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制度改革正当时|钱列阳主任应邀参加A股“看门人”法律责任研讨会

常笑
2021-11-25


2021年11月24日下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律师应邀参加由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独董制度改革正当时”——A股“看门人”法律责任研讨会会议邀请了众多资本市场法学专家、金融专家、上市公司代表、市场分析人士等各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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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伊始,由华夏时报社的冯慧君书记发表致辞,欢迎各位专家的到来,并向与会嘉宾介绍了本次会议召开的背景与讨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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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主任作为发言嘉宾在会议中发言道:首先要肯定康美药业案作为资本市场集体诉讼第一案,对于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标志性意义。但与此同时,中央一再强调要判决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也关注到在本案判决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后短短十余天的时间里,近三十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引发了相当强烈的社会效果。使我们需要反思本次判决是否存在改进的空间,以及本案背后所反映出的现实及制度上的问题。


接下来,钱列阳主任从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层面出发,提出了自己对于我国当前独立董事制度的看法及建议。


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并细化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


其一,要在规范上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当中所扮演的角色究竟是公司治理的监督者,还是公司运作的执行者,这在当前我国有关独立董事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二,要区分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要求,哪些是独立董事可以自由行使或放弃的权利,哪些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应当在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细化,使得独立董事的履职有的放矢。


其三,细化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对上市公司事项审查职责的要求,对哪些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查,哪些事项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各种事项审查工作的标准,也应在制度上加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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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制度上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也应加强。


一是,要对独立董事的责任进行限制保护。从我国目前的实践上看,如对独立董事的责任不加以限制,会使得独立董事承担的风险,与从该职务中所获利益之间失去平衡,进而导致很多优秀的人才对这一职位望而却步,这不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议在独立董事不存在恶意行为的上市公司违法证券活动案件中,不宜由独立董事来承担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要针对独立董事设置专门的“独董责任险”。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需要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履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作为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这一特殊身份使得独立董事在工作中面临的风险远高于普通的公司董事,应该在制度上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在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专门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但在实践中,当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尚未单独针对独立董事这一职位设计专门的“独董责任险”,这一专门性配套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构建合理的、完整的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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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钱列阳律师总结道,个案当事人之间结案事了,不等于法治上的尘埃落定,法律人需要透过案件来看待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社会效果,如何填补案件所反映出的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更值得我们的关注与反思。其他参会嘉宾如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MBA教育中心主任田轩教授等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近日《华夏时报》会做全面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