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华金融犯罪论坛——法律人与金融人的“鹊桥”

桂客留言记者 杨东昊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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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第三届紫华金融犯罪论坛”,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如期召开。这座一年一度的“鹊桥”,让期望已久的法律人与金融人终于得以相会。而我作为一名刑法学专业的在校研究生,对金融领域的犯罪一直很感兴趣,终于在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刘桂明总编辑的提携下,也“蹭”上了这座“鹊桥”。当我踏入清华法律图书馆的大门,胸前挂上“民主与法制”的牌子时,有一股信念感油然而生。然而学习交流的时光转瞬即逝,但这仅历时一天的“鹊桥相会”却让我收获颇丰,回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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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论坛中不仅有刑法理论界的专家、教授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金融犯罪进行解析研究,也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辩护律师从实务中的案件入手来讨论金融领域犯罪所涉及的实务疑难问题,更有金融大咖讲授金融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让法律人换一个视角,换一个思维,换一个态度来看待金融犯罪,以金融市场的视角来思考金融风险的产生,规避和预防。这样的视角交叉,让法律人进一步思考如何正确地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才能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惩罚金融犯罪,保障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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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让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以“融资活动的罪与非罪”为主题的学术沙龙。在王新教授的主持下,由臧德胜庭长,林芝检察官和王国红律师分别从控辩审三个角度对融资性活动的罪与非罪界限进行讨论。虽然站的角度不同,但三方都认可2010年最高法的集资解释所涉及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 社会性”这四个特征实质上就是融资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这就意味着,一旦融资性活动触及红线,具有这四项特征,就可能涉及犯罪。而这四项中的“非法性”特征被认为是集资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的,因而针对这一特性,控辩审三方也充分展现了在不同视角下的观点展示。从“非法性”的一元“形式标准”到二元“形式标准加实质标准”的发展,都存在着许多细节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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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在互联网时代,创新型金融比比皆是,五花八门的新型金融模式在互联网的背景下蓬勃发展。正如王国红律师所说,其中很不乏一些新型的金融模式也受到了政府的鼓励与扶持,这往往也成为了该金融产品的爆点和卖点,因此融资活动的罪与非罪的博弈实质是在被害人和侦办机关之间。尤其是在创新金融的前端,一旦发生风险,当被害人遭受侵害后,由于难以定性、侦察机关立案难度大等原因控告无门,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对于国家以及侦察机关来说,如何设立一个标准来实质性地判断该融资行为究竟是值得加以保护的正当融资行为,还是有可能对金融管理秩序、对个人带来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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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讨论2019年最新有关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实务疑难问题中,谢杰教授的一个观点十分有趣。在实践中,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一些“又坏又笨”市场操纵者通过一系列的手段进行内幕交易后,最终反而亏损了。他认为这样的市场操纵行为不必纳入到刑事处罚之中。从某个角度来看,做亏了的市场操纵者反而是资本市场的“活雷锋”。其利用自己的本金来注入到市场当中,非但没有获利,反而对冲了很多金融风险,这实际上也有助于深化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动性。但是,由于操纵者交易量违法性的介入,这样的行为对于金融秩序还是有一定危害性的,因此将其纳入行政处罚的框架加以规制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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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讨论一个行为是否构罪,通常是考察行为时对法益是否存在具体危险性或者抽象危险性,一般不会根据结果来判断罪名是否成立。但是谢杰教授这样的观点仍然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他已经跳出了法律人固有的思维模式,转而从金融市场的整体角度来分析这样的行为究竟给市场带来什么影响,有多大的危害性以及如何处罚更加合理。当然,在实践中认定是否构罪还需要实务机关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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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加本次论坛之前,作为一名法学在校生,我对金融类犯罪的认识还是停留在刑法相关法条的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司法解释以及“e租宝案”、“泛亚案”、“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等一些典型的社会热点案例之中,并没有深入地去思考这些罪名,解释以及判例背后所代表着的法律意识形态。而今我明白只有理解什么是金融,理解金融秩序的稳定对于国家安全意味着什么,才能正确理解刑法条文中“扰乱金融秩序”的真正含义,这样才能从实质解释的角度穿透法条的文义解释,了解立法背后的用意,正确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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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钱列阳律师在他个人的著作中写到:“阅读本书,以期让刑法人多一点金融知识,金融人多一点刑法意识,在截然不同的‘大渡河’两岸搭建一条跨界的‘铁锁链’”。如果说钱列阳律师的著作搭建起一条跨界“铁锁链”,那么一年一度的紫华金融犯罪论坛便搭建出一条条更加牢固的“金锁链”,这座由“金锁链”搭起的“鹊桥”将“渡河”两岸的法律人和金融人面对面地联系到一起共同交流,共同合作,共同进步。作为一名在校的准法律人,希望明年还能有机会参加论坛继续学习,有朝一日也能在金融犯罪法律服务的“蓝海”中遨游。

※ 作者:桂客留言记者 杨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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