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授课的主题为《从辩护律师角度看执法规范化》。钱列阳律师指出,执法是手段,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才是目的。为实现警察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从执法人员的角度看待问题,还要从老百姓、辩护律师、检察官以及法官角度看待问题。“从公安视角看问题是本能,从其他视角看问题是本事”。本次授课,钱律师分别展示了从老百姓和辩护律师的视角看待警察执法规范化。
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钱列阳律师指出,同样的问题发生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需要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首先,与中国特殊国情配套的是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这要求警察在执法时不仅要严格遵守《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要适当关注刑事政策以及行政规章等规范。其次,辅警、城管、保安等作为辅助警察解决纠纷的人员,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警察的监督。最后,在互联网时代,警察的一言一行都受到老百姓的高度关注,因此必须谨言慎行。
“警”是“警觉”,“察”是“看”。钱列阳律师指出,警察就是读人的职业。警察的“千斤之力”来源于对人心、人性的把握。
社会矛盾的根源是利益冲突。不同的社会主体有着不同的基本需求和利益考量。钱列阳律师指出,能动执法,就是要通过本位思考、换位思考、多位思考,了解老百姓各自的利益追求,分析冲突双方“争”的是什么,从而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从根源上化解矛盾。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警察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二者的目标是相同的,那就是追求法治。钱列阳律师指出,法庭上,律师和检察官的对抗,实际上是证据的交锋。随后,钱律师通过自己办理的案件,向警察学员们介绍了辩护律师在司法鉴定、讯(询)问笔录中总结出的执法需注意的细节。
“学习,是思维方式的碰撞,目的是相互启发”。最后,钱列阳律师与警察学员们的精彩互动为这节课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