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基本事实:
一、2006年1月至12月期间,杭某某从包头市通顺祥运输公司虚开两份公路内河运输发票,金额1080000元;从包头市泰和顺运输有限公司虚开三份公路内河运输发票、金额6681440元;从锡盟多伦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虚开一份公路内河运输发票,金额2461176.90元; 从锡盟东乌旗奔马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一份公路内河运输发票,金额4657204元;从锡盟苏尼特右旗佳通运输有限公司虚开一份公路内河运输发票,金额1420000元;从锡盟京北蔬菜有限公司虚开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二份,金额3992383.49元。经查证,以上企业都没有运输能力,属出信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企业。上述虚开运输发票都是被不起诉人杭某某实施,并在2006年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1406454.28元。
二、2006年至2014年期间,杭某某在山西省分别成立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县京恒运输有限公司。以上公司不进行实际的煤炭购销业务,以代发煤炭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2011年至2012年,柏某某在担任神池县京恒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伙同杭艾斌在没有提供运输劳务的情况下,空转资金,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6份,金额27416369元,税款2063597元,价税合计29479966元。2013年12月份,柏某某在担任神池县京恒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伙同杭某某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075100元,税款448260元,价税合计4523360元。
(二)2014年1月份,和林格尔县安宁运输有限公司未给山西巨奥煤炭运输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通过空转资金,从和林格尔县安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给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金额14612964.6元,税款1607426.1元,价税合计1622039.07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柏某某、郝某某、院某某。
(三)2014年1月份,和林格尔县盛赢运输有限公司未给山西巨奥煤炭运输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通过空转资金,从和林格尔县盛赢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给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2821346元,税款279592元,价税合计3100938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柏某某、任某某。
(四)2014年1月至4月期间,杭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在鄂尔多斯市乌金汗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空转资金,从鄂尔多斯市乌金汗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给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份,金额9401709.40元,税款1598290.59元,价税合计11000000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王某某。
(五)2013年12月22日,内蒙古沙圪堵开发区盛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内蒙古沙圪堵开发区盛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给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283000元,税款217000元,价税合计1500000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张某某。
(六)2012年7月26日,准格尔旗千汇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五寨新分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准格尔旗千汇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给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五寨新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金额3097933.23元,税款526648.77元,合计3624582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千某某。
(七)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2月份,许某某在明知准格尔旗羊市塔松树焉神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准格尔旗羊市塔松树焉神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给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612247.86元,税款614082.13元,价税合计4226330元。
2014年杭某某伙同李某某,在准格尔旗羊市塔松树焉神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州分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通过空转资金,准格尔旗羊市塔松树焉神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开给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州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5982905.98元,税款2717094.01元,价税合计18700000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许某某
(八)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3月份期间,内蒙古鼎和商贸有限公司与伊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从内蒙古鼎和商贸有限公司开给伊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455份,金额144160000元,税款24500000元,价税合计168660000元。具体负责人杭某某、杨某某、徐某某。
(九)2011年至2012年期间,郭某某在府谷县黄河集团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五寨新分公司、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伙同杭某某,让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五寨新分公司、山西巨奥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给府谷县黄河集团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90份,金额51730000元,税款8800000元,价税合计60530000元。具体负责人为杭某某、郭某某。
(十)2012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内蒙古特弘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虚开给内蒙古特弘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金额3982912.64元,税款6771085元,价税合计46600997.2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武某某。
(十一)2010年至2012年期间,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公司与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从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给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6份,金额25220000元,税款4290000元,价税合计29510000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高某某,田某某。
(十二)2011年4月份,唐山市亚治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给唐山亚冶物资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金额6324786.08元,税款1075213.92元,价税合计7400000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贾某某。
(十三)2011年9月份,天津市开发区中大煤炭能源公司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给天津市开发区中大煤炭能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5110000元,税款870000元,价税合计5980000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张某。
(十四)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1月份期间,湖州富能燃料有限公司与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从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给湖州富能燃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2份,金额13498965.55元,税款2294824.14元,价税合计15793789.7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沈某某。
(十五)2011年9月份,浙江传化能源有限公司与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从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传化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347688元,税款1249107.68元,价税合计8596795.68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俞某某。
(十六)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4月22日期间,天津市博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给天津市博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4231581.149元,税款719368.80元,价税合计4950950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韩某某。
(十七)2012年2月份,内蒙古和林格尔县金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五寨新分公司示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内蒙古和林格尔县金鑫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山西大桥煤炭运销公司五寨新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4273504.27元,税款726495.72元,价税合计5000000元。直接责任人为杭某某、梁某某。
(十八)2012年5月份至6月份府谷县隆鑫昌泰有限公司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府谷县隆鑫县昌泰有限公司虚开给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79份,金额49291807.77元,税款83796078.32元,价税合计57671415.1元。
(十九)2012年5月份至6月份榆林市德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未发生煤炭购销业务,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虚开给榆林市德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63580000元,税款10810000元,价税合计74390000元。
以上共计金额91979621.95,税款83636535.73元、价税合计575616157.68元。
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直诉条件。决定对内蒙古鼎和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及杭某某不起诉。
辩护律师:
钱列阳 吴晓云
辩护要点:
一、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2月份,准格尔旗羊市塔松树焉神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给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612247.86元,税款614082.13元,价税合计4226330元。
二、2011年至2012年期间,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五寨新分公司、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阴公司神池分公司、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开给府谷县黄河集团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90份,金额5173万元,税款880万元,价税合计6053万元。
三、2012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开给内蒙古特弘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金额39829912.64元,税款6771085元,价税合计46600997.2元。
四、2010年至2012年期间,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开给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65份,金额2522万元,税款429万元,价税合计2951万元。
五、2011年4月份,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开给唐山市亚冶物资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金额:6324786.08元,税款:107521.392元,价税合计740万元。
六、2011年9月份,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大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开给天津市开发区中大煤炭能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511万元,税款:87万元,价税合计598万元。
七、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1月份期间,山西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开给湖州富能燃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2份,金额13498965.55元,税款2294824.14元,价税合计15793789.7元。
八、2011年9月份,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传化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347688元,税款1249107.68元,价税合计8596795.68元。
九、2009年12月至17日至2010年4月22日期间,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开给天津市博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4261581.19元,税款:719368.80元,价税合计:4950950元。
十、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3月份期间,内蒙古鼎和商贸有限公司开给伊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455份,金额14416万元,税款2450万元,价税合计16866万元。
上述十项事实在法律上都属于真实的货物买卖。虽然杭某某承认自己所控制的公司仅是在从事着代发煤炭的业务,但是这些公司在合同签订上,都与煤炭供应方签订了购销协议,又与煤炭需求方签订了购销协议;在钱款支付上,都是由煤炭需求方向杭某某的公司付款,再由杭某某的公司支付给煤炭供应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票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反。因此不管杭某某在买卖过程中,合同价格如何构成,承担风险是大是小,以及具体业务联系是什么人所做的工作,都不影响上述事实中的煤炭交易在法律上属于真实的煤炭买卖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述事实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十一、2014年3月份,杭某某伙同李某某,未发生煤炭网业务,通过空转资金,准格尔旗羊市塔松树焉神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给山西巨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忻州市盛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5,982,905.98元,税款:2,717,094.01元,价税合计18,700,000元。本案中,存在空转资金属实,但空转资金是为了补开发票,也不应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关于起诉意见书书指控通顺祥、泰和顺、顺达、奔马、佳通、京北蔬菜六家公司的虚开事实存在违法取证行为,请予以排除。
十三、关于起诉书指控榆林市德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及府谷县隆鑫昌泰有限公司的虚开事实,证据不足,不排除存在真实交易。
十四、关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安宁公司、乌金汗公司、盛玉公司、千汇公司、羊市塔松树焉神州公司虚开的事实,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