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计在于春丨紫华学院青年律师技能培训模拟法庭学习心得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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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20日-21日,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邀请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国红律师进京,对紫华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们进行模拟法庭培训和演练。王国红律师策划和组织模拟法庭培训有非常丰富的经验,让实习律师们大开眼界。


在21日的案例演练中,没有实战经验的青年律师们感受到法庭庭审的节奏和压力。特别是钱列阳律师担任审判长,在演练结束后,对每一个角色不同的思考方式和维度提出问题,让角色互换,再一次演练庭审发问,发现可能未发现的客观事实,以及被害人的谎言,与此同时辩护人及时改变辩护策略,法官从庭审得出与之前完全不同的结论。


演练结束,学员们意犹未尽,反省自己的表现,感受到刑辩之路才刚刚开始,未来的路很漫长,需要不断地学习,“十年磨一剑”。


最后钱列阳律师和王国红律师为模拟法庭“最佳表现奖”获得者杨思凡律师和张百成律师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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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时自省   内在修行


实习律师 杨思凡


本次模拟法庭中,我持控方的角色。从我拿到控方角色开始,就开始不断思考辩方可能的角度和观点,这其实跟自己在辩护人角色时的思维模式完全一样。但从我观察到的公诉人来看,公诉人思维和辩护人思维有极大差异。而我即便持控方角色,也难以在短时间内熟练掌握其思维模式,只能用“演”的方式尽量找找感觉,做不到神似,争取做到形似。本次模拟法庭训练让我在模拟的实践中尝试运用过去积累的技巧、间接经验和知识,是一次颇为有趣的反向检验的过程。


一、   知己知彼,人在案中


所谓“知己”,对辩护律师来说包括辩点、被告人、证据等等,可以从会见当事人、阅卷中得知的信息,这些信息对辩护律师来说是个案的根本抓手。对这些信息的琢磨、分析和解释,是辩护律师在上庭前必须做的工作。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熟练掌握全卷证据,不仅能够找到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以此组织质证;还可以掌握被告人的特点,包括学历、性格、心理承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等,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庭前辅导,争取让被告人在庭审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所谓“知彼”,是指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考虑公诉人意见、合议庭态度、审判人员观点、案外因素等等,通过与公诉人、法官的沟通,尽可能多的掌握以上信息,进而预测案件走向,做到有效辩护。


辩护律师应当人在案中,情在案外。执业伦理和责任意识要求我们在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都全力以赴。同时,辩护律师不应在案中投入过多的个人情感,而应当理性、客观的审视自己跟办的案件。这样不仅能最大程度的实现辩护效果,在团队合作和配合的过程中也能不拖团队后腿。


二、   剑走偏锋,釜底抽薪


上周日的模拟法庭比赛,从观感上说虽然是控方更出彩一些,但这种出彩不是因为控方表现更好,而是因为我们所有人都带着不同程度的“学生思维”,被既定的案件事实框住了。受制于时间和工作,本次模拟法庭省略了证据,而采取给定案情、描述事实的方式。因此控方(包括公诉人和被害人)通过起诉书和被害人陈述,将案件事实锁定的极为精准,导致辩方在这个过程中很难前置性的否定案件事实,真正做到釜底抽薪。


但是,真正的案件中,这种“完美”犯罪行为、“完美”犯罪现场、“完美”证据链条的情况是几乎不会存在的。因此,我们要训练自己在案件中对事实的高敏感性,不仅要对案件内的事实是敏感,也要对社会经验中的事实敏感。辩护律师的“鹰眼”不仅要体现在案件中,用于审视证据、审视人心;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对经验、细节的观察和把握。只有对事实敏感,才有可能在庭审过程中剑走偏锋、釜底抽薪。


三、   目标导向,思维聚焦


辩护目标决定辩护战略,辩护战略决定辩护战术。因此,确定辩护目标应当是首要的。辩护目标应当建立在掌握全案证据的基础之上,既不能盲目听信委托人,也不能片面查阅部分证据。辩护目标并非确定后就要一成不变,律师应当根据案件进展适时调整其目标。因此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针对不同阶段确定阶段性目标,根据阶段性目标的完成度对总体目标进行矫正。


确定好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之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工作应当全面围绕相关目标,有聚焦、有方向的进行阅卷、质证、沟通等工作。每一份法律文书、每一次会见、每一次与办案人员的沟通,都应当为该目标服务。如此方能促进律师工作的有效性,否则可能陷入繁杂的事实、证据、纷乱的思绪的泥淖,而将正确的思维、有效的辩点淹没其中。


正如钱老师反复向我们强调的,辩护律师工作是“读人”的工作,应当通过案与法看到人心和人性。作为年轻的辩护律师,我们的眼睛不仅要紧盯外部现实,也要时时自省、反观内心。正如人言,辩护律师常常看到这个社会不太好的一面。面对纷乱的社会、浮躁的人心、触目的现实,如何做到心中安定、性格稳定、眼神坚定,将是我的“内在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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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权益的守护者,更是司法公正的监督者


实习律师   张百成


刑事辩护作为诉讼业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门需要大量实践的法律业务,其核心“战场”为法庭,故参加“模拟法庭”培训无疑是对未来要从事诉讼业务的实习律师难得的演练机会。3月20、21日两天参加了我们所专门为实习律师举办的“模拟法庭”活动,两天的活动内容不仅使我在过程中感受到了角色互换的魅力,也给未来在实务工作中如何更好地换位思考开拓了新的思路。


通过参加此次模拟法庭,切身体验了刑事法庭的全流程,也了解了不同身份的视角所带来的不同思维方式。作为辩护律师不能是单向思维,要学会换位思考,针对一个具体案件,不能单一的从固有身份的角度考虑问题,还要从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多角度分析案件,这样才能更全面、更准确地把握案件核心,从而提出有更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我国《律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使命,律师除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正又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公正司法是法治工作的永恒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作为司法过程中重要的参与者,也应当肩负起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责任,在此次模拟法庭活动中,对律师在推进司法公正的进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和责任感触颇深,辩护律师从当事人第一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开始介入案件,直至出庭参与诉讼,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除了是一名参与者,更是一名监督者,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希望以后我们作为职业律师能够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让法律正确的实施,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让公平正义照耀人民心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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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角连营 沙场“春”点兵


实习律师   常笑


一、上了法庭就是上了战场


走出校门,书生意气,本想挥斥方遒,在真刀真枪之下,才知道理想与现实的不同。

  • 一方面,法庭审理是一个高度对抗性的互动活动,没有怜悯与同情。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提出问题、发表观点时,往往张机设陷,在抓住对手破绽时,更是会步步紧逼,得理不饶人。作为辩护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适应这种临场的、高强度对抗的环境,并将这种环境下的压力转化为自身的动力,进而才能发挥自如。

  • 另一方面,法庭的审理是一个动态、立体的过程,在庭审的过程中,任何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所关注的,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应对各方的攻防态势、庭审节奏,乃至心理感受有立体的全面的把握。才能达到最终说服法官、取得胜利的效果。


二、勇敢的战士,不能惧怕冲锋


对于当事人来说,刑事辩护律师是在其面临国家公权力追诉时,合法权益的最后保护者。在法庭之上,刑辩律师作为战士,必须冲锋在前,容不得半点退缩。即使在面对公诉人“洪水滔天般的攻势”时,刑辩律师也要有背水一战的勇气与担当,拿出舍我其谁的气势,坚决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能够让当事人感到安全、信任的气势,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得来的,但也是刑辩新人在成长过程中必须培养的。因此,对于我自己来说,鼓起勇气,主动的、有意识的在各种场景下训练自己,逐步褪去青涩与稚气,形成独到的风格,进而成长为能够独当一面、值得信赖的成熟律师。


三、训练多流汗,“战场”少流血

   

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进而才能通过总结形成自己的收获。


首先,发现自己的问题,是青年律师成长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紫华学院这一次模拟法庭的训练,帮助青年律师发现法庭庭审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最后,将经验总结为收获,将解决问题的方法抽象出来,总结为一种思路,使我们在遇到其他问题时同样可以借鉴,这样才能触类旁通,真正获得能力上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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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法”为下 攻“事”为上


实习律师 杨东昊


本次紫华学院的模拟法庭,我担任的是主辩律师角色。经过紫华学院前几节对于法庭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沟通技巧等课程的学习,在此次模拟法庭课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实践锤炼。


整体来讲,收获良多,尤其是应对法庭上瞬息万变的突发状况,例如被告人、被害人对于事实的描述,公诉人的发问,审判长的庭上反应等,都让我对庭审有了更深的理解。


而回顾整个模拟法庭,我深感实务思维不足,其中最让我值得反思的一点在于:


“过分拘泥于法学理论的争辩,而忽略对事实的深度思考”


在本次模拟法庭的前期准备中,我花费很多时间精力在阅读文献、书籍以及研究日本、德国、台湾等学者关于“转化抢劫”的理论观点上,而没有就本案事实进行更加深度的思考。


例如案例中描述“...胡某情急之下顺手推开王某......王某摔倒受伤......”,拿到案例时,我想的是“情急之下顺手推开”这一行为能否评价为“转化抢劫”中的“暴力行为”?于是就顺着这个思路寻找相关的理论观点和判例进行分析。


但我这一思考的前提就相当于内心已经确认了,胡某确实实施了“推”这个行为,只是对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暴力”与公诉方进行理论争辩。因此,在庭上我没有就这一行为的存在与否向“被害人”进行深度询问,这是典型的理论思维。


反观实务思维,钱列阳主任在最后的点评阶段,就推人的角度、摔倒的方式、当时所处的位置等细节向“被害人”就“被推”这一事实进行了详细的发问,并最终找到了“被害人”回答中的矛盾点,指出了“被害人”有极大的可能性不是因被推而摔倒这一关键事实。


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正是刑事诉讼中辩护策略选择的关键所在。


对于具体案例的法律定性往往存在着诸多角度和观点,在同一个事实基础上,极有可能辩护人、检察官、法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解读,这也是刑法这个学科的魅力所在。但这也正说明,如若仅仅是观点的不同,很难真正决定案件的走向。


经过这次模拟法庭,我认为在实务中,对于法律观点的解读和说服是辩护技巧中的下策,只有在事实辩无可辩的情形下,才应当就法律观点进行辩论。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在刑事诉讼中发现事实,尤其是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通过调取证据、质证、发问等方式对事实进行深度挖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这能在辩护中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即所谓攻“法”为下,攻“实”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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躬行实践获真知


实习律师 韩文莉


没有历练,就没有成长。上周末参加紫华学院的模拟培训,由王国红老师策划组织的“入户偷鸡不成至抢劫”一案的模拟法庭演练已圆满结束。我担任案例中被告人的第二辩护人,表现差强人意,但通过亲身参与全程高压的刑案庭审的“压力测试”,让作为刑辩新人的我,对庭审有了一次“落地”的认知,尤其是在庭审发问环节上,有了更多实战细节的思考。


一、   吃透案情,充分沟通


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要想知道怎么提问,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问什么,即发问目的,这便需要辩护人在庭前做足准备。


  • 其一,在了解案情、案件背景、案内证据和案外人情上去深度把握案件的始末,从而吃透案情,拎出案件的“鸡骨架”,锁住指控事实中的痛点和痒点,从而明确自己辩护策略和辩护要点,围绕着辩护要点,找到庭审发问的切入点,提前列好己方的发问提纲和公诉人可能发问的问题清单,做到知己知彼,让发问有的放矢,让发问落到实处。


  • 其二,更要重视与被告人及合作律师的充分沟通。辩护人对自己的被告人发问,往往都说是明知故问所以庭前充分的沟通,才能让被告人事先知道自己要怎么回答,不至于出现“有罪”甚至是“罪重”作答 再就是当有合作律师共同辩护的时候,要在庭前充分沟通讨论案件辩护思路,明确庭审各自发言时机和发问的分工,打好配合而非各说各话。


在本次模拟庭审中,自己暴露出来的最大一个问题就是没能做到对被告人的作答辅导,也没有做到和队友的分工与协作,导致自己在听到被告人对自己发问和公诉人发问的回答偏离辩护目的,更导致自己不知道补充发问和发言的时机,结果配合不佳,发问效果差。


二、   深挖细节,步步为营


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展示其认罪悔罪态度有效的途径之一。尤其是面对指控的犯罪结果直白的案件,作为辩护人更不能忽视的是通过“求真”式发问,深挖被告人作案的过程行为细节和主观心理的变化,来向法庭展现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以及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所以,对于这样的案件,法庭发问更应该步步为营,稳扎稳打,问清关键细节,清晰展现出案件发生发展的诱因,明确被告人可以或应当从轻的情节。


另外,则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节之处发问,以动摇犯罪结果出现与犯罪行为实施的因果性设计“证伪”式发问,从而收获“围魏救赵”和“曲线救国”的辩护效果。因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果说检方和法庭都在追求查清犯罪事实真相,那么作为辩护人亦可通过反向思维,动摇指控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帮助法官形成本案并不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可能性,从而达到证明非罪或轻罪的辩护目的。


三、   反对意见,当提则提


刑事案件的庭审中,不乏公诉人对被告人以威逼、诱导方式展开发问,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发问,无疑是会影响被告人正确的供述与辩解,更有出现发问的问题涉及到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状况,对此辩护人应当及时和敢于向法庭提出异议。此外,当公诉人对辩护人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辩护人可以进行相应说明。庭审发问中,反对意见当提则提,不仅可以避免公诉人将庭审引入不利于被告人的局面,更是有效履行辩护人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庭审表现。但是,也要避免不当提乱提,否则也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影响庭审正常审理节奏,无形中也会带来反面的辩护效果。


“躬行实践获真知”。通过此次模拟法庭,从庭前准备到模拟开庭,从个人思考到团队讨论,除了前述关于庭审发问经验上的所思所得,这次演练也让我更明白了庭审不是独角戏,辩护人要懂得察言观色,根据目标受众的倾听表现,及时去调整语速和内容,以达到辩护效果最优化。更是应该懂得相互配合善于学习,积累经验,迎战未来真正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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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刑辩职业之初探


实习律师   杨姗姗


在参加了上周法庭辩论及模拟法庭的培训,简单谈一下作为实习律师的几点体会:


一、弄错了法庭辩论的目的、不知道表达意见时向谁表达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其实目的具有一致性,也即说服法官,取得一个胜诉的结果。有时候,辩护律师辩论半天,并未取得任何效果,只是单纯的将公诉人作为法则,以为打败公诉人取得好的庭审效果便是取得了胜利,这无疑弄错了法庭辩论的目的。


由于弄错了法庭辩论的目的,辩护律师在辩论或者发表辩护意见时会对着庭下旁听人员慷慨陈词,大谈特谈,殊不知此时法官已经走神、昏昏欲睡,不知道辩护律师说什么,这种情况下的辩护显然是无效辩护。


二、发表意见时自说自话,不会倾听公诉人意见,脱离法庭实际庭审情况,完全沉浸在自说自话的一种情境当中


在案件的辩论过程中,辩护律师的辩论不具有针对性,完全依照自己先前准备的辩论意见,未能跟随庭审实际情况针对公诉人的意见作出有效回应,出现了公诉人说公诉人的,辩护人说辩护人的,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的交锋、激辩的尴尬场面,这样的一种辩论方式显然不会让辩护律师取得很好的辩论效果。


三、不会换位思考,没有站在法官、公诉人角度思考,预设自身辩护观点是否得到法官认可


法庭重点在于说服法官,辩护律师首先需评估的是在抛出辩护意见包括论证的过程、思路后,法官会有什么样的反馈,对案件是一种什么样的看法。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需要站在公诉人的角度思考自身提出的问题,公诉人将如何破解?辩护律师甚至是“走一步想三步”,在庭上公诉人怎么破,在庭后公诉人会不会想什么办法来弥补缺憾,这个案件以后是什么走向,这是在发表法庭辩论意见时辩护律师需要提前预想到的,因为发表辩论意见不是为了表演,最终目的是让辩护观点深入法官心中,得到法官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也应想到公诉人会如何调整自己的思路、方案,这是需要辩护律师预设的。


四、法庭辩论中不够“理性”、“平和”,未能较好的把控自身的情绪


不同于民事案件的律师,刑事案件的律师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尤其是公诉人在说话时不注意,容易引发冲突的场合,辩护律师需要控制好自身的情绪,无论内心多么波澜壮阔,表现出来的也应是“理性”、“平和”,辩护律师应针对案件本身发表意见,切勿单纯进行情绪方面的宣泄,在法庭上表现的过于嚣张,不管对错,辩护律师也应遵守法庭秩序,把控好自身情绪,辩护律师需要“理性”、“平和”的将自身的辩护观点发表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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