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回顾丨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成功举办

2020-12-21

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

2020年12月19日下午,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嘉宾聚焦研讨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本届论坛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模式,对外视频直播,受到法律界同仁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一万余人次。


参加本届论坛的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


同时,本届论坛特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谢鹏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杨立新,作为嘉宾点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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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论坛分为主题发言、嘉宾发言、自由发言等三个环节,先后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和副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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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程晓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主题发言环节,由程晓璐律师主持。程晓璐律师首先回顾了“刑辩十人”论坛自2018年成立至今的历程,同时介绍了本届论坛主题,并对三位特邀嘉宾的莅临表示欢迎和感谢。


接下来,由“刑辩十人”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毛洪涛、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先后作主题发言。


第一单元   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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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恒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


赵运恒主任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原因即未厘清控辩审三方关系。同时提出,“检察官是认罪认罚的主导者”这一观点应得到修正,他认为辩护人应成为认罪认罚的主导者,在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上发挥主要作用,并与检察官平等协商。赵主任建议,应当尽快在立法上明确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避免实务中出现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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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毛立新主任作为本届论坛的东道主,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同时对线下现场参与、线上收看直播的同仁表示感谢。


毛主任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对其中的控辩关系、控审关系、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关系变化作出阐述。首先是控辩关系,控辩双方的职能定位、基本立场并未改变,只是在“对抗”之外又增加了“协商”手段,但二者并不能视为“合作”关系。其次是控审关系,法院的审理对象发生了变化,主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仍然不能免除其实质性审查义务,对基础事实和证据仍须进行审查,对无罪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做出无罪处理。三是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被告人认罪认罚时,辩护人仍可以作无罪辩护,但主要是法律适用之辩,且最好与被告人协商一致;值班律师仅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进行见证,该行为对后续的辩护人没有约束力;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仍然负有当庭接受讯问、发问的义务,要注意保障不认罪认罚的同案被告人的对质权,防止庭审查实事实真相之功能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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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辉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勇辉主任从律师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部门之间的关系入手,就如何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提出了他的看法和建议。


朱勇辉主任认为,律师与侦查机关是“监督”的关系,重点监督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自愿性,他建议设立律师在场制度;律师与检察院之间是“协商”的关系,他建议完善审查起诉阶段“核实证据”、“证据开示”等制度,加大控方量刑建议的透明度,并提出应该在批捕阶段赋予律师阅卷权;律师与法院之间是“协作”的关系,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控方量刑建议是否适当,为法院提供兼听则明的意见,他建议重视和保障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阶段的辩护权。


最后,朱勇辉主任呼吁从立法入手,加大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量刑减让程度,改变目前只能从轻而不能减轻处罚的现状,以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更广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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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洪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毛洪涛律师首先结合团队亲办案件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实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例如辩护人独立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被限制甚至被剥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区间过大导致被告人产生低刑误解、不认罪认罪则从严从重处罚、个别案件中检察机关滥用抗诉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不允许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任何辩解辩护意见、办案机关为适用认罪认罚“建议”被告人更换不配合的律师、认罪认罚案件中裁判文书对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观点不予回应等。


其次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对策建议:一是应当进一步明确,辩护人独立辩护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不是辩护人认罪认罚;二是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即使对于两类特殊案件,也尽可能地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三是严禁不认罪认罚就从严,并规定相应法律后果;四是跟踪抗诉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其中确属滥用抗诉权的应当严肃追责;五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裁判文书中对辩护人的观点应当予以回应。


最后指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效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统计适用率,还要统计纠错率,进而指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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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矿生主任认为,厘清和破解认罪认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提高办案质量至关重要,并对其中的控辩关系作了重点介绍。


首先介绍了控辩关系五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由对抗走向协商,且协商色彩更为浓厚;二是交流碰撞的时间前移到庭审前;三是沟通内容由程序问题转向实体问题;四是沟通的对象和目的由说服法官转向说服对方;五是对控辩双方的专业化要求更高。


其次谈及控辩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协商,直接量刑;二是虽有协商,但量刑建议保密;三是辩方提出量刑建议,控方不采纳也不说明理由;四是过分配合,忽略真实性和自愿性;五是控方要求放弃无罪辩护作为交换条件。


最后提出四点建议:树立协商意识、落实协商措施、把握尺度及检方应重视真实性和自愿性。还提出了六点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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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兰亭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兰亭律师结合所办的8个案例,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应把握时机,该签就签;二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必须尊重被告人本人意见;三是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也可以做无罪辩护,但应和被告人及法官提前沟通。


同时认为,对犯罪性质的辩护是否影响认罪认罚,界限很难区分;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应该加大;确定刑和幅度刑各有利弊;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不认罪认罚绝不能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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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钱列阳主任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解决效率问题,但解决效率问题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值得思考。


同时指出,司法机关的任务是区分是非,被告人的心态是求得好坏,二者完全是两回事,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好诱发了被告人的投机心理,扭曲了法庭查清事实的本质,导致辩护人处于“买卖代理人”的地位。在此基础上,钱主任认为,认罪认罚由谁启动十分关键,并且建议应由被告人和律师启动,而非由检察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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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春莉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郝春莉主任首先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控辩双方的关系也有微妙变化:有制衡有合作,在控辩审关系中,控辩的关系更像一个等腰三角形。


其次认为,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大都是因为存在不同的理解,存有争议,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各方应当凝聚共识,减少争议,对以下几个问题统一认识:一是认罪的标准应当统一,认罪行不等于必须认罪名;二是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认定问题,三者是有区别的;三是从宽的幅度不明确,且律师没有单独提量刑建议的权利;四是罪名的普适性问题,避免重大敏感案件不适用或形式适用的问题;五是法院不采纳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应当通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是否属于法定程序,应否通知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问题;六是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后,检察机关抗诉,刑期能否加重的问题;七是余金平案件带来的影响,检察院抗重而法院加重的问题,应当立法规定抗重禁止加重。


最后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要思考辩护人放弃无罪辩护的责任问题;二是鉴于现行规定中律师只有针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和意见的权利,建议立法中增设律师单独的量刑建议权;三是立法中增设认罪认罚案件禁止加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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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东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卫东主任结合实务主要谈及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具有普惠性,重大敏感案件同样适用。其次,对于应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而没有适用的案件,应当完善救济措施。再次,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不仅要确保真实性和自愿性,还要确保刑期真正获得从宽。最后,证据开示制度应提前到批捕阶段,进而促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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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兆峰主任首先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开展试点至今已历经4年,若辩方对该制度的适用普遍感到不爽、控辩双方没有达到相对平衡,那就应当对这一制度进行反思。


其次认为,辩方感到不爽的原因是多重的。一方面,认罪认罚制度本身是一种协商性司法,但实践中并未实现真正的协商。另一方面,认罪认罚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非辩护人,但实践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往往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


最后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量刑协商的主战场是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建议提出以前,检察机关应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二是律师越早介入越好,越积极越好,越有利越好。


第二单元   嘉宾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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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赵春雨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嘉宾发言环节,由赵春雨律师主持,由陈卫东教授,谢鹏程所长、杨立新法官先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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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

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卫东教授首先对“刑辩十人”论坛的盛情邀请表示感谢,并称赞“刑辩十人”论坛代表着刑辩界最前沿、最鲜活的观点。


陈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历经2年的试点和2年的实践,深刻地影响着传统诉讼结构、诉讼模式及诉讼主体的权利和地位,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刑事诉讼的框架结构及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控辩双方的协商甚至合作,有助于近一步推动控辩双方的平等。


接下来,陈教授针对实务中的具体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首先,现在需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动甚至被迫认罪认罚的问题。其次,在充分肯定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对暴露出的现实问题有清醒认识,并努力完善,例如量刑建议不能最终约束甚至分割人民法院的裁判权,更不能以公诉权否定审判权;一定要保障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控辩审三方应相互配合,同时也要有边界;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不做实质审查是未尽职责等。最后强调,认罪是前提,认罚是条件,从宽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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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所长、研究员


谢鹏程所长对“刑辩十人”论坛的邀请表示感谢,对本届论坛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示赞赏。


谢所长表示认同三个观点: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律师地位,加重了检察官责任。二是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一步扩大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特别是在防止冤错案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等方面的作用。三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从立法上逐步扩大从宽的幅度,特别是企业切实开展合规整改的要有减免刑罚的优惠。


接着谢所长讨论了三个问题:一是关于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能否发挥主导作用。二是关于限制检察机关的抗诉。三是关于增强量刑建议的透明度。通过分析,他对前两个问题作出了否定的结论,对第三个问题作出了肯定性结论。在最后的讨论中,他乐观地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检察机关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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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


杨立新法官参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立法再到制定指导意见的全过程,对该制度的顶层设计考量、制度的价值蕴含以及实践运行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解读:


首先,从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蕴含,以2016年8月周强院长代表两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授权的说明中提出的“四个需要”和2019年胡云腾大法官提出的“五个两个”为切入点,介绍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及立法考量。


其次,回应了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其中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问题详细阐述了顶层设计中的全方位、系统性的考量;对于独立辩护、上诉权详细阐述了应予保障的立法和司法考量。


再次,澄清了不认罪即从严、认罪不认罪名、不同意量刑建议实体就不从宽等误区。


最后,总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不变关系,即诉讼权力配置没有改变,控辩平等对抗、控审相分离的诉讼结构和诉讼关系没有改变;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关系没有改变,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没有改变,刑事诉讼追求实质真实的原则也没有改变。


她还着重指出,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及证据裁判原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和不能逾越的红线。同时,观念上要实现惩罚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的转变,注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及时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要认识到犯罪追诉模式从对抗到协作的转变;认识到当事人由消极诉讼主体向积极诉讼主体地位转变的重大意义,立足职能定位,严格依法履责,共同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作用。


第三单元   自由发言

精彩的主题发言和嘉宾发言结束,论坛安排了自由发言、互动答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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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志鹏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田志鹏检察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是科学合理的,但在落实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及时改变,首先要改变心态,以客观的心态去看待新制度;其次要改变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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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鹏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宇鹏律师直击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个案中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态发生变化,尤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但对无罪辩护没有信心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难以保障。同时,若检察机关以“从宽”作引诱、以“从严”作威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也很难得到保障。


最后,谢鹏程所长和杨立新法官对于线下及线上观众所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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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18时40分,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圆满落下帷幕。四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与会嘉宾围绕“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这一主题,理论联系实际,既充分肯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意义,又正视和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嘉宾的发言高屋建瓴、深入浅出,线下及线上的观众反响良好,相信本届论坛的研讨成果有助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文章来源:尚权刑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