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屋建瓴 专业制胜|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期“论鉴”研讨会:“检察技术支持惩治网络犯罪保护个人信息”|

杨东昊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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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幸得到钱列阳主任的推荐参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检察日报社正义网支持的首期“检察技术支持惩治网络犯罪保护个人信息”为主题的“论鉴”研讨会


本次会议主要从“惩治网络犯罪”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两个方面进行研讨。


会议中提到,当下惩治网络犯罪存在两个难点:

  • 其一是网络犯罪的上下游关系分工极度细化、复杂,如何在网络犯罪中进行全链条打击犯罪成为难题。例如售卖插件、租卖账号、域名买卖、引流刷单等底层支撑行为是否存在技术中立的可能,在案件中存在定性不明确的问题。

  • 其二是网络犯罪的所带来的全新证据生态,传统的审查、审判模式如何在网络犯罪中发挥作用。因网络犯罪刑事案件中往往存在庞杂的原始电子数据,如何利用检察技术在其中提炼出核心证据,并将证据与事实相关联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研讨会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进行了专题研讨。其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111日正式施行的。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的认定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在明显区别。


个保法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与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而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甄别和识别,是司法机关应当关注的核心。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研讨会致辞中表示,网络犯罪案件的日益高发,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使网络犯罪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用好检察技术来服务司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从而达到为民司法。


“你告诉我什么是真相,我告诉你什么是正义。”


在我看来,虽然律师与检察机关在司法立场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我们所做的都是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从法律的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从而让当事人得以公正的裁判。


我们在法学院都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但往往讨论和学习的前提都是既已确定的事实,学生只需从法律层面进行观点上的讨论。而在实务案件中,更需要查明的是“真相”,即案件事实。司法人员的首要工作是将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定性。这一过程,要依靠对证据的深度理解和把握


此次研讨会的意义就在于此,网络犯罪逐渐显现出高技术性、高隐蔽性以及手段的多样性等特征,使得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和司法鉴定成为了司法工作的难点。


对刑辩律师而言,我们同样应当追求案件事实的查明,而不应仅限于法律层面的辩护。在承办疑难复杂的高技术性网络犯罪案件时,虽然我们没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极其专业的技术功底,但起码应当能够看懂证据、理解证据,再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证据的质证,对案件事实有进一步的理解,并将之转化为法律事实。


不断学习,与时俱进


参加本次研讨会,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两个字:专业。


到场参会的不仅有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人员、检察理论的研究学者、办理实务案件的检察官,更有从事密码学研究的中科院院士、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信息通信、网络安全、法学等各领域的专家学者。


“个人信息、大数据、爬虫、欧盟GDPR、哈希值....”等名词在研讨会中频频出现,让我深知只有专业的律师,才能办理专业的案件。


紫华所办理的金融犯罪刑事案件同样如此,201912月证券法的修订、20214月期货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再到20219月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近年来金融领域同样出现着巨大的变革,金融犯罪的手法和方式也层出不穷,而当网络犯罪与金融犯罪形成交叉时,意味着我们将面对更专业、更复杂的专业难题。


正如钱列阳主任所说,在新时代下,对律师而言,最重要的是学习新知识的能力,只有紧跟时代不断学习,才能与时俱进,成为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检新闻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9/t20210926_5308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