经验,选择源于自信,判断源于性格
认知预判与思维差异
穿越金融人思维的“墙”
学,然后知不足
第二部分 规则边界
合法利用规则的边界
金融法治化
【实例3】申某贪污案
【实例4】田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授权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实例5】李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金融的发展性与规则的约束性
金融人不喜欢边界
边界的四种形态
金融追求空间,刑法追求边界
边界的权力逻辑
金融创新的边界
金融与刑法的双向融合
第三部分 利益边界
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
【实例6】孟某职务侵占案
财产性利益与秩序性利益
附随性结果并不能对冲消解行为的危害性
交易求好坏,是非求辨别
合法利益至上(而非利益至上)
“利益”是机会、行为还是结果?
金融三要素的反向运用:预防金融犯罪
犯罪成本问题
回归金融创新的本质
“消解动机”是最好的犯罪预防
第四部分 责任边界
违规与犯罪
共同犯罪的层次性
合法信息交流与犯罪共谋合意
被动型刑法扩张
“危害结果”的理解/思维差异
文化传统、认知心理与规则意识
金融合理性转化为刑法合法性
探寻法条背后的立法本意
【实例7】章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起止是合法性,中间是合理性
裁量权是法律留给合理性的空间
司法的责任:效率还是公正?
客观事实的基础是合理性,法律事实的基础是合法性
“亡羊补牢”好过“防患未然”
自古知兵非好战
可以不知道做什么是对的,但是至少要知道做什么是错的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