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叶飞举报的“坐庄”和操纵事件,参与者面临哪些法律后果?钱列阳认为,如果叶飞爆料操纵事件属实,参与者可能面临着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他强调,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参照“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惯例。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双罚处置是不公平的,停业、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后不应再进行刑事追究。同样刑事处罚往往伴随着罚金刑,也不应当再同时处以行政罚款。为了依法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了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一是连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二是约定交易操纵,俗称“对倒”,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三是自买自卖操纵,俗称“对敲”,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此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作为兜底条款。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分别是“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控制信息操纵”、“恍骗交易操纵”和“跨市场操纵”。其中的控制信息操纵,即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