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为先:探索金融犯罪辩护的“蓝海”

文/本社记者 张纯
2020-10-15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民主与法制周刊

/本社记者 张纯




《金融犯罪辩护之道》系列报道之一

理念为先:探索金融犯罪辩护的“蓝海”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犯罪手段不断更迭,金融类犯罪案件的数量与人数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因此,金融犯罪法律服务的兴起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020年8月15日,主题为法律&金融思维逻辑的碰撞研讨会暨《金融犯罪辩护逻辑》新书首发式在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举行。会上,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谢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等嘉宾,结合金融犯罪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探讨了金融犯罪辩护之道。

  众所周知,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作为金融犯罪领域的辩护律师则要求更加专业化、精细化。同时,随着我国法律逐步完善,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即将出台,也为金融犯罪领域的辩护律师带来更多的机遇与挑战。
     作为执业20多年的刑辩律师,钱列阳成立了全国首家专注于金融犯罪辩护的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他带领团队开拓金融犯罪前沿领域,对金融犯罪辩护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走在了这一“朝阳”领域的最前沿。
  本期聚焦,我们将跟随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的脚步,走进这片金融犯罪辩护的“蓝色海疆”!

  2020年8月,钱列阳律师又向社会奉上了一部新著——《金融犯罪辩护逻辑》。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辩护律师,他努力开拓金融犯罪的前沿领域,就金融犯罪在律师辩护中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生动而深刻的分析与论述。
  实际上,出书人钱列阳本身就是一部妙趣横生的书。那些在外行或初入行者眼里生涩的金融、法律知识,他都能通过“形象化”而使之“有趣”。他那些“拳击手”一类妙喻像珍珠一样绽放异彩。谈笑风生中尽显专业范儿!
  今天,就让我们跟着这位大律师,聊聊金融犯罪辩护那些事儿!


微信图片_20201015093121.png





金融“业”,创新OR犯罪?


在刑事辩护界,钱列阳的名声可谓是如雷贯耳。
  律师生涯中,他曾承办过刘晓庆涉税案、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案、“中国私募第一人”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e租宝张某集资诈骗案等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凭借着扎实的理论学术功底以及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从业二十多年来,钱列阳早已无愧于国内刑辩界的业界精英。然而,正当他的成就为众人瞩目之时,钱列阳却跳出“舒适圈”,开启刑事辩护业务的“二次革命”——创办了专涉金融犯罪领域刑事法律服务的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53岁这一年,他独自掌舵,带领一支精干专注的团队,闯进这片金融犯罪的蓝色海疆。
  众所周知,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金融犯罪行为。刑法中共有460多个罪名,与金融直接相关的罪名达38个,例如内幕交易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等。这些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比较少。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犯罪手段的不断更迭、金融领域犯罪数量的增多,这些比较生僻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加以运用。不仅如此,相关的金融犯罪又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之外设置了许多的迷惑和伪装,代理金融犯罪案件不可避免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对此,钱列阳指出,面对新型金融犯罪,一方面要求律师认清新金融现象,准确把握运用法律认识复杂社会现象、判断罪与非罪的基本方法,做到对金融活动性质的正确判断。另一方面要求律师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理念、方法、能力问题,在把握刑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的构成条件上不能出现偏差。
  金融犯罪法律服务的兴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法治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钱列阳提到,我们现在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金融犯罪领域是刑事辩护的蓝色海疆。而这片海疆,从广义上来看包含了与金融相关的一切犯罪。具体来说,金融犯罪包括以非法集资为主的犯罪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未来,金融犯罪将是在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等领域产生的新的金融犯罪形态。
  可以预见,金融犯罪的“明天”将处在金融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结合时代。这种发展趋势除了加快金融创新也给大量的金融犯罪提供滋生的土壤。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科技不是简单的金融科技的相加,而是以技术为核心的新的产业生态,金融科技的开放性、延展性特征,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市场的固有风险和金融媒介的风险。
  “没有强大的安全技术做基础,金融科技创新与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其实就是一页纸的间隔。”钱列阳指出,这是当下摆在法律人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金融犯罪相关刑事法律业务存在的基础。
  钱列阳直言,除了金融本身和互联网技术的帮助带来的金融犯罪空间的原因,相应的司法研究、司法实践、行政监管等方面的不足也是金融犯罪无法抑制的原因。然而,“金融安全”作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血液,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整体发展。“我国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金融领域的综合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刑法调控。”钱列阳提到。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其中对于金融犯罪相关罪名作出的“四加一减”修改,反映出当今我国对于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导向。钱列阳介绍说:“这也给律师更多的研究与探讨的空间,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深入了解金融行为中的合法行为、非法行为、此罪与彼罪行为背后存在的金融思维模式。”
  与此同时,钱列阳提出,作为金融犯罪的刑事辩护律师,要善于从个案了解到金融概念,从金融概念了解到其背后的金融关系,从金融关系中掌握其金融逻辑,把金融的概念、关系、逻辑完全吃透并掌握,最终将金融知识运用到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中,从而“说服”法官。
  “这是我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的责任。”钱列阳如是说。


微信图片_20201015093129.png




金融人,我想更懂你


从一名纯粹的刑辩律师到专注于“金融业务”的辩护律师,钱列阳眼中的金融犯罪辩护,究竟有何不同?

  从1994年至今,钱列阳先后代理了几十起省部级高官、名人案件,其中不乏金融犯罪案件,比如被称为证券界死刑第一案的杨彦明案。但多是贪污案件,只不过当事人身份为证券从业者。

  直到他遇到“徐翔案”。这起举国关注的金融犯罪大案,带给钱列阳不同的感受:“就好像以前吃到一个苹果,只是想去看看这棵果树,而通过代理徐翔案,我看到了这个苹果长在哪根枝上,这根枝分在哪根杈上,这根杈又来自哪个干上,最后再看到整棵果树。这些枝、杈、干,就是果产生的因,是造成犯罪背后的制度性因素。这个果就是大家看到的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伴随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而产生、蔓延的一类新型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的专业犯罪问题。钱列阳指出,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金融犯罪案件时,需要经历以下过程:掌握金融知识——了解金融关系架构——洞悉金融人思维模式——将金融知识运用到法律服务中。

  其中,洞悉金融人思维模式显得尤为重要。钱列阳指出,金融人与刑法人有巨大的差异,思维方式、知识结构都有很大的不同,简直有些“风马牛不相及”。这就要求刑法人必须结合金融行业的特点来思考。

  对于刑法人来说,了解金融业务是必须应对的一大挑战,而这背后就要学习掌握“海量”的金融知识和概念。金融概念的背后是错综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则体现了金融人的思维方式。“他们的思维方式中存在一些刑法上的薄弱点,比如脑海中只有盈亏概念而没有权属概念。”钱列阳说。

  此前,钱列阳接待了一名当事人。他触犯了刑法的内幕交易罪,而该当事人的无罪辩解理由则是依据证券法。“刑事司法实践中可以让金融人用金融市场逻辑解释他的行为,甚至有一些懂法律的人用证券法解释他的行为逻辑,但是往往和刑事司法认定犯罪的逻辑有比较大的断裂。”钱列阳说,比如证券法是证券犯罪相关概念和性质认定的依据,但不存在证券法对犯罪开绿灯的说法,刑事处罚只能依据刑法作出。

  该当事人自圆其说,认为在证券法层面能解决。“所以这种违规意识、合规意识和违法犯罪意识之间有很大差异,我们刑法人无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要去了解、摸透思维,找到其思维中的缺陷、知识的短缺点,才有可能够说服他,该认罪认罪,该无罪辩护就无罪辩护。”钱列阳说。

  由此可见,彼此“懂得”才是相处的最佳途径。钱列阳别出心裁地提出,希望能够看到检察院推出金融犯罪的公诉逻辑,法院推出金融犯罪的审判逻辑,形成金融案件审理的三部曲。

  然而,现实情况却略显“骨感”。钱列阳指出,因为金融人与法律人思维方式有差异,加之金融这种具有很强专业壁垒的学科,在没有进行系统完整学习的情况下,很难在很短的时间内掌握金融知识和相关的金融法律关系。因此,在庭审中,当事人滔滔不绝论述市场中一些专业知识,而辩护人、检察官、法官则常常一脸茫然,在领悟过程中双方有较大的落差。

  对此,钱列阳强调,这也给律师提出了新的更高标准,要求律师必须要有法律以外的相关专业知识作为基础。此外,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除了传统的辩护方法,还需要掌握将金融知识运用到刑事辩护中的能力。

  实际上,如何“说服”法官将是作为一名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律师的“软”实力。“刑事法官并不是金融科班出身,这需要刑辩律师承担起‘金融’和‘刑法’之间的搬运工角色。”钱列阳说,将“原汁原味”的金融知识普及给法官,最终呈现在法庭上才有机会“说服”法官。



金融“辩”,想爱不容易


想当年,金戈铁马,气吞万里如虎,何等辉煌气象。而今,钱列阳只身带领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这艘先锋舰艇,扬帆远航,驶向金融犯罪蓝色海疆。

  这位“舰长”有勇有谋、有胆有识,在一片未知又艰辛的领域,没有人为他们领航,更没有人为他们遮风挡雨、劈波斩浪。而他却始终“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冷静清醒,披荆斩棘,勇往直前。

  那么,作为先锋舰的掌舵人,作为一家律所的当家人,代理金融犯罪案件时最重要的是把握什么?

  钱列阳指出,金融犯罪作为未来高发的、高专业的、高难度的犯罪,辩护律师应当未雨绸缪。眼下,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更加专业化、精细化,更多地进入金融领域,学习金融知识,用知识和技能武装自己。

  “做金融犯罪的辩护律师学习能力就是核心竞争力。”钱列阳指出,首先,学习金融概念,了解其外延和内涵是基本功。其次,了解金融关系以及金融概念间的逻辑关系。最后,落实到金融实操业务中,拜当事人为师。

  “拜当事人为师”寓意何为?钱列阳解释道:“金融犯罪都是高智商犯罪,金融人在行业里干了二十多年,他们熟能生巧,深谙其中的规则。例如,有人悟出了一套能够操纵证券市场,先告诉转发不利好消息,再大众交易,连续买卖,最后抛出,钻了一堆制度的空子,最终获利。”

  对此,钱列阳打比方说:这摊东西就像栅栏一样,老鼠不钻过去,猫是不知道那个地方还能钻老鼠。猫老在那里巡逻,但其实没有找到老鼠的位置,它看不到竹篱笆的缝隙。老鼠能钻过去,只有老鼠自己能知道。所以人家就说:防止骗子的只有两种人,一种是被骗过的人,一种是以前自己就是个骗子。

  因此,钱列阳指出,所有犯罪行为,包括金融创新都是熟能生巧的产物。所以,在了解了金融概念和金融关系之后,仔细了解金融人具体工作中的背景。“在这个基础上,我了解若是金融犯罪,说服当事人认罪。若是金融创新,我要为他辩护,说明他无罪。”钱列阳说,这就是金融犯罪的辩护逻辑。

  “既要仰望星空,又要脚踏实地。”面对金融犯罪领域的蓝海,钱列阳认为要拥有打造远洋舰队的眼光,而不能局限于做江湖里的一条小船。而在打造舰队的同时,则要从每一个铆钉、每一块铁板认真做起,才能经得起惊涛骇浪。这就需要拥有扎实的知识储备和优秀的人才培养机制。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是钱列阳和他的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一直所强调的。在金融犯罪领域里,需要的是既懂刑事又懂金融的专业律师,必须对金融行业运行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与此同时,钱列阳对所内的年轻律师有着明确的分工,要求他们对基金、期货、证券、银行等行业内最前沿的行政规章制度进行追踪,踏踏实实把工作做到极致。

  钱列阳说,作为法律人,不能仅站在外面看金融这棵苹果树,因为这样只能看到苹果和树叶,只有“钻”到苹果树里面去观察,才能看到所有的树杈的分布情况,这树杈的分布就好比金融关系。至此,才能理解这样的金融关系的枝杈必然结出这样的金融果实。

  当记者赞叹钱列阳律师是经验丰富、功成名就的律师时,他却说:“我跳高跳得再高,现在改跑步了。自己是老运动员了,肌肉比较发达,但是跳高和跑步是两码事。”钱律师说,“究竟是浪得虚名还是实至名归,最终是人家要实实在在地听到你钱律师在法庭上,说到点儿上的话有几句。”

  “例如上次在法庭上,检察院、法院没查到的文件,我查到了。我宣读完后潇洒地把这份文件交给法官。我清楚地记得那是发改委2013年第1890号文件。这是核心竞争力,浪得虚名没用,不靠经验办案,不仰仗名声办案。”钱律师深有感触地说。

  “通盘无妙手”是钱列阳的职业心态。受到韩国围棋大师、人称“石佛”的李昌镐的启发,钱列阳在做律师的二十多年间,也一直保持着平和的心态。“我不想出名,不想赚大钱,只想脚踏实地走好每一步。这是刑辩律师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我对所内年轻律师的要求。”

  时隔一年,记者再次见到了这位船长。已经在金融蓝海里深入探索了两年的他,幽默地对记者说:“金融犯罪辩护,想爱不容易啊!”的确,前方道路迷雾重重,高智商的对决挑战重重。从以前驾轻就熟的“小小竹排江中游,巍巍青山两岸走”,到如今在一望无际的蓝海中,驾驭着这艘英雄的冲锋舰傲立前行。

  这样一种时不我待、无畏前行的豪迈气概,这样一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前行道路的大智慧,让人敬佩。钱列阳说,前辈律师们兢兢业业地搭建桥梁,让我们可以从上面走过。现在轮到了我们,可以带领更多年轻的律师驶向金融犯罪的蓝海,这是我们这代人的使命。

  钱列阳正是这样一个敢闯敢干、敢为人先的开拓者,是兢兢业业、脚踏实地的实干家,更是敞开胸襟、脚踏实地的学习者。

  且看律师大咖钱列阳驾驭紫华舰乘风破浪、驶向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