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形式的迷雾,探寻金融犯罪的法理内核——张明楷教授深度解析刑事辩护的教义学进路

实习律师 胡心译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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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前沿问题高级研修班(第六期)系列课程中,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为广大法律同仁带来了关于“金融犯罪的重要问题”的深度分享。在金融类犯罪频发、资本市场交易结构错综复杂的当下,如何精准提炼辩护要点,是刑事律师面临的重大考验。张明楷教授指出,刑事辩护绝非脱离法条的泛泛而谈,必须深深扎根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中,通过对基础法条的精准把握与实质违法观的透彻贯彻,方能找寻到最具逻辑力量的辩护空间。

一、构成要件的精细化拆解

辩护的起点与归宿,始终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张明楷教授指出,实务中常有辩护显得过于抽象。例如在处理高利转贷罪时,若仅以已经还钱或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做无罪抗辩,便脱离了具体法条。该罪的客观要件在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要么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贷款数额很大,要么是高利转贷的收益很高。当辩护老是从造成损失的角度切入时,相当于在自行增加构成要件。

探讨金融诈骗的核心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时,张教授强调,绝不能仅用一句抽象的“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苍白辩护,而是需要进一步追问,占有对象是什么、占有主体是谁,是否存在排除他人利用财物的意识,是否具有利用财物价值的意思。将抽象概念拆解为可以证明、反驳和讨论的具体问题,才能形成严谨的法律论证。

二、基础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法律解释不仅是一门科学,更是法庭上的实战技艺。教授鼓励律师在法庭上大胆挑战学理解释的通说。例如,公诉机关常依据通说认为保险诈骗中签合同即为着手,但律师完全可基于教义学对这种提前打击的观点提出挑战。然而,面对正式的司法解释,应避免直接挑战,除非存在新的立法通过后,旧的司法解释当然作废的效力空档。值得注意的是,法工委或最高法领导编写的书籍本质上仍属学理解释,不能在实务中被当成准司法解释来适用。

三、实质违法观在个案正义中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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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的机械执法倾向,张教授明确表示反对。适用法律必须具备穿透式的专业目光,越过交易外观,审视行为是否真正侵犯了核心法益,因为不排除有很多情形虽然形式违法,但实质上对国家和人民有利。

以骗取贷款罪为例,实务常忽视因果关系断裂问题:若企业虽通过瑕疵材料获贷,但资金确系投入了真实盈利项目,最终因疫情等突发因素致资金链断裂,此时银行损失并非由先前的欺骗行为直接引发。在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时,行为人向部分早期投资人按约还本付息乃至还高息的金额,计算诈骗数额时理应在源头将其排除,而不是算进来了再扣除。

此外,一般处理方案与个案处理方案的辩证关系尤为重要。对法条的解释不能因案而异,但在面对具体个案寻求突破时,必须要有上位法根据。例如诬告陷害罪,如果行为人明知告发的内容只是“可能”虚假,则不应当构成本罪。究其上位法根源,是为了防止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如申诉、控告权)发生萎缩,因此该罪必须严格限定在明知“确定”是虚假的直接故意才能构成犯罪。

(课堂笔记展示)

用语言表述去解决社会问题,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核心使命。这场高级研修班课程不仅是前沿疑难问题的知识巡礼,更是重塑高阶辩护思维的方法论。它提醒实务工作者:在商业博弈与刑法规范之间,最坚实的防御永远是精准的构成要件分析、严密的法理逻辑,以及对实质正义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