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案情简介】
福建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关于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之框架协议的公告》,于2015年2月12日发布《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事项。
2014年8月7日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担任基金总经理,其向福建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河南安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积极推进福建省纸业收购河南纸业超声波制浆技术,具体参与了福建省纸业收购河南纸业超声波制浆技术和福建省纸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全过程。
公诉机关认定并指控:收购超声波技术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1月29日,内幕知情人有王某等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2月12日,内幕知情人有王某等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王某的妹夫,其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其妻兄王某频繁电话联系,非法获取福建省纸业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通过使用其本人及陈某某、东北投资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账户,大量买入福建省纸业股票,计1048800股,成交金额3292830元,且于福建省纸业公司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股票复牌后全部卖出,非法获利1398863.15元,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法又对其大量购买福建省纸业股票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犯罪嫌疑人尚某某与陈某某、王某关系密切,陈某某在尚某某的国医堂上班,其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处得知福建省纸业相关内幕信息后,通过使用本人及尚某某、刘某某、李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券交易账户,大量买入福建省纸业股票,计8485280股,成交金额23999294.8元,且于福建省纸业公司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股崇复牌后全部卖出,非法获利10310310.21元,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法对其大量购买福建省纸业股票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2017年5月1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辩护思路】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因尚某某与陈某某、王某关系密切,其在敏感期内获取了福建省纸业的相关内幕信息。
二、尚某某具有十年以上操作股票的经验,其是基于自己的判断以及对陈某某专业知识的信任,从而进行了福建省纸业股票的交易,这合理解释了侦查机关所指控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纸业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三、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由控诉方承担证明尚某某成立本罪的责任,如证据不足,无法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来认定尚某某构成犯罪,则应当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的认定。
【判决观点及结果】
【辩护词】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因尚某某与陈某某、王某关系密切,其在敏感期内获取了福建纸业的相关内幕信息。
1.本案关键嫌疑人王某未到案,没有证据证明尚某某获取了内幕信息,并据此进行了纸业股票交易。
王某在2015年1月27日证监会对其的询问中明确说明:“我和陈某某近期交往的很少……我和陈某某打电话主要是讲我父亲和他孩子的事情,我不知道陈某某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 同时,陈某某在2016年2月22日、2月23日、2月25日、5月6日的供述中均明确表述说:“平时很少联系王某,除了节假日互相问候,王某也会请我们到他家里吃饭,一般这时候才会联系,2013年5月王某结束北京市检察院的调查以后,我就慢慢和王某联系少了”、“我是在福建纸业停牌后发布的公告从才知道福建纸业收购河南纸业超声波制浆技术的事情”、“我是在福建纸业停牌后发布的公告才知道纸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情”、“在停牌前,我不知道王某有参与福建纸业收购河南纸业超声波制浆技术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直至201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开始着手调查王某等人以后,我才知道王某有参与其中”。陈某某在2016年2月22日、2月23日、2月25日的供述中也均表示根本不知道尚某某是否购买福建纸业股票,甚至其连尚某某是否买股票都不清楚。
此外,王某在2014年12月25日证监会对其的询问中也言明:“平时我俩(指尚某某)之间聊天,或者是聊求医问药方面的事情,或者是他向我咨询整个宏观经济、国家政策、新三板方面的问题。”尚某某在2016年3月12日、3月13日、3月17日的供述中多次明确表明其和王某很少来往,且是直到证监会到其公司调查涉嫌内幕交易事情时才知道陈某某和王某是亲戚关系”。
因此,尽管在事实上陈某某与王某为亲属关系,但并不能据此认定陈某某从王某处获取了福建纸业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而也不能认定尚某某从陈某某处获取了内幕信息。现有的指控只是通过尚某某大量购买福建纸业股票并在复牌后卖出并盈利的表面事实就认定交易异常,显然缺乏足够证据支持。
2.尚某某和陈某某对是否购买福建纸业的股票属于股民间正常交流,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分别购买福建纸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获取了内幕信息。
根据尚某某2016年3月13日的供述:“我和陈某某探讨股票的时候有探讨过福建纸业这只股票”、“当时他就和我说过福建纸业这个股票还行,还可以。”、“我们都有看股评之类的新闻,看完后我们才会探讨。当时股评上都有说福建纸业这个股票不错。”由此可知,尚某某和陈某某的探讨只是基于对各自获得信息的意见交换。
而根据陈某某2016年3月4日的供述:“我买卖什么股票,不会和王某、尚某某交流,我没有告诉尚某某我有股票账户,我也不知道尚某某是否炒股。”2016年3月30日的供述:“我平时也不跟任何人讨论股票,也没有跟尚某某讨论过股票,偶尔我们会聊一聊经济形势。”可见,陈某某认为其与尚某某之间的讨论仅限于经济形势,甚至不涉及股票的交易,更不知道尚某某是否从事股票交易。
并且,陈某某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决定购买福建纸业的股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是根据所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并告知了尚某某。据陈某某2016年2月22日的供述:“2013年底至2014年初……那时候我一直持续关注福建板块的一些股票。那时候一些网站也推荐过纸业,我对纸业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持续关注,我观察到纸业较长时间内股价持续比较低,并且纸业长期亏损。我认为,纸业长期亏损,需要通过重组来提升股价,所以的重组概率比较大,因此2014年6月初,我开始尝试购买纸业股票。”、“我购买股票完全出于个人的判断。当时我看好福建板块的股票,纸业较长时间内股价持续比较低,并且纸业长期亏损。我当时个人判断,在大行情背景下,纸业重组的可能性很大,我开始是尝试性的买一些,后买越来越多。”2016年2月23日的供述:“那时候一些网站也推荐过纸业,我对纸业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持续关注,我观察到纸业较长时间内股价持续比较低,并且纸业长期亏损。我认为,纸业长期亏损,需要通过重组来提升股价,所以的重组概率比较大,因此2014年6月初,我开始尝试购买纸业股票。”
因此,二人之间的交流属于朋友和股民之间的随意交流,没有特定的目的性, 并不涉及内幕信息的获取与传播。
二、尚某某具有十年以上操作股票的经验,其是基于自己的判断以及对陈某某专业知识的信任,从而进行了纸业股票的交易,这合理解释了侦查机关所指控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纸业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
1.尚某某是基于自身经验判断进行了纸业的股票交易。
首先,根据尚某某2016年3月12日的供述:“我已经购买股票十多年了。”、“因为当时我对资源板比较感兴趣,也有研究过,所以我就尝试购买了纸业、纸业这些股票。”、“我自己分析过,然后也和朋友一起探讨过,后来我才会用这样大量的资金购买纸业。”2016年3月13日的供述:“2014年的时候,我有经常关注资源板块的股票,当时我觉得造纸行业应该会涨,所有我就开始关注造纸行业,当时我有关注了另外纸业,但南山纸业当时的价格已经相对比较高了,我就开始关注纸业。经过我和网上的股民及朋友探讨,我就开始大量购买纸业的股票。”、“我购买股票一般是从网上看些推荐,听一些朋友的传闻,然后自己判断就买了。”、“我一般是从同花顺和东方财富网看股民在股民吧里的一些探讨。”由此可见,尚某某购买福建纸业的股票具有正常的选择、判断、讨论、决定的过程,该过程依赖于尚红鹰长期操作股票的经验和互联网提供的丰富信息,而非所谓的内幕信息。
其次,任某某证言可证实尚某某是在关注整个造纸行业的股票信息,并基于其自己合理判断而购买福建纸业股票。任某某在2015年11月23日的证言中明确说明:“2014年2、3月份,我老板尚某某有一天在办公室内告诉我们说习总书记到福建考察说要在福建建立自贸区,现在福建的股票肯定会有好行情,当时他还特意举例说纸业、纸业,告诉这些股票都行。”“因为尚某某比较看好福建自贸区,国有企业改制及低价股,福建南纸有一段时间涨的比较厉害,尚某某最早锁定的就福建南纸,当时尚某某也有关注纸业,福建南纸2014年初就停牌,所以尚某某要求我购买纸业。”
再次,李某的证言也可从侧面证实尚某某依据自己的经验判断购买纸业是合理且完全可能的,并非必然基于获取内幕信息。李某在2016年3月14日的证言中说:“当时一些股票的QQ群都在推荐福建板块的低价股,习近平对福建省比较关心,我最早关注的事福建南纸,当时福建南纸停牌了没有买到,因为纸业是福建南纸的股东,所以我当时也就关注了纸业。2014年8月份我就尝试买了一些纸业的股票”、“购买纸业是我个人判断”、 “(尚某某等人)没有(向我推荐纸业)。”
2.尚某某对陈某某专业知识的信任,坚定了其对自己进行纸业股票交易的信心。
陈某某是负责国医堂上市工作的副总,具有股票交易市场的专业知识,二人对纸业类股票趋势的判断一致。根据尚某某2016年3月14日的供述:“因为陈某某是在帮我公司做新三板的,我觉得他接触的券商很多,应该会懂得股票,所以我才会和他讨论。”2016年3月17日的供述:“我们公司筹备上市的事情,王某介绍他和券商过来,之后我们公司上市的事情就全部由他负责,如果他没有专业知识怎么能帮助我公司筹备上市的事情。”、“他是我公司负责上市的副总,所以我相信他的专业知识,有专业知识的人告诉我可以买,我就大量的购买。”2016年3月28日的供述:“当时就是陈某某和我说这只股票不错可以买,我相信他,所以就开始购买。”、“他没有说(为什么),就说纸业的股票不错,可以买。”由此可见,尚某某是基于对陈某某专业能力的信任,在自己的判断得到相关专业人士的肯定后,更加坚定了自己选择的信心。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某和尚某某之间具有进行内幕信息交易的共谋,因此不能认定尚某某构成内幕交易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尚某某购买福建纸业的股票主要是基于自己的经验和判断以及对陈某某自身专业知识的信任,没有内幕交易的故意和行为,且对于尚某某的指控显然达不到“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构成内幕交易罪。恳请贵院能够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
注:已开庭,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