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规培训助力企业提质增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为北京某大型金融企业高管人员进行合规培训

刘琳
2024-03-28

为增强企业高管法律风险意识,规范企业内部运作流程,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2024年3月27日上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事业部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常笑律师为北京某大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以《从中植暴雷案件看财富公司非法集资风险》为主题的合规培训。

本次培训以中植系暴雷所可能引发的非法集资风险为主题,以定融产品的特性为起点,常律师向高管人员介绍了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条件:同时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其中非法性主要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接下来常律师通过解析《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向高管们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公开宣传的认定方式:即以投资分析或讲座的名义进行“特邀”宣传活动,或者形式上针对特定对象实质上放任合格投资者带领不合格投资者参会或向不合格投资者介绍的,或者从业人员在社交媒体或自媒体平台发表的言论或文字中穿插私募基金产品内容的,均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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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常律师以案释法、以法论事,通过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高管们详细介绍了在司法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或者部分备案的,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讲解结束后,高管们积极互动,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在实践中的认定条件提出了相关问题。常律师对高管们的疑问进行了耐心的解答,确保了本次培训的效果及质量。

此次合规培训反响热烈,高管们纷纷表示,本次培训内容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大家既了解了刑法法条的内容,又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标准,为企业下一步的合规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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