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者简介 -
钱列阳律师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侧重于金融犯罪的辩护和研究。
曾承办的部分主要案件:"中国私募第一人"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原铁道部部长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刘晓庆涉税案;e租宝张某集资诈骗案。
现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公安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024年8月21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四期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前沿问题高级研修班第八讲,也是最后一讲,由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律师主讲。钱列阳律师授课的题目直接而明确——《对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旨在通过详尽剖析多个案例中辩护人面临的挑战与误区,为在座的刑辩律师们树立警示灯塔,提醒大家在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中时刻审慎,避免陷入认知错误。
钱列阳律师开篇从学术动力谈起,他向大家抛出一个问题:学术研究的动力是(出于)自由的兴趣还是铁的纪律?
钱列阳律师认为“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而在法律实务中,无论是出于自由的兴趣还是铁的纪律,无论是公诉方还是辩护方,深入探究金融犯罪前沿问题是每位“刑法人”不可回避的责任。这一开场,虽简短却引人深思,为接下来的内容铺垫了基调。
随后,钱律师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系统地展开了对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中关键问题的探讨。他首先分析了牛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详细解释了未公开信息的法律定义,以及基金从业人员在证券投资方面的限制规定。在这个过程中,钱律师特别强调了辩护工作中需要紧密围绕法律条文和立法本意进行,避免陷入未能针对公诉论点进行有效回击,同时偏离立法原意的境地。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7.1施行
第一条 刑法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第二条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紧接着,钱列阳律师又通过两起内幕交易案,进一步阐述了辩护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在魏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罪一案中,魏某某为澄清其交易行为的正当性,非基于内幕信息的非法利用,特别强调了自己长期以来对该涉案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历史,意图证明其交易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然而,尽管部分交易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办案机关仍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之一予以考量。此案揭示了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潜在刑事风险的认知不足与防范意识的薄弱,辩护律师更需要精准识别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点,以及积极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
在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讲解中,钱列阳律师深入剖析了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条件。他特别指出,关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义务的规定,并不等同于该基金从业人员丧失了通过主张自己不明知案涉基金违法从而出罪的辩护路径。这一洞悉让我们认识到,在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中,对规范的理解和运用至关重要,不仅要深入理解其背后的立法本意,以确保辩护内容符合立法精神,同时还需要敏锐察觉到辩护缝隙与空间,以实现对法律条文的恰当适用和最佳辩护效果的追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施行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除了案例分析外,钱列阳律师还就金融贪腐等热点问题与在座学员进行了探讨,引发了学员们的积极思考与讨论。他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分享了一些实用的辩护技巧和策略,让大家受益匪浅。
最后,钱列阳律师讲到“认知错误,往往是知识与经验不足的镜像,而根源则深植于对金融创新与刑法边界模糊性的误解之中。不断学习,方能精准导航。”鼓励每一位学员,在祖国的广阔天地中,积极投身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事业,为构建公正、法治的司法环境添砖加瓦。同时,也期望大家能够保持一颗持续探索与学习的心,不断深化专业知识,积累实战经验,以减少因知识盲区或经验不足可能引发的认知偏差和错误。
本文作者
/ 崔壹然律师 /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银行刑事业务部 律师
教育背景:山西大学法律硕士;2016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2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工作经历: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习;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23年7月至今,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拥有金融与法律学位背景的律师,通过处理金融业务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逐渐积累丰富经验,研究水平不断提升。
参与案例:协助钱列阳律师办理湖南省某市国资委主任受贿案、贵州省某市农商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案、辽宁省某公司董事长贷款诈骗案、新疆自治区某银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案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电话:13068072395、010-88450160;邮箱:cuiyiran@purpleglor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