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论坛回顾 | 钱列阳:从检察院分案权的行使看对质证权利的影响

2021-02-19

文章来源:刑辩十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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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1年2月9日下午,第十届“刑辩十人”论坛以以线上直播方式成功举办,研讨主题为“《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刑辩十人”在论坛上先后发言,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受邀作点评总结。论坛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和副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主持。本届论坛受到了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5800余人次。


下是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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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基层检察机关对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往往通过分案起诉的方式,变相回避同案证言的当庭质证。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现象做了制度层面的回应。


审视上述规定,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实际上是赋予了法院“并案权”。这是对检察机关“分案权”的制约,是制度性权力制衡。期待未来有更具体的实施规则,使这一法条的规定得到充分落实。


文字实录:


各位同仁,各位听众,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在新旧交替之际有时间跟大家交流。


我们作为职业律师跟郭烁教授有本质不同,教授们是搞理论研究的,我们是搞实务的。所以司法解释等新规定一出,我们必须将生米做成熟饭。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使得新规定在律师实务中有可操作性,淘汰掉旧的经验,开始摸索、总结新的经验。这就是我们搞实务的人和搞理论研究的人最大的差别。


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审视上述规定,我认为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实际上是赋予了法院“并案权”。对于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选择分案起诉,但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合并审理。新规发布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怎么诉法院就怎么判,很少主动将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案件合并审理。这一次新《刑诉法解释》的修改给了法院一个合并审理的权力,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权力。


对常规的刑事案件来说,如果作无罪辩护,就存在一个证据问题,也就是质证问题,即证据间相互印证和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的问题。我们看到几乎所有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都有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都有被告人供述之间的印证,也就是说无罪辩护能够影响的都是质证环节。但是现在由于证人出庭难等各种“老大难”的问题解决不了,所以无罪判决率依然很低。


我们这几年明显注意到一个现象,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里是同一个案件,到了检察院被分成了两个、三个。这样的情况现在越来越多,为什么?因为检察官和律师交换意见后,发现律师作无罪辩护,或者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作无罪辩护。所以这个时候就来个“斩首行动”,将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和其他被告人分案起诉,让作无罪辩护的被告和其他被告之间没法进行法庭上的相互对质,让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不能充分质证,实际上变相剥夺了无罪辩护质证的权利和机会。


这个现象在这几年的司法实践中非常的多,我相信各位律师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也正因为这样,这次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赋予法院“并案权”的规定,让我眼前一亮。我们律师要善于利用这样的规定,说服法官将检察院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和关联犯罪合并审理,实现法院“并案权”限制检察院“分案权”,使得同案犯和我们的当事人能够当庭对质,给我们一个见到双方当事人并交叉询问的机会。这,可能是一个案件无罪辩护能否成功的关键。所以对于律师来说,无罪辩护的难点体现在了这个环节,即如何说服法官行使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并案权”。我非常希望未来能够看到这样的判例,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有作无罪辩护的机会。


与保证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相比,无罪辩护是否成功是第二位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能够作成无罪辩护的制度、一个有助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环境、一个有利于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架构,使得我们能够把这条落到实处。建立制度比使用制度更加重要。


事实上,包括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在内的案外证人,经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出庭。而司法实践中,在押的服刑人员出庭更是难上加难,类似于薄熙来案件中王立军出庭的情况极少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同案人员。但是现在检察院分案起诉,导致同案的一方先接受审判,等到该判决生效我们再作无罪辩护的时候,面对的就是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证据,完全没有推倒该判决并重新认定的空间。


案外的证人出庭的问题可能暂时无法解决,在押服刑人员的出庭可能也难以解决。但是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给无罪辩护开辟了一个有限的空间,我们可以从一点一滴做起,用好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努力争取让共同犯罪、关联犯罪并案审理,同案犯当庭质证。辩护律师一定要将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作为无罪辩护的抓手,将法院“并案权”落到实处,这是我们刑事辩护有限的一点无罪辩护的空间。


以上就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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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十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