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辩护看执法规范化——钱列阳律师应邀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授课

2020-09-16


2020915日上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进修部邀请,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向来自辽宁省的公安机关业务骨干以从律师辩护看执法规范化为主题授课,并在课堂上与参加培训的学员们就侦查工作规范化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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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律师的讲课的核心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司法实务要紧跟刑事政策


钱律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722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切入,向学员们阐释了党的政策和国家形势对司法实务的影响,刑事政策的变动可能修正认定犯罪的标准。


对此,钱律提出了执法业务规范化的三个层面的要求:第一层面,精通法条、刑法修正案,熟读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层面,掌握指导性案例;第三层面,了解各类会议纪要和指导意见,这些纪要、意见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党的政策导向和刑事政策,实际上形成了执法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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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视特定行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认定犯罪的影响


钱律师以自己办理的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为例,说明了特定行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认定犯罪的重要影响。特定行业的具体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实际反映了国家对特定行业潜规则的调整和限制,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影响着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和行为逻辑,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应当予以重视。


三、不能忽视搜集认定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证据


(一)司法鉴定的问题

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主要关注的是鉴定机构合法、鉴定人有鉴定资质、鉴定结论能够支持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等因素,而容易忽略鉴定过程是否规范、鉴定方法是否合法,这些问题恰恰容易成为律师关注的对象。针对这一点,钱律师以案说法,从价格鉴定入手阐述了司法鉴定在司法实务中的乱象。实务中确实存在着资质健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在形式上完全合法的鉴定意见,但在实际上却存在着鉴定方法不合法、鉴定过程不规范等不合法的现象。司法机关往往因对鉴定本身的专业性和客观性的信任而采信案卷中不合法、不规范的鉴定意见,进而加深了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心证,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言辞证据的问题

钱律师提醒各位学员在制作笔录时应注意记录被询问人、被讯问人的原话,反映其特定的语言习惯,尽量避免对被询问人、被讯问人的言辞进行加工。此外,应严格审查被害人提供的证言、材料,避免司法公权力成为被害人牟取私利的工具。


钱律师从十个案例的分析展开授课的核心内容,让参加培训的公安机关业务骨干能迅速掌握要点,理论与实践结合,积极思考。学员们在课间和答疑时间,就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问题与钱律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钱律师一一解答了部分学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惑。钱律师和学员们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产生了激烈碰撞,充分反映了辩护律师和侦查人员站在各自立场所产生的不同思维方式和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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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的最后钱律师总结道:公安工作实际上是读人的工作,是研究人心的工作。如果不读人心,只看电脑,公安工作就走偏了。公安干警和律师一样,是强调人生阅历和经验积累的职业。年轻干警们不仅要重视理论研究,还应多向前辈们学习,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2020.9.15