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生可畏 未来可期——紫华学院首期内训学员心得(五)

北京紫华
2021-02-08

景: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成立起,自己就有了紫华学院和紫华研究院。随着律所的发展,年青律师需要得到刑辩律师技能全面的基础培训。至此,紫华学院正式开始启动,首批讲师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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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日-2月7日,紫华学院“刑辩律师技能基础培训系列课程”开课,课程内容包括会见、阅卷、调取证据、庭审发问、庭审质证、庭审发问、法庭辩论、各环节沟通要领、法律文书撰写,最后以模拟法庭演练综合练习各种技能。讲师们毫无保留的传经送宝,干货满满,学员们如饥似渴地学习前辈的宝贵经验。


我们将连续在紫华所微信公众号分享优秀学员的学习心得,以感谢讲师们的辛勤付出,同时激励学员学而思之,学而习之,不断进步。


2021年2月7日下午14:00开始,林广军律师主讲《刑辩律师技能基础培训之庭审质证篇》。两个多小时的授课,林律师以多个案例引导,充分阐述了庭审质证的目的、流程、如何环环相扣抓住辩论切入点,遵循法律事实,充分运用法规和法条及其它专业知识。


今天刊发四位优秀学员在参加林广军律师授课后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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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驭术   由术及道

--刑辩律师技能基础培训之法庭辩论及庭审质问篇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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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华律所事务所 实习律师

韩文莉



刑辩之道,崎岖且漫长。对每一位年轻刑辩律师而言,法庭辩论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庭审质问,都是重要的必修课。


一、法庭辩论:牢抓主线,明确目的


在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见到演讲式、宣泄式、吵架式、法制宣传式,甚至是表演、作秀式的法庭辩论等。这些千奇百怪的辩论方式,无一不偏离法庭辩论的主题,究其原因,则是因为律师没有抓住自己的辩论主线,导致自己不断背离法庭辩论的目的。


1.牢抓主线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中,有一条主线是始终贯穿始末的,这个主线就是你的辩点。其中去让当事人无罪和罪轻,便是法庭辩论的核心辩点。可以说所有法庭的东西都是服务于这一辩点。


2.明确目的法庭辩论的目的可以简单概括为说服法官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以证据列举和理由阐述,来力争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只有紧紧围绕这样的目标开展法庭辩论,才会收获理想的辩护效果。

也正是如此,葛律师向我们介绍到“法庭辩论既可以发生在法庭上,也可以发生在法庭下或者开庭前在和法官检察官沟过程中,只要能够达到你的辩护效果,在任何有助于你的案件良好结果的地方都可以辩,和真正能够决定案件结果的人辩,可能是法官,也可能是检察官。”也即,法庭辩论也应该是无时无刻不在的。


二、法庭辩论:始于质证,环环相扣


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整体,并贯穿于整个法庭的始终。庭审中所有的发问、所有的质证都要在辩论当中有所体现,各环节之间并不是孤立割裂开来的,且所有出庭环节是相互有联系的。


1.始于质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案件如此,刑事案件也不例外。所以关于质证,林律师则讲到它当属于法庭辩护工作的起点。因为,发问提纲由质证引发、辩论提纲围绕质证而出,甚至是作为申请调查证据提供理由,以及去主动调查的证据地对比对象。所以,质证并非仅仅在庭审时发表质证意见,而是贯穿于辩护的全过程。

  • 一方面,辩护人举证的目的的是为了驳倒控方证据的不实之处,举证某种意义上就是质证本身;

  • 另一方面,与司法机关进行良好的沟通也是质证的⼀种方法,质证本身也就是希望达到司法机关采纳辩护人观点的目的。


而在关于如何质证上,林律师则告诫我们年轻刑辩律师:

质证在范围上,不仅仅是针对卷宗本身,还包括卷宗外的实地调查,包括主动调查或者申请司法机关调查都是质证的⼀种方法

在质证的方法和技巧上:

  • 一是做到案件证据材料随时可搜索调阅;

  • 二是建立在庭前主动提交各种申请书及撰写的相关法律文书,同时还包括每个阶段与司法工作人员不断进行交流,养成不断与及时的工作沟通习惯;

最后,诸如《死刑证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专业概念我们应当主动去背诵,做到熟稔于心,张口就来,成为我们在庭上质证体现专业的一大法宝。“


2.环环相扣 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质证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或者是环环相扣,或者是前后呼应。然而很多庭审辩护中,律师会发问问很多的问题,但问完之后没有在质证的时候体现,最后也没有在他辩论的环节里体现。归根结底,就在于律师自己对质证和辩论不知道应该干什么,而导致将庭审辩护各环节割裂开来进行工作。这就是刑辩律师常常会犯的核心错误。


因此,葛律师则鞭策我们要主动去把这个问题解决了的话,那么未来我们在法庭辩论中的效果就不会特别差。


三、法庭辩论:需硬功夫,要软实力


1.硬功夫法庭辩论是有硬有软的,这首先体现在刑事辩护律师在对修饰学、逻辑学的学习上,以及阅卷工作上要去花时间和精力下足够多的硬功夫。如在刑辩新人在关于案前工作的准备上,则可以分为“阅”、“猜”、“听”,“不怕”。

其中,在庭前阅卷工作的三重境界上,要一步步实现从“手不释卷”再到“手中无卷,心中有卷”,最后则是第三重境界“手中无卷,心中也无卷”达到人卷合一的境界。如何实现每一重阅卷境界,便需要我们去在每个案件的办理中为之努力,还需要我们不断的总结,一次次总结,这一次比下一次更好,这样慢慢你的辩论技巧才能够得到提高。


2.软实力是不是能够在法庭辩论上,达到人和案件合一,随机应变,这则要求律师也具有强大的“软实力”。一个律师最精彩的地方在于辩论,容易出丑的地方也在于辩论。法庭辩论除了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辩护律师同样应该在辩论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在于一昧地攻击和讽刺对方,或把对方反驳得无话可讲。

除此之外,在软实力上,法庭辩护上注意建立自己的辩护风格、形成适合自己的类型化辩护方式等来丰富自己的辩论技巧,而这些则主要是要根据每一位刑辩律师去在多年的经验去摸索与总结。


剑未佩妥,出门已是江湖”。诚如前辈所言,刑事辩护每一阶段、每一环节的工作都是门“技术活儿”,每一样活上又会有着太多需要我们去打磨技能的地方。而我作为刑辩界的新人,首先要全面学习,不断提升。而关于提升上,有道有术,可以道驭术,由术及道,并能止于至善,共勉之。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质证是辩护的起点

--刑辩律师技能基础培训之庭审质证篇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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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杨东昊


一、质证贯穿辩护始终


质证不仅是辩护人在法庭上针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而应是贯穿刑事辩护始终的沟通过程。而刑事司法的实质就是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认定,据以定案的证据则是质证的关键。因此包括申请调取证据、提交质证意见以及与司法人员的日常沟通,其本质上都是律师质证的过程。


二、充分与办案人沟通


在审查起诉、庭前会议等阶段,辩护人要及时将自己的质证意见传递给办案人员,经常与办案人进行思维上的碰撞。

通过观点的反复阐述,让办案人逐渐认可律师的观点,形成内心确信。退一步而言,即使我们的法律意见无法说服办案人,通过反复沟通,也能及时了解到办案人的思路和观点,进而可以有针对性的予以准备,


三、全案证据材料可控


如前所述,质证是贯穿辩护始终意见交换的过程。而质证的基础则是在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办案人员的面谈记录等。只有将全案证据材料充分掌控,才能及时、有效地沟通质证。因此,在可能的范围内,律师应尽量将全案的证据材料通过可搜索、可复制的方式掌控在自己手中,达到随用随取的目的和效果。


证据是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而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在各个阶段对定案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对象等问题的提供法律意见。因此刑事辩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质证的过程。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质证是辩护的起点”




执锐披坚 决胜天王山

--刑辩律师技能基础培训之庭审质证篇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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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常 笑


一、号角吹响于战斗之前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说刑事案件辩护的全过程是一场战争,那么质证无疑是决定战争走向的“天王山之战”。


在我看来,这一场战争的开端绝不仅仅始于审判阶段的质证环节,其范围也不仅仅限于现有卷宗里的证据。质证既可以是在审判阶段开始之前,通过积极主动的调查发现新的线索或证据,也可以是在我们与办案人员一次次的沟通交流中,将我们对案件证据情况的看法逐步的渗透给办案人员,一点一点的推动对方的“心理防线”,质证应贯穿于整个刑事辩护的始终,而非局限于审判质证环节。


二、“枪炮”齐备,事半功倍

在战斗过程中,拥有并熟练掌握先进的武器装备,往往能在战斗中取得更好的战果,甚至可以给予对手“降维打击”的效果。而质证中的武器在我看来:


1.熟练掌握法条、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证据规则。

法律法规无疑是作为辩护律师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武器。我们在寻找对案件证据质证的切入点时,应当从法条、司法解释出发,熟悉案件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辩点。而发表质证意见时,则应结合刑事诉讼法、死刑证据规定等证据规则,将以上规则熟记于心,才能在质证时更好的发射炮弹。


2.熟练使用技术工具,做到案件证据可随时查询、调取。

随着电子化时代技术的进步,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技术工具,将全部案件材料整理为可随时查阅的文档,也可以将案件的录音、录像以文字的方式呈现。这些在过去可能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的工作,在现代电子工具的帮助下则可以变得非常简单、快速与准确。这无疑可以帮助我们节约大量的时间用于对案情的思考,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以更直观、简单的方式去整理我们的质证意见。


三、真正的战场,寸土必争


如果说一场战争决定着许多人的命运,那么一次辩护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因此,我们不能放弃每一次可能赢得战斗的机会,还要学会创造赢得战斗的机会。即在辩护中不仅不能放弃每一次发表意见的机会,同时也要争取更多的发表意见的机会。


也就是说,在辩护的全过程中,我们要主动去调取证据或申请调取证据,及时的将证据材料提交办案机关。同时,可以不一次全部提交所有的证据材料,而是分批提交,创造机会与办案人员保持不间断的交流,这样既可以保持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的关注程度,也可以在一次次的交流中逐步渗透我们的质证意见。




全流程质证思维   巧辩护釜底抽薪

--刑辩律师技能基础培训庭审质证篇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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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杨思凡



一、   质证思维全流程化


民事上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实际上诉讼业务,甚至是争议解决,都要高度重视证据。会见当事人要围绕证据和事实展开,阅卷阅的就是证据,调取证据更要以在卷证据为依据。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辩护工作的起点就是质证。但这一命题是有一定的逻辑漏洞的,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倒置。


在我看来,辩护工作的起点,仍然是罪名以及与罪名相对应的构成要件。不论是会见、阅卷、调取证据还是质证,都要围绕罪名本身展开,审查在卷证据以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充足构成要件。这并不是说质证不重要,而是说不应当把质证作为目的,而应将其作为辩护的手段,通过在辩护的全流程中贯彻质证思维,最大程度上发现指控逻辑的漏洞,并通过辩护工作固定、呈现该漏洞,以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那么究竟何为质证思维?我认为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的归谬思维。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般生活经验和逻辑的问题,因此要有开阔的视角,善于在生活中寻找答案。此外,同样的证据,以不同的方式或视角审查,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因此,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蔬菜”,炒自己的“佳肴”,就是质证的乐趣和精髓所在。


二、   明确何为“确实、充分”


质证意见中一个常见的表述是“……因此,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综合全案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是……”,但是对什么程度是“确实、充分”却只有感性的认识。林广军律师在与我们交流的过程中多次强调,要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死刑证据规定》第五条明确写明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修订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删除了证据综合审查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相关表述。在这一解释框架下,对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或有更新,需要从实务的认定中判断法院对该条的理解。


三、   重视同步录音录像


质证过程中,面对言辞证据,常常只能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对比,找到逻辑不周严之处,迎头痛击。但是如果找不到这个漏洞呢?难道就只剩下认可该证据一条路?林广军律师提供了一个釜底抽薪的思路——核对同步录音录像。


通过核对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看到侦查机关在询问和讯问笔录中对被询问人、被讯问人言辞的加工,该加工可能是对口头表达的书面化,也可能是对口头表达的演绎、归纳、类比,甚至是歪曲。但是,核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量大,甚至可能费力不讨好。因此,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宜核对同步录音录像,要根据案件情况、言辞证据对定案的作用、是否有线索指向笔录存在问题,综合判断是否要核对同步录音录像,或在什么范围内核对同步录音录像。


辩护律师开展工作的核心就是证据,质证也是辩护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我们要树立全流程、全范围、全方位的质证思维,将质证贯穿辩护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